浅析德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
2016-11-28任万新
任万新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浅析德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
任万新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710000)
摘要:证据的收集是证据制度中重要的一环,各国都对证据收集制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德国也规定了比较完备的证据收集制度,通过浅析德国的证据收集制度,结合我国的证据收集现状,思考我国的证据收集制度发展路径。
关键词:文书提出命令资讯请求权秘密特权
一、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
在德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收集证据主要包括文书提出命令①和资讯请求权制度。文书提出命令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文书提出命令适用的对象是持有文书的当事人和第三人。其次,该文书提出命令都是基于实体法产生。再次,适用文书提出命令需要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所需的证据内容和所要证明的事实。最后,拒绝履行该义务一方需要承担程序上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样,既可以防止当事人对这一制度的滥用,损害别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资讯请求权的提出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原理,这一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从实体法上扩大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对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主张。但这一制度需要达到满足相当性要件的程度,即当事人难以自行取得该证据但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能够取得该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证据持有的一方做出一定的行为从而实现资讯请求权。
另外,德国还规定了证明妨碍、当事人协助义务等规则来进一步规范了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对于不予协助的主体,一般都是以不利益的方式予以制裁。通过这一系列的规定,提高了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和信息的可能性,使证据收集的过程更加通畅,对于集中审理模式的开展也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二、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
德国民事诉讼法对法官依职权收集证据的情形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对当事人主义的一种破坏,但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通过这种规定,可以帮助当事人解决证据收集过程中凭借自己的力量不能收集证据的问题,解决了当事人收集证据与个别证据非公开性之间的矛盾,从客观上有利于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顺利进行,而且这类证据不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而可以直接援用,从而既节约了诉讼时间,又不影响公正裁决。
三、证据收集的限制——秘密特权
证据的收集不是一个没有限制的活动,某些证据的收集活动可能会侵害到法律所保护的公共利益,对这些证据的收集可能被认为是不合法的行为。这就是德国关于秘密特权②的规定。这一限制的规定主要是基于对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与发现案件真实之间价值衡量的结果。秘密特权的范围广泛,涉及多方面的内容。通过这样的限制,一方面可以使当事人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清楚自己的权限所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实现程序的公平正义。
德国的这种证据收集模式的优势在于即可以适当缓解当事人的证明负担,又可以保证诉讼程序快捷有序。但在当事人主义的大背景下,法院收集证据只是作为一种辅助方式存在,是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一种补充,可以认为是在维护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增强法院对事实认知能力的行为。
四、德国证据收集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基本上确立了当事人在证据收集中的主体地位及举证不能时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举证责任,但没有规定当事人如何收集证据的问题。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的行为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难以得到证据持有方的配合,从而出现了严重的取证困难的问题,也就是说,虽然当事人有收集证据的权利,但具体行使这一权利时受到的障碍法律并未给予足够妥善的安排。我国在强调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同时,可以充分利用法院在证据收集中发挥的作用,这样一来,既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又能充分发挥法院作为国家公权力的权威力量。证据的主体内容仍然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法官只是作为程序上的辅助力量提供必要的帮助,来保证程序的顺利进行,为当事人收集证据提供“绿色通道”。但另一方面,针对我国的法治现状,法官的作用过大会形成对当事人主义的破坏,所以在发挥法官作用的同时,要严格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从而违背了这一制度的初衷,反而形成法官专断的恶劣情形。
从我国的证据收集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对证据收集的限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一来,就存在着可能因收集证据而损害到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从而不利于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我国的证据收集制度应当对于限制收集证据的情形进行明确的规定,对于可能危害到社会公共秩序、公序良俗,他人合法利益等方面的证据收集方式做出明确的界定并进行排除,从而确保证据收集制度的有序和公正。
最后,在我国的证据收集现状中,当事人收集证据过程中,除了法院的协助,还需要对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予以相应的配合,但从利害关系上来看,对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主动配合收集证据多数可能是不利于己方诉讼请求的实现的,所以要求他们配合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德国的文书提出命令就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保障,借助文书提出命令,可以让掌握文书的一方因畏惧法院公权力的权威力量,从而能够及时准确的提供相应的证据。通过这一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个案中的公平正义,也能保障证据收集程序的顺利进行,从而最终维护了司法权威,实现了司法公正。
注释:
①文书提出命令是指取证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请求向持有证据的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发出提供该证据的命令的制度
②秘密特权就是指基于维护特定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以及个人隐私和公共利益等的需要,允许有关人员拒绝提供证言和文书的权利。
参考文献:
[1]李昕.德、日两国民事证据收集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1期
[2]刘晓宇.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构建[D].南开大学.2010年
[3]王海霞.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证据收集权的保障[D].山东大学.2009年
[4]徐文文.民事诉讼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1年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4-0078-01
作者简介:任万新(1992-),女,汉族,山东德州人,西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