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问答
2016-11-27辽信
◎文/辽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问答
◎文/辽信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何时修改发布施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共八章69条。第一章总则,共14条,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内容。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共9条,包括国家实行的各种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等内容。第三章高等学校的设立,共6条,包括设立高等学校必须具备的条件等内容。第四章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共15条,包括高等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日常教学科研活动的开展等内容。第五章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共8条,包括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资格条件等内容。第六章高等学校的学生,共7条,包括对高等学校学生的要求等内容。第七章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共6条,包括要从经费等方面保障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等内容。第八章附则,共4条,包括施行日期等内容。
问:高等教育基本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解读:多年来,我国通过实施“211工程”“985工程”等重点建设,提升了高等教育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问:申请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二、可行性论证材料;三、章程;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问:高等学校教师等人员的岗位资格和职务取得有哪些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本栏编辑/程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