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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国内首部医疗“基本法”

2016-11-27

领导决策信息 2016年37期
关键词:社区卫生基本法许可

深圳出台国内首部医疗“基本法”

8月25日,历经两年四审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中获得表决通过。该条例是国内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规,深圳将充分运用特区立法权,在全国率先把医改纳入到法治化轨道,用法治护航深圳医改挺进“深水区”。

强化政府保基本的责任,坚持基本医疗服务公益性。

《条例》明确,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保障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的提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善基本医疗服务功能等。按照规定为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适当财政补助,为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优惠政策等,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二、三级医院可限制接诊,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条例》明确,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职能,规定二、三级医院可适当限制接诊非急诊、非转诊患者,门诊医师可以限号,有利于解决大医院人满为患、医患沟通时间不充分、医护人员超负荷工作等问题,从而保障患者的就医质量。同时,要建立基本医疗服务分级分类财政保障制度,对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其功能定位、服务质量、服务业务量及开展有关专项工作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助。

取消医疗机构设置许可,鼓励社会办医。《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定公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合理控制公立医院的规模。减少医疗机构审批环节,取消医疗机构设置许可(筹建审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经营资格的许可,即执业登记,全面取消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数量、等级、床位规模等限制,由举办方根据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自行筹建,将以往的筹建审批和执业登记两项审批事项改为一次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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