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保制度家庭捆绑缴费模式辨析
2016-11-26乐章冯艳
乐章+冯艳
摘要:家庭捆绑缴费模式伴随着新农保制度的推行为人所熟知,在民众中和学界都引发了诸多讨论。家庭捆绑缴费模式通过外在压力敦促农村居民参加新农保制度,克服了自愿参保的种种弊端,帮助农村居民走出有限理性的困境,卓有成效地促进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尽管家庭捆绑缴费模式存在削弱制度普惠性、激化家庭内部矛盾、增加制度执行成本、引发基层违规操作、导致制度尴尬之嫌,但社会保险的强制属性和农村的客观实际决定了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应遵循从自愿到强制的实施路径。
关键词:新农保制度;家庭捆绑缴费;自愿参保;有限理性;强制参保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6)10-0072-06
一、引言
从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到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009年新农保制度从试点到全面推广被视为养老金全民覆盖的重要标志,被誉为中华民族“老有所养”千年梦想真正实现的重大事件。在制度设置上,新农保制度采用了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统账结合”筹资模式,即每个参保人员领取的养老金都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在参保方式上,新农保制度选择了自愿参与,并没有坚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强制原则。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副部长胡晓义在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指出,新农保制度“是农民自愿参加的,这也是根据农村现阶段实际,由政府加以引导,但是不搞强迫命令”。
自愿参保模式很容易形成所谓的逆向选择——即加入养老保险体系的都是一些年龄较大的人,年轻力壮的农村居民大多拒绝参保或者干脆等“老了再说”。为提高新农保制度的参保率,各级政府在推行新农保制度时不约而同地采用了这样的办法: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条件是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一规定意味着新农保制度中参保人必须以直系亲属家庭为缴费单元进行参保,否则符合条件的父母不能享受应得的养老待遇。新农保制度家庭捆绑缴费模式由此产生。
考虑到我国长期以来二元分割的社会格局和农村居民参保的经济承受能力,新农保制度允许参保人自愿参保,并具有一定程度的普惠性。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民众和学界对家庭捆绑式缴费模式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和态度。
许多农村居民不认可家庭捆绑缴费模式,大部分学者对此也持反对意见。许多农村居民认为,家庭捆绑缴费模式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自愿参保原则,侵害了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甚至存在强制参保之嫌。学者们对其态度虽然没有出现“一边倒”的局面,但大部分学者认为家庭捆绑缴费模式存在隐性强制问题。如李珍认为新农保制度是政府应该给农村居民提供的公共服务,家庭捆绑缴费模式在实践中会使
还有一些学者对新农保制度家庭捆绑缴费模式持肯定态度或者主张借鉴其积极作用。其主要观点包括:崔红志将新农保制度看作跨期支付的特殊商品,认为农村居民缴费是享受新农保的前提条件。他通过对河南、河北、重庆、江苏四省的调研发现,家庭捆绑缴费模式对促进农村居民参保的效果十分明显,属于被捆绑对象的农村居民,其参加新农保制度的可能性是不属于被捆绑对象农村居民的6.154倍。④盛学军通过对河北省部分新农保制度试点地区的“当事人”进行考察发现,大部分农村居民能够接受家庭捆绑缴费,在家庭捆绑缴费实际推行过程中,政策的解释和宣传起到很大作用。⑤朱玲在客观分析家庭捆绑缴费模式消极影响的基础上,结合发达国家普惠性社会养老保险均包含法律强制参保模式的普遍做法,主张新农保制度参保应向法律强制过渡。⑥
新农保制度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社会保险本质上是以国家为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一种社会安全制度。任何社会劳动者,只要符合有关社会保险法律的规定,都必须参加并有权享受社会保险。⑦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缴费到享受待遇中间有一个漫长的过程,而群众往往更注重眼前利益。农村居民自身的养老风险意识不强,加上老农保制度的失败,使得他们对新农保制度持观望态度。新农保家庭捆绑缴费模式的逻辑基础与实际效果如何?家庭捆绑缴费模式可能给新农保制度和农村居民的养老带来哪些负面效应?新农保家庭捆绑缴费模式的未来走向以及该如何为其松绑?这些是本研究希望探讨和解答的主要问题。
二、新农保家庭捆绑缴费模式的逻辑基础
与实施背景养老风险是每个人终究要面临的客观风险,具有较强的远期性。⑧较之其他群体,农村居民承受养老风险的能力更为脆弱⑨,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更高,能调用的养老资源更少,农村居民理应具有参保的强烈内在需求动机。具有普惠性的新农保制度,既可以让农村居民享受财政补贴,又符合农村居民的长期利益需求,从长远来看几乎没有任何风险,而且绝对“划得来”。在完全信息的情况下,即使没有外力推动,单从内在需求动机考虑,农村居民的理性选择应该是全部参保。但现实中,农村居民的参保行为受制于行为逻辑的理性程度。其行为逻辑是个体与社会长期互动的产物,他们的经济行为究竟表现为理性还是非理性,与社会发展水平和制度结构有关。农村居民的经济行为总体上是厌恶风险的,且正从生存理性向经济理性转变。⑩由于信息不充分、感性因素的影响,农村居民的行为只能以有限理性的方式表现出来,即西蒙的“主观上追求完全理性,但客观上只能有限地做到这一点”。处于“有限理性”中的农村居民,主观参保动机不足,如果没有外在压力的驱动,坚持政府引导和自愿原则的新农保制度势必在现实中遇冷。显然,农村居民自愿参保有着诸多弊端,同时农村居民的参保意愿和现实的实施条件也决定了新农保制度不可能一开始就采取强制参保的原则。
1.新农保制度自愿参保的诸多弊端
第一,自愿参保会使农村居民的参保率下降,影响制度覆盖面的扩大。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生存环境的限制,农村居民更重视眼前利益,尤其是中青年农村居民对长期性养老保险的热情偏低。农村居民的短视行为、老农保制度的失败、对制度和村干部的不信任等因素均会导致农村居民对新农保制度的热情度不高。endprint
第二,自愿参保对农村居民约束乏力,难以防范由此引发的消极影响。政策规定多缴多补、多缴多得,而农村居民还是普遍会选择较晚时间参保和较低档次参保,这在客观上制约了新农保制度保障能力的提高。在政府引导和村干部的宣传动员下,部分农村居民即使参加了新农保,中途也可能由于经济承受能力、参保意愿减弱、政策变动、异地务工等原因发生退保或“断保”的行为。
第三,长远来看,自愿参保可能会留下社会安全隐患。由于种种原因,年轻时未参保的农村居民年老后一旦陷入生活困境,从人道主义和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政府部门依然要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途径解决其养老问题,未参保农村居民早期的个人行为就会在后期消耗整个社会的养老资源,增加整个社会的不安全因素。
2.新农保制度强制参保的现实困境
第一,农村居民收入不稳定,强制缴费不具有可操作性。农村居民收入来源和渠道多样化、不固定,没有稳定的收入保证,收入的数量和周期都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种植、养殖类的生产活动需要几个月甚至一年或几年才能带来收益,生产过程中面临的诸多风险使农村居民获利的多少和时间难以把握。农村居民不可能像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工资,类似城镇职工强制征缴的方式在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实践中没有可操作性。
第二,农村居民“养儿防老”观念根植心中,他们不信任新农保制度,强制征缴违背民意。“养儿防老、积谷防饥”,几千年来中国农村居民始终依靠家庭和儿女养老,没有社会养老观念,养老保障长期缺失也使新农保制度缺乏成熟的制度基础。即使在现代社会传统孝道式微、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社会养老势在必行的情况下,农村居民依然笃信只有子女才会对自己的养老问题负责到底,对新农保的制度承诺缺乏基本的信任。在这样的现实环境中,强制征缴无疑会违背民意,与增进民众福祉的初衷有违,甚至可能引发社会冲突、催生群体事件。
第三,老农保制度的失败降低了新农保制度的公信力,影响农村居民的参保热情。新农保制度推行前,实行的是20世纪90年代末被勒令清理整顿的老农保制度。老农保制度没有政府的财政补贴,地方政府对筹集的老农保基金管理失范,老农保基金挪用流失、无法保值增值现象严重,制度承诺的养老金不能兑现。这很容易使农村居民对新农保制度的稳定性存有疑虑,对制度承诺的未来养老待遇能否兑现充满担忧,强制征缴只会变福利为负担。
鉴于上述背景,新农保制度推行过程中,具有隐性强制特征的家庭捆绑缴费模式逐步被采用。家庭捆绑缴费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应参保农村居民的外在压力,促使其参加新农保制度,帮助其走出“有限理性”的困境。家庭捆绑缴费模式是在理论逻辑和现实困境中谋求增进群众福祉的折中之举:既显著提高了新农保制度的参保率和覆盖面,使新农保制度惠及更广大的人群;又使父母直接领取的基础养老金与子女的参保缴费挂钩,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对应关系,有利于凸显子女的养老责任。家庭捆绑缴费模式的采用还受到如下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全国绝大多数农村居民客观上都具备新农保的缴费能力,经济能力限制并不是影响农村居民参保的主要障碍,换句话说,大部分农民都有参保能力。二是新农保制度覆盖率曾一度纳入地方绩效考核,各地政府在新农保制度推行过程中存在追求覆盖率以提升政绩的动机,为家庭捆绑缴费模式的大范围推行提供了行政环境。
三、新农保家庭捆绑缴费模式的负面效应
与现实原因家庭捆绑缴费模式在扩大新农保制度的覆盖面、体现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对应关系、推动新农保制度的长足发展、维护农村居民的养老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负面效应并有其现实的原因。
1.家庭捆绑缴费模式的负面效应
第一,家庭捆绑缴费模式会引发农村居民误解,弱化新农保的普惠性,降低制度吸引力。“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部分完全由政府财政负担,是对农村老年居民的普惠性福利,其政策初衷是为了缓解农村老年居民的养老困境。但家庭捆绑缴费模式要求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农村老年居民子女必须参保缴费,这种含有附加条件的普惠性福利在农村居民心目中就“变了味儿”。基层负责新农保征缴的村干部对政策的理解把握不准确、对政策的宣传引导不当,也有可能会让农村居民误认为享受基础养老金得益于子女的缴费。由此,由国家财政负担的基础养老金变成了“养儿防老”的现实回报,新农保制度的普惠性和制度的吸引力显著削弱。通过实地调查发现,新农保政策宣传频率较高的地区,农村居民对制度更为了解和接受,更能认识到政府补贴为自身带来了实惠。
第二,家庭捆绑缴费模式会激化农村家庭内部矛盾,增加社会不和谐因素。家庭捆绑缴费模式导致部分农村老年居民因子女不参保无法享受基础养老金,这很容易让父母觉得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不到位,甚至认为子女不孝顺,从而导致家庭内部矛盾的出现或激化。新农保的普惠性待遇让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居民无偿享受基础养老金,并不意味着子女在父母养老问题上可以不承担责任。现在子女对新农保的拒绝参加,既是对自身未来养老风险的漠视,更是对父母正面临的养老问题思虑不周。婚姻家庭成员关系是具有特有身份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全面深入合作的生活共同体,远比一般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复杂,婚姻家庭内部必然会发生家庭纠纷,尤其是在父母的赡养问题上。子女对父母赡养的不作为或不到位会导致家庭内部矛盾出现,家庭捆绑缴费模式的推行将上述具有必然性的家庭矛盾显性化和提前化了。
第三,家庭捆绑缴费模式会增加制度执行成本,引发新的社会不公。具有普惠性的新农保制度会对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居民无偿发放基础养老金,家庭捆绑缴费模式会使年满60周岁但子女未参保缴费的老年居民领不到基础养老金。原本普惠性的基础养老金在实际发放的时候要进行身份鉴别,会增加制度的执行成本。因子女不参保暂时未发放的基础养老金的管理也会增加制度运行成本,甚至有违规挪用、引发贪腐行为的风险。当子女转变观念缴费参保,对其父母基础养老金的重新计发既会增加工作负荷,也会产生新一轮核算成本。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很多子女走出农村,在养老保险上有着其他类型的选择,这会引发新的社会不公:那些生活困顿最需要基础养老金的农村老年居民,因子女没有能力或不愿缴费参保,不能领取政府发放的基础养老金;那些子女已取得城镇非农业户口、经济条件优越的农村老年居民由于子女不属于捆绑缴费范畴,却可以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endprint
第四,家庭捆绑缴费模式会引发基层违规操作,影响制度的可持续性。新农保制度在推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上级下达任务指标的现象,农村基层干部在硬指标的压力下,往往会出现违规操作的行为。遇到有参保能力但参保意愿较弱的农村居民,在劝说沟通无效的情况下,部分农村基层干部为了完成任务指标,会以其他补贴和优惠政策的享受为条件变相强制要求其缴费参保。违背意愿变相强制参保会引发农村居民对新农保制度的排斥,影响制度的长远发展。遇到缴费能力有限或完全不愿意参保的农村居民,部分农村基层干部为了“政绩”,干脆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动用其他集体资金先行垫付。这样做虽然一时提高了参保率,却造成了这部分农村居民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分离,助长了这部分农村居民的依赖心理,垫付一时不能垫付一生,终究会影响新农保制度的可持续性。
第五,家庭捆绑缴费模式既模糊了社会保险的强制属性,又违背了制度规定的自愿原则,使新农保制度陷入尴尬。《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自愿参保原则,政府主导和自愿参保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但实际操作中只有年龄大的身体条件较差的农村居民愿意参保,严重影响了制度覆盖面的扩大。家庭捆绑缴费模式是为缓解制度的现实困难而采取的折中之举,既希望通过自愿原则尊重农村居民的参保意愿,又期望借助捆绑缴费模式提高参保率,具有浓厚的隐性强制色彩。制度规定自愿参保,实际操作要求捆绑参保,让原本有疑虑的农村居民对新农保制度更加不信任,导致制度的公信力进一步下降。
2.家庭捆绑缴费模式负面效应的现实原因
第一,新农保待遇水平影响农村居民参保意愿。现阶段新农保的保障标准偏低、难以维持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需要,考虑到未来物价水平上涨、基金保值增值的成效以及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等因素,新农保制度的保障能力会进一步弱化,保障水平的降低会直接弱化新农保制度的吸引力。
第二,农村根深蒂固的“养儿防老”观念与子女养老责任缺失之间的矛盾深化。实证调查发现,大多数农村居民对“养儿防老”有着较高的期望,认为自己的子女尤其是儿子在自己养老问题上应该“兜底”,这也体现出“养儿防老”和新农保参保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替代关系。但目前农村社会中子女对父母养老责任的履行却不尽人意,父母苦于“家丑不可外扬”不会将家庭矛盾公开。家庭捆绑缴费模式将父母利益和子女参保捆绑,从某种程度上是以强制手段要求子女正视父母和自身的养老风险,是以强制外力干预了民众的家事。
第三,农村居民对远期养老风险认识不足导致其对新农保制度存在认知偏差。现代社会中农村居民狭隘的利益意识显著增强,比以往社会更加自私自利,更加注重眼前利益。新农保制度从保费缴纳到待遇给付跨越时间非常长,漫长支付周期和未来的不确定性使注重眼前利益的农村居民坚信“落袋为安”,宁可把钱握在手上,也不愿意相信新农保制度承诺的未来待遇给付。
第四,农村基层干部对新农保制度宣传引导不当,惠民政策落实不到位。农村基层干部受管理理念或专业知识的局限,忽视了对新农保政策的宣传或存在对政策的错误解读,导致农村居民对新农保制度出现认知偏差。上级政府将新农保制度的“扩面”工作纳入基层干部考核,使农村基层干部急功近利,盲目追求参保率,甚至通过违规操作变相强迫农村居民参保。新农保政策的基层落实不当成为家庭捆绑缴费模式种种弊端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新农保家庭捆绑缴费模式的未来走向
与松绑条件归根结底,新农保家庭捆绑缴费模式引发的种种争议是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到底应不应该强制参保的问题。梳理其逻辑依据可以发现,家庭捆绑缴费模式主要是为帮助农民走出有限理性的困境,通过外在压力敦促其积极参与新农保,克服自愿参保引发的种种弊端,力争卓有成效地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国内外社会保险的实践经验也表明,强制参保对于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必不可少。基于此,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最终应朝着强制参保的方向迈进。现阶段,新农保制度不能强制参保,只能尽快松绑。这主要基于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农村居民的参保意愿问题。只有在多数人认可制度并愿意参保的前提下才能实行强制参保,这是最基本的群众基础和现实基础。二是农村居民强制参保的费用征缴问题。由于农村居民就业的特殊性、分布的零散性、收入的不稳定性等原因,目前没有高效率且低成本的保险费用征收渠道和管理机制。三是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属性界定问题。该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理应具有强制属性,现实中的折中性操作模糊了其强制属性,亟须通过法律规定凸显其强制属性的合法性。随着新农保制度的逐步推进,国家也采取了促进新农保从自愿到强制方向迈进的柔性举措,如通过完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来增强制度的吸引力,规定最低缴费年限和补缴规定,要求一旦参保中途不得退保等。今后,应着力营造新农保制度的松绑条件。
1.循序渐进提高新农保制度的保障水平,提高农村居民的参保意愿
制度保障水平直接决定农村居民的参保意愿,基础养老金只能解决最低层次的养老需要,个人账户养老金才是提高制度养老金水平的关键。国家和地方要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适度提高新农保制度的基础养老金水平,改变农村居民认为目前制度待遇水平只按最低层次缴费参保才“划算”的认知,扭转农村居民思想上认为养老保险“可有可无”、新农保制度“可参与可不参与”的尴尬。增加的财政投入在适度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的同时,要尝试建立多缴多补机制,逐步变单纯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无偿补贴为实现权利和义务挂钩的有条件补贴,完善农村居民分档缴费与财政缴费补贴挂钩的激励机制,积极推动个人账户养老金稳步积累,从根本上提高新农保制度的保障水平。同时结合地方实际,建立通过多种补贴鼓励农村居民参保的激励机制,如四川成都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可以让参保农户通过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享受该基金补贴,直接扣缴家庭的养老保险费。
2.关爱参保困难群体,建立参保困难群体的保险费代缴代偿机制endprint
对于农村中的低保户、特殊家庭等缴费困难群体,有条件的基层政府要通过严格公开的筛选审核机制精准确定帮扶对象,为其争取财政补贴或合理利用集体经济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避免引起其他农村居民的攀比和不满。除此之外,还应建立保险费“以工代赈”代偿机制,如通过地方政府推动,让政府部门和集体企业吸纳缴费困难群体,让其通过定期定点的劳务来抵缴保险费;通过安排缴费困难群体为村里公共事务提供服务或劳务来代偿保险费;搭建邻里间帮扶照料服务平台,让缴费困难群体为经济能力较强的农户提供帮扶照料服务来换取养老保险费的代缴。
3.建立以自愿缴费和机构催缴相结合的第三方费用征缴机制
较之城镇职工,农村居民收入的特殊性和分布的零散性决定了新农保制度只能建立缴费周期更为灵活的自主缴费机制。如建立以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网点为第三方平台、以一年到三年为周期的保险费征收机制。农村居民在规定期间内自主到指定金融网点办理缴费,既能发挥金融机构的专业性提高基金征收效率、减轻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负担、降低保险费征缴成本,也可以避免基层村干部收缴发放引起的基金挪用的风险。同时,建立超期未缴费群体的催缴和惩戒机制。催缴工作可以尝试由代收金融网点统计未缴费对象和金额,由基层村干部利用村广播或村务公开栏等途径及时通知未缴费农村居民,营造舆论氛围敦促其缴费。惩戒机制可以尝试通过收取滞纳金或累计欠缴费超过规定期限即执行财政补贴或村集体分红来扣缴保险费等做法。
4.从养老理念和制度解读入手,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动员工作力度
传承千年的“养儿防老”观念让农村居民对社会养老心存疑虑,被勒令整顿的老农保制度也让农村居民对新农保制度能走多远存有担心。在农村居民对新农保制度信心不足的情况下,社会动员和宣传引导要发挥其推动养老事业发展应有的重要作用。农村基层干部贴近农村居民,能够获得大部分农村居民的信任,要在日常生活和村集体活动中通过案例教育、组织交流会等农村居民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扭转其依赖子女养老的传统观念,从而使其相信政府通过新农保制度增进农村居民福利的政策初衷。农村基层干部还有责任帮助农村居民正确认知新农保制度,让农村居民明白新农保制度的缴费依据、待遇发放、政策优惠以及新老农保制度的优劣对比等诸多关键内容,彻底打消农村居民的担心和怀疑,实现农村居民真正自愿参保。
注释
①《多地新农保捆绑缴费:子女不参保父母不能享受养老金》,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1-10/31/c_122217334_2.htm,2011年10月31日。②李冬妍:《“新农保”制度:现状评析与政策建议》,《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③张思锋、张文学:《我国新农保试点的经验与问题——基于三省六县的调查》,《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④李越、崔红志:《“新农保”参保决策制约因素分析》,《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⑤盛学军、刘广明:《“新农保”个人缴费“捆绑制”的实践考察与理论研判》,《河北法学》2012年第3期。⑥朱玲:《新农保“捆绑”参保应向法律强制过渡》,《中国乡村发现》2010年第3期。⑦申曙光:《论社会保险的公共品性与政府管理》,《学术研究》2001年第6期。⑧邓大松、王增文:《我国的养老风险及其规避问题探究——从风险理论的视角》,《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⑨乐章:《依赖与独立:新农保试行条件下的农民养老问题》,《中国农村经济》2012年第11期。⑩翁贞林:《农户理论与应用研究进展与述评》,《农业经济问题》2008年第8期。钟涨宝、李飞:《动员效力与经济理性:农户参与新农保的行为逻辑研究——基于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的调查》,《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3期。于长永、何剑:《脆弱性概念、分析框架与农民养老脆弱性分析》,《农村经济》2011年第8期。穆怀中、闫琳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决策影响因素研究》,《人口研究》2012年第1期。邓大松、刘远风:《社会保障制度风险: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为例》,《当代经济科学》2011年第4期。张川川、陈斌开:《“社会养老”能否替代“家庭养老”?——来自中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据》,《经济研究》2014年第11期。李轩红:《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变迁的原因分析》,《山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邓大松、薛惠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行中的难点分析——兼析个人、集体和政府的筹资能力》,《经济体制改革》2010年第1期。薛惠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缴费意愿的可持续性分析》,《西北人口》2014年第2期。陈飏:《家事事件:从家、婚姻家庭到家庭纠纷的本源追溯》,《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于长永:《农民对“养儿防老”观念的态度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全国10个省份1000余位农民的调查数据》,《中国农村观察》2011年第3期。王志刚等:《“养儿防老”与“新农保”:替代还是互补——基于福建省厦门、漳州和龙岩三市的问卷调查》,《中国经济问题》2013年第6期。包先康:《社会转型期农民意识的变化》,《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程杰:《养老保障的劳动供给效应》,《经济研究》2014年第10期。贺书霞:《养老资源社会动员的框架分析》,《社会科学辑刊》2014年第1期;乐章:《现行制度安排下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与意向》,《中国人口科学》2004年第5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