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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形式化问题浅析

2016-11-26

小品文选刊 2016年14期
关键词:亲历陈述庭审

王 培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00)

庭审形式化问题浅析

王 培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00)

在“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侦查成为诉讼的主要环节,对案件的审判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致使法院为主导的庭审逐渐沦为了走过场,而形式化的庭审也成为了阻碍司法公正实现的绊脚石,庭审实质化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

庭审;形式化;实质化

司法实践中诉讼案件赘多,机械化式的办案流程,使得实践中案件审办的效率大大提高。而在“默读式审判”之下,庭审形式化成了司法实践中普遍现象。

1 我国庭审的现状分析

1.1 “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

在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法庭审判是可有可无的,或者说是被虚化的。①我国长期以来是在“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开展司法活动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犹如一个机器的流程一般,从侦查人员侦查到公诉机关的公诉再到法院审判,侦查机关的观点往往会被法院所采纳,即侦查成为诉讼的决定性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按照这一规定,公检法三家各管一段,而侦查机关的侦查就成了之后公诉和审判阶段的基础,其重要地位由此产生。导致作为第三阶段的庭审沦为了走过场,变成了形式化。

1.2 “文字化”的审理模式

现代司法改革以理性主义自居,强调客观、具体和可描述化。②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之下,公诉机关和法院接触案件更多的是靠文字化的卷宗。侦查、公诉和审判的文字化,将诉讼的整个过程包裹在一个没有语言的疆域之中。造成了“默读式审判”的出现,而将文字叙述作为事实的表述,忽略事实本身。司法的文字化,无疑是阻碍庭审有效开展的障碍之一。实践中,法官接触到的最多的是侦查机关制作、公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其主要内容就是各种笔录。而笔录是侦查取证人员对直接人证提供情况的一种转述,它不可避免地被过滤甚至加工,不仅一部分陈述的内容被直接过滤掉,而且陈述时的语调、表情等丰富的信息(情态证据)也无以存在。而且,对笔录这类“死的信息”无法进行质证。而不质证作出证据判断,已经违反了证明的规律。③

1.3 “行政化”的审判机关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行政化之下法院的法官对于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会采用汇报的方式将整个案情报告给庭长、院长,然后他们会给出指导性的意见,又或交由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案情并作出最后的结果。这样的做法有效的避免了追责制之下法官独自承担错误的后果,所以实践中,各个法官对于汇报工作的做法不置可否,而听从领导的意见。试想,一个关乎别人命运的案件,全程参与案件审判、审查案件证据的法官没有裁判的决定权,而是由从工作汇报中了解案情的领导和审判委员会来决定案件的走向,无疑是草率的,不公正的。

1.4 庭审“亲历性”的缺失

庭审缺乏亲历性也是导致庭审形式化的一个原因。通过庭审裁决一个案件,关键不是法律的适用而是案件事实的认定,而庭审主要任务就是认定事实。事实的认定是通过庭审的听证、辩论、交叉询问等获得的,通过听证和辩论等,我们能做到兼听,从而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在庭审中,控辩审三方都列席参加,事实判定者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证人以及鉴定人等主体,直接审查各方提交的证据真伪,直接听取他们各自的辩解、陈述和意见,并且根据接触到的这些信息,更加了解事实,接近事实,形成合理的心证,作出的判决结果更加接近正义,这才是诉讼所要追求的结果。

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当事人有委托人或律师后便不出庭等等,这些庭审中问题的出现使得庭审更加虚化。审判者没法接触当事人和证人,只能是通过阅卷来了解他们的陈述和证言,由此,审判者会更加注重阅卷,庭审会更虚化的。

2 我国庭审形式化改革建议

公开的庭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审判庭之下的“暗箱操作”,使得控辩双方能在同一个空间,平等的各自陈述,以便审判者能亲耳听取他们各自的陈述,亲眼看到他们各自的神态,从而形成较为理性的心证。而庭审应该是一个生动、形象的解决纠纷过程,而不是生硬、机械、形式化的审判程序。

2.1 “以审判为中心”

整个诉讼过程公检法三机关各司其职应该有所侧重,作为诉讼的最后一阶段,法院的审理应该作为诉讼的中心,即“以审判为中心”。审判即庭审,只有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这一理论基础,将审判作为诉讼的重中之重,庭审才会被重视,更易于实质性的开展。

2.2 完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机关毕竟是一个单位,不管是财力还是人力都处于当地政府的管理之下。为此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有具体规定法院的独立性。法院作为司法系统,进行审判工作是独立的,坚守司法的独立性。要消除我国法院作为司法审判者过度的行政化。法官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判,可以适当听取领导建议,最后只需要报备即可。我们要相信法官作为司法工作者的法律素养,远远高于那些行政人员。减少审委会的越俎代庖,减少院长对一些案件越权干预。

2.3 注重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庭审的“亲历性”

司法的根本特性是判断性,司法判断的前提是亲历性,即亲身经历程序、直接审查证据。而只有法庭审判能全面、有效的提供亲历性条件,使得法官得到鲜活、丰富的案件信息,从而获得正确作出司法判断的基础和条件。④亲历性也要求证人能够出庭,接受双方的询问,让审判者能够亲自听取陈述,使证据更生动、全方位,不仅仅是侦查、公诉机关移送的经过他们整理编制的案卷。而作为居中裁判的审判者,亲历整个庭审过程,根据对其他主体的观察及证据的质证,得出更加合理的心证。

弗洛伊德曾说过:“如果一个人用眼睛去看,耳朵去听,他确信没有一个凡人能保守住秘密,如果他的双唇紧闭,他会用指尖交谈,背叛无孔不入。”非语言性讯息的传递,在庭审中同样重要。

总之,实质化的庭审能使审判更有意义,更加接近司法正义,更加能保障人权。毕竟,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纠纷中的当事人,诉讼中的主体。

注释:

① 何家弘;《从侦查中心转向审判中心——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良》;载《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第132页。

② 蔡艺生;《情态证据研究》,群众出版社2014年版,第1页。

③ 龙宗智;《论建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2期,第145页。

④ 龙宗智;《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5期,第140页。

王培(1990—),女,汉族,山西吕梁人,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D925.2

A

1672-5832(2016)02-018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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