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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民族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2016-11-26

小品文选刊 2016年24期
关键词:民族自治民族区域内蒙古

李 乐

(内蒙古师范大学 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00)

论《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民族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李 乐

(内蒙古师范大学 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于1984年5月31日修订,于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基本法,这个法律深深地根植于我们这个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工作之中。它总结了新中国30多年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宝贵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等条款的基本原则指定的一部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3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他对于逐渐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事业,完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地区民族法制建设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民族区域;民族法制;建设

从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以来,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事业以更快更优越的状态不断向前发展。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的三十多年来,对于促进我国民族地区的发展,维护各民族团结平等,实现祖国的统一等方面都有着巨大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 维护各民族间关系 加强各民族的团结

我国民族地区各民族聚居,相互交融,杂居于一起,以地缘为基础,在共同发展中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形成了千丝万缕的联系。任何一个民族都不能离开其他民族而孤立存在,需与其他少数民族不断交往,在不断交往交流中,促进本民族的发展与繁荣。

马克思主义认为,坚持民族平等是实现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族的平等,何来民族就之间的团结呢。民族团结是民族平等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民族平等发展的必然结果。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长期过程,最终我们还是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这就代表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是体现民族平等,实现民族团结的重要政治制度。

随着新中国的建立,中国共产党的人民政府从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通过一系列立法工作和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这样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在宗教问题上,也给予了各民族平等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德,对地方公民进行爱国教育。各民族干部与群众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从而在政治上根本的保障了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保障了人民宗教信仰的自由,实现了各民族平等与团结。并且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交往更加融洽,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了我国的大团结。

2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实现民主权利

人才是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实现民族平等团结的重要保障,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途径。

《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民族区域自治法》所做出的这些规定,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是民族自治地方干部队伍建设的根本性政策。

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的三十年来,各少数民族干部在岗位中发挥积极性,贯彻了党中央提出的各民族平等团结的原则,真正的使少数民族人民自主权得以实现。

3 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权利

我国少数民族的分布具有着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一个区域内存在众多少数民族,而一个民族也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地方。像内蒙古自治区,它是拥有民族最多的民族自治地方。除了汉族、蒙古族以外,还有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达斡尔族在内三少民族、以及满族、回族等49个民族。而就蒙古族而言,又分布在内蒙古、吉林等不同的地区。因为有些少数民族在全国范围内处于散居的状态,所以其权利就相较而言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而《民族区域自治法》就填补了这个漏洞。

我国对散居的少数民族通过各类法律制度赋予了平等和民主的权力,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推进其经济文化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权利方面,形成了一套法律法规体系,从政策调整为主转变为依法调整为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与实施,加强了少数民族干部的法律素质,对于散居少数民族的法律宣传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从而维护了各民族的团结和祖国的统一。

4 促进科教文卫事业发展 法律法规更加深入人心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各民族地放的经济文化等社会事业都在不断向前发展。邓小平曾指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建设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不管是民族地区的干部还是群众,都应清楚的认识到我们的经济与东部沿海发达城市相比,还处在一个劣势的位置。所以要想搞好民族区域自治,就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各项事业同步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明确表示:“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帮助、指导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战略的研究、制定和实施,从财政、金融、技术等方面,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

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事业得到了新的进步。经济得到发展、文化得到发扬、技术得到提升、教育得到普及。随着各项事业的不断增进,爱国主义以及民族法制思想得到宣传,各民族人民的法律素养有了更深层次的深化,法律法规更加深入人心。

[1] 丁龙召,李晶.《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2014年。

[2]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辅导读本》2015。

[3] 吴仕民.《新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法制建设》,2002年。

[4] 金炳镐.《民族关系理论通论》,2015年。

李乐(1992-),男,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人,内蒙古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族际政治与民族法制建设。

D920.4

A

1672-5832(2016)12-02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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