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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解读

2016-11-26王雪梅

小品文选刊 2016年24期
关键词:衡阳市处罚金作弊

王雪梅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000)

对“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解读

王雪梅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000)

写作背景:

2016年4月23日,衡阳市雁峰区发生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件,经查莫某又重大作案嫌疑。莫某所涉案件就是发生在今年四月份衡阳市公务员考试集体作弊案,案发后,衡阳市雁峰区检察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批捕了犯罪嫌疑人莫某某、刘某等7人,并决定追捕1人。公安机关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莫某(在逃)以自己参加公务员考试为幌子充当“枪手”,联系犯罪嫌疑人刘某为此次考试作弊提供技术服务,并让刘某统一指挥其弟莫某某和莫某某招来的另外5名犯罪嫌疑人。莫某根据衡阳考点设置情况,对5个考点进行人员分工,安排各犯罪嫌疑人分别负责4月23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时作弊机器的维护、看管、望风和传递答案。

考试作弊,是我们再熟悉不过的一个词,无论我们从小被学校告知考试作弊处罚有多严厉,总是有人要铤而走险。并且,近年来越来越严重的考试作弊现象不仅破坏着考试本来应该有的公平竞争秩序,也随时在挑战人们对现存考试制度的信任情感。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行政法规在对待考试作弊也是有惩治规定的,但由于刑法规制的漏洞,限制了刑罚效用的发挥,在这种情况下使得考试作弊的风气没有得到遏制。

近年,几乎每逢重大考试后都会曝出作弊丑闻,考试作弊负面信息不绝于耳。在我国,考试制度已有1400多年的历史,虽然存在各种弊端,但它在选拔人才、鉴定能力方面仍然是相对公平合理的,也在一定程度上给普通人提供了一个能够通过个人努力参与公平竞争从而改变命运实现自我价值的平台。

《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规定,在刑法第284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84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见,增设了4个新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帮助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当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5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将代替考试罪与帮助组织考试罪合并,确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作者本人认为,两罪分立有其合理性,因此下文解读的组织考试作弊罪中不包括代替考试罪。

那么要正确理解组织考试作弊罪,了解该罪的犯罪构成往往是开端,也有利于我们在实践中正确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是这样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来分析该罪:(1)关于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3)犯罪客体。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正常的考试秩序。(4)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使用各种手段、方法作弊,试图影响考试结果,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司法适用,我们有几个概念的范围还是应该要界定。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便是其中之一。一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学历考试。比如高考、研(博)入学考、成考、自考等。(2)资格考试。比如全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等。(3)公务员考试。(4)测试水平考试。比如CET4/CET6。

第二个界定是“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界定“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前应当对“组织”二字的内涵进行界定。从“组织”的词义上来分包括广义和狭义的两种:广义上来说,组织是诸多要素按照一定的排列组合方式相互联系在一起的;狭义上来说,组织是指人们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相互协作、互相配合下形成的团体。从词性上来讲,组织可以是动词也可是名词。比如间谍组织、组织播放淫秽音制品。专家学者们认为,“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的“组织”既要符合一般意义上的组织的含义,也要符合刑法中组织的共性。“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的内涵可以表述为:“为了使他人在考试中获得优势,通过不正当手段,组织、策划、指挥多人考试作弊的行为。

最后,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刑事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衡阳市公务员考试集体作弊案件中,2016年10月20日下午,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官方微博“雁峰公安”发布悬赏通告,悬赏3万元通缉在逃犯罪嫌疑人莫小辉。

此外,今年诸如司法部给出了司法考试作弊者将被终身禁考;中组部、人社部也发布公务员考试串通作弊将永不录用的公告;教育部9月印发的《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也进一步明确指出对考试最弊人员的处罚: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雪梅,女,汉族,四川大学2014级法律硕士。

D924.3

A

1672-5832(2016)12-0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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