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档案法治建设与强化建议研究
2016-11-26镇江市规划局丹徒分局肖丽萍
文/镇江市规划局丹徒分局 肖丽萍
城建档案法治建设与强化建议研究
文/镇江市规划局丹徒分局肖丽萍
本文结合自己的工作重点,从法治建设角度探讨了我国城建档案发展的基本立法现状,以及相关的强化建议,希望为城建档案的法治建设带来有意义的参考价值。
城建档案;法治建设;立法现状;强化措施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城建档案的完善化、系统化与安全化必须依赖于法治建设,城建档案的利用范围、深度和广度都日益扩大,有法可依的城建档案才是全面完整的,才能满足现代社会经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双重客观需求。明确城建档案的立法现状,加强其法治建设,是摆在社会及人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我国城建档案法治建设的立法现状
(一)立法现状。建国以后10年间,我国国务院经过长期计划运筹颁布了《关于改进档案资料工作的方案》,方案对国家技术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农业部、地质部以及国家统计局等单位在基础建设、工业交通、经济和农业等方面提出了要求,要求建立一套具有资料管理功能的法治化体系,即城建档案管理体系。1960年,国家档案局正式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加强管理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的意见》,经过一年后转批,首次强调了城建档案对于我国城乡建设规划、社会发展的关键属性,为此,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也已经被提升到了一定的政治及经济高度。进入80年代,国务院与国家建委等多家单位共同颁布了《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规定了各个单位应该对自身的每一项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技术项目与科研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同时一定要有科研档案部门参与其中,对应该进行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进行验收,最终整理制作出相对完善、完整、准确和系统的科研文件材料。这也意味着城市中必须建立档案馆,收集和永久管理城乡范围内的所有科研资料,这也是涉及城建档案管理的最初法律条文,它们都被收录于《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中。90年代末,国家建设部第61号令颁布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1),它们对城建档案的法治建设内容进行了修正与完善。
(二)立法特点。我国各个城乡地区在建立城建档案管理体制以后,对相关机构、档案接收能力以及保管利用思路进行了强化。在基于立法成果的基本理念下,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实行了城建档案的保证金制度,该制度要求城建档案建设单位必须预先缴纳一定额度的保证金来促使建设单位能够在基础工程项目和科研项目完成以后主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相关档案资料。该办法在城建档案法治行政手段尚不成熟的现阶段来看,确实起到了一定的规制作用,它迎合了城建档案工作的开展需求,也强化了城建档案的归档理念,使城建档案馆的建设工作更加完整化。2004年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开始实施,它让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抛弃了传统的管理模式,严格规范了城建档案馆的行政许可设定权与行政许可事项范围,使其从宏观调控转向了社会服务方向,这也使得城建档案单位的管理工作更加细致、系统,其行政执法的开展也比之前更具针对性。
二、强化城建档案法治建设的相关建议
如上文所述,随着城建档案工作的长期开展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为其制定一系列相关立法法案,强化其法治建设是必然的。本文结合具体工作介绍一下开展和强化城建档案工作法治建设的相关建议。
(一)统一城建档案管理法。我国应该尽快启动制定并统一城建档案的管理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明确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地位。就目前来看,我国城建档案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依然缺少一部专属性的、权威性的国家上位法。所以国家必须加快城建档案的法治建设步伐制定并启动一部相对统一的城建档案管理行政法规,确保城建档案的权威性与法律地位。
(二)明确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在我国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就规定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主管的全国高校档案工作,它规范了全国高校在档案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体系、监督体系和检查办法,目前该法律体系已经相当完善,对我国高校档案管理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因此我国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也应该学习和借鉴高校对档案的管理办法,明确管理主体资格,争取在未来发展进程中出台能够明确城建档案管理主体部门及监管部门职责的上位法规。
(三)明确城建档案资料相关工作手段。要明确城建档案资料管理的相关工作手段和途径,尤其是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工作应纳入项目管理程序中,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时,一定要首先明确它的收集归档范围,针对该范围做出明确界定以后,才能继续顺利进行有针对性的收集工作。同时,也要厘清档案的归档过程,明确档案所涉及到的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关系,并基于此来设定相应的管理手段,开拓法治建设工作途径,确保档案管理业务与技术在健全法治的保护下不断平稳进步。
(四)加强地方城建档案部门的法治建设。近年来,由于我国城镇化建设的高速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马路拉链”“空中蜘蛛网”并存现象屡见不鲜。土地集约化利用要求的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的综合管廊建设,一些省和市的原《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城镇化建设的发展步伐。加速地方城建档案部门的法治建设迫在眉睫。
目前就我国地方城建档案部门的法治建设应该注意以下4点内容:第一,要具有针对性,可以针对城建档案管理的每一个环节设置相应合理的法律条款。第二,要具有前瞻性,它要求在满足城建档案管理现行规定、需求的基础上来考虑城乡规划体制,考虑未来时间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及其法治建设的相关事项,迎合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未来发展趋势。第三,要具有可操作性,因为设立立法条款不仅仅是简单的法律条文,它应该起到实效作用,使条款的类目与现实条件相一致,这也有利于城建档案法治建设的强化。第四,应该具备创造性,要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条件下创造法律条款,增加它的法律可拓展性,真正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有法可依,使法律能够保护和引导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渐渐走向正轨,做到落到实处、依法治档。
(五)普及城建档案法律意识。要提高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镇江城建档案馆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有针对性地聘请档案专家 、大学教授传授档案知识,解答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派相关人员出去深造,拓宽视野。档案管理部门以外的企业和团体,档案从业人员知识结构、档案法律意识都比较弱,开展档案法律培训尤为重要。城建档案馆运用网络信息资源实施远程培训,同时还主动到“高校产业园区”“北汽华东产业基地”“孟家港国际物流园”等重点工程项目单位服务。在服务中普及、贯彻《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指导建设主体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使重点工程项目形成的前期文件资料从形成、编制、积累、审核和移交法律手段来集中统一管理。在该过程中确保了建设主体的各项目部门和相关人员在立项阶段就有了城建档案的法律意识。所以,只有全面普及城建档案法律意识,才能保证其档案资料内容与工作建设步骤的完整性。
三、总结
总而言之,对我国城建档案法治建设的强化工作应该是多方面的,它不仅仅要求相关部门能够将城建法规与档案管理法规融会贯通,也应该对法治建设工作本身有较高的觉悟与认识,做到知法懂法,遵法守法。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学习、以法律手段促成档案行为的自律性,调整和完善城建法规体系,才能让其实现真正的法治化,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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