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主体理念及其落实问题
2016-11-26董德刚
董德刚
论人民主体理念及其落实问题
董德刚
(中共中央党校,北京100091)
人民概念是指与“非人民”相对的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其中主要部分是广大普通劳动者,并且体现在人民中每一个个体(主要是每个公民)身上。人民主体的基本含义是人民当家作主、成为社会主人,反对君主、官主、金主。人民主体理念需要具体落实到人民是经济主体、政治主体、文化主体。
人民;主体;经济主体;政治主体;文化主体
经过持续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快速发展,中国近年来已经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已经由过去的主要追求生存和温饱,上升到主要追求发展——富裕幸福直至自由全面发展。当此之际,在中国自身发展和逐渐了解国外状况的双重作用之下,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平等意识、独立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显著增长,人民主体地位的问题日益凸显出来了。
我们党对此作出了回应。中共十八大报告第二部分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牢牢把握八项基本要求,并使之成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信念,其第一项就是“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后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等一些重要文件中又对这一原则多次作了重申。这一原则内涵丰富,具有重大的理论、政治和实践意义。如果人们问,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哪些方法论原则的话,我以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是最根本、最核心、最具重大现实意义和长远历史意义的方法论原则。
然而,现在报刊上不少文章对这一原则的阐释存在着笼统化、抽象化、虚幻化从而将其架空的倾向。鉴于此,本文试对人民主体理念作些具体分析,力图使这一原则明晰化、具体化、操作化进而可以付诸实践。
一、关于人民概念
人民一词是近代以来世界各国宪法和重要文献都普遍使用的一个基本概念。尤其是在当代中国,人民概念的使用更加频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出现人民字样的诸多条文,到《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党的其他文件关于“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重要论述,从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等国家机关,到人民银行、人民铁路、人民邮电、人民日报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从人民解放军包括人民空军、人民海军等军事单位直到人民大会堂、人民英雄纪念碑、人民公园、人民医院等建筑设施,人民一词都居于显赫地位。然而,所谓人民究竟是什么含义,许多人对此熟视无睹,未加思索,即便是关注此事的人们,理解也不尽相同,有些观点还大相径庭,以至人民一词时常受到一些人的嘲讽,已经成为一个理论难题。
诚如李德顺、王金霞所言,人民概念是历史的发展的,其具体含义,从古代至现代、从中国到外国,都有一个演变的过程,这里从略。[1]经过研究,笔者认为,在当代中国人民概念大体包含以下三层依次递进的含义:
人民的第一层含义是指全体社会成员中除了“非人民”之外的绝大多数人。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前,人民主要是与敌人相对的政治概念。一般地说,人民是指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①所谓推动社会进步,不是指对社会做出了多大成就,那只是对少数杰出人才的高层次的要求。对常人、普通人来说,只要能够自食其力、维持自己以及家庭生存,就是对社会的贡献。,而敌人则是阻碍社会进步的反动势力。前者占人口的绝大多数,后者只占人口的极少数。在阶级斗争尖锐激烈的时期,在革命和战争年代,这一含义比较突出。从马克思到毛泽东,都曾特别强调这一点。不过,也恰恰由于阶级斗争尖锐激烈,民主受限,法治不彰,人们划分人民和敌人的标准往往具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通常以领导集团尤其是其领袖的意志为转移,划分敌人时常呈现扩大化的态势,1957年的“反右”和后来的“文化大革命”为此提供了证明。
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来,人们已经很少讲抽象的敌人概念,但阻碍社会进步的反动势力依然存在,譬如某些极端势力、黑社会势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等,他们与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仍然具有根本对立的性质。那些由于严重危害社会因而被判处重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显然不属于人民(而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大多数犯罪分子依然属于人民)。可以说,在有阶级存在的社会包括中国现阶段,人民从来不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所有人,而是指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
人民的第二层含义是强调广大普通劳动者。人民作为数量庞大的集合体,其内部客观存在着众多的组成部分。对这些组成部分,可以从多种角度进行分析,而其中提纲挈领的划分方法是阶级和阶层分析。参照马克思和列宁关于根据占有生产资料多少划分阶级的思想方法,我们可以把这里的生产资料看作是社会资源的特殊形态,进一步将其通约化、普遍化为根据占有社会资源多少来划分阶级和阶层[2]。照此方法,在我国现阶段,人民之中可以粗略划分为如下阶级和阶层:占有较多政治资源(权力)的官员阶层、占有较多经济资源的富豪阶层、占有较多文化资源的专家阶层(高级知识分子)、广大普通劳动者(包括工人、农民、个体劳动者、中下级知识分子等多个阶级和阶层)。前三个阶层分别拥有较多行政(组织指挥)才能、经济(经商理财)才能、专业知识(科学、人文和历史知识),通常被称为社会精英阶层,只占人民中的少数,而普通劳动者在各方面的素质均较为一般、普通、平凡,但就人数而言,却是人民中的主要部分。所有这些阶级和阶层都属于人民,但人民概念的重心和重点显然是指广大普通劳动者、俗称“老百姓”,他们由于占有社会资源少而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任何时候,普通劳动者都是人民中的主要部分。这一含义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历来所强调的。附带说明,有学者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中绝大多数代表都是官员以及富商的现实情况,挖苦地说,应当把人民代表大会改称为“官商代表大会”。这个说法,隐含着官员和富商不是人民的意思,这是不够确切的,因为除了少数例外,他们通常也都属于人民。不过,这一说法毕竟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作为人民中主要部分的普通劳动者能否有足够数量的代表进入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这些官员和富商能否真正代表广大普通劳动者的利益和要求,这确是需要我们严肃思考的真实问题。在上述三个社会精英阶层中,在我国目前时期,“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十分明显,掌握较多政治资源的官员阶层同时也控制着较多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其优势地位分外突出,远非后两个精英阶层所可比拟。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精英阶层与普通劳动者的差别趋向于逐渐缩小,人民主要是指普通劳动者的含义会愈加鲜明。
粗略地说,人民概念一是指人,二是指民,即普通人、芸芸众生。这也正是群众概念的基本含义。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主义经常把人民和群众联系起来,把二者视为大体同义的概念。很多时候,马克思主义也经常直称其为人民群众。总体说来,人民、群众、大众、民众、人民群众这些概念都是基本含义相同、略有细微差别的词语。
人民的第三层含义是指其中所包含的每一个人,在我国现阶段,主要是指每一个公民。如果只注意人民概念的集合性、抽象性,那么,就很难落实到具体的人身上。这是人民概念饱受诘难和诟病的一个重要原因。实际上,马克思主义者都承认,“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3]。既然社会这个宏观概念可以归结为人类个体,那么,按照同样的逻辑,人民这个集合概念最终也要体现在其中每一个个体身上,归结到一个个活生生的人。这正如共产党这一集合体也要体现到每个共产党员身上、某一民族要体现到该民族的每一分子身上一样。这些个人,在我国现阶段,主要是指公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除外)。不能以人民是政治概念而公民是法律概念来否定二者的一致性,人民同样也是宪法词汇,亦即法律概念。之所以用公民来指代人民中的个人,是因为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有较详细的明文规定,比所谓个人更为具体明确;之所以用“主要”一词,原因在于,根据我国宪法,我国公民是指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而不拥有我国国籍的外国人中的绝大多数,显然也属于人民,只是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毕竟还很少,相对“次要”。明确人民要体现在其中每一个个人和公民身上,能够使人民概念具体化,进而能够促进人民主体地位、公民权利义务等重大原则落到实处,是人民概念不可缺少而过去常被我们忽略的一个重要义项,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否则,人民概念就很容易被虚化,成为抽象的、绝对的(即同个人完全对立的)集体主义,乃至形成原民主德国那种“美化抽象的民众,却对一个个有血有肉的人无动于衷、肆意羞辱的体制。”[4]或者像某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所谓“主体思想”所标榜的那样,人民是社会历史的主体、革命和建设的主人,而领袖是赐予人民生命的恩人和慈父,最后归结为人民应当无条件地忠诚团结在领袖周围,一切服从领袖。“主体思想”离开了一个个活生生的普通个人,实质宣扬的是只有领袖才是君临天下的唯一主宰,这就完全走向了人民主体思想的反面。
综上所述,人民概念是指与“非人民”相对的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他们是推动社会发展的进步力量,其中主要部分是广大普通劳动者,并且体现在人民中每一个个体(主要是每个公民)身上。人民一词不仅是政治概念,而且是法律概念、社会学概念、哲学概念,他不仅具有抽象性、集合性,而且具有具体性、个体性,只讲其一、不及其余是不够全面的。
二、关于人民主体理念
谈到主体,人们很容易想到哲学认识论意义上与客体相对的主体概念,即从事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人。实际上,主体概念不限于此,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它还有另外两种含义:一是指主要部分,例如,我国现阶段实行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这里的主体就是主要部分的意思,而不是指从事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人。二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国家。[5]
那么,人民主体理念中的主体一词是指以上三种含义中的哪一种呢?
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看,人民当然是从事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人即实践和认识主体,并与客体相对,但所有的人不都是这样的主体吗?这种主体概念连人民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都不加区分,显然没有反映出人民主体之特殊性。
再从法学角度看,说人民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固然不错,但同样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还有国家,把主体视为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共性,又显得过于空泛,也没有反映人民主体之特质。
如果把人民主体理解成人民是主要部分的含义,那次要部分又是指谁呢?指敌人?好像不是;指社会精英亦或个人?但后二者基本也属于人民。当然,可以说人民主体是强调作为整体的人民,比作为少数的社会精英以及个人更重要,因而成为主要部分。这大体说得通,但也不够令人满意,它把人民只作为集合概念并且同部分和个体对立起来了。
我们再来仔细研读一下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这一理念的原文。该报告指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要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6]这段解释人民主体地位的论述,有三个关键词:(人民)自己的事业、主人翁精神、当家作主。后两个关键词可以看作是对第一个关键词的说明和展开,最后的落脚点是人民当家作主,即人民成为社会主人。至于中间的那些论述可以视为是对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描述,它们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与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并且包含着人民的各个组成部分一律平等的意味。人民当家作主不仅要体现在政治上(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而且要体现在经济上和文化上(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主人翁精神是人民应有的精神状态,属于社会意识,而当家作主是人民应然的社会地位,属于社会存在,主人地位是普遍产生主人翁精神的前提和基础,而普遍的主人翁精神则是主人地位的反映和保障。没有主人地位就不会有普遍的主人翁精神。
按照这种理解,可以说人民主体的基本含义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成为社会主人。人民主体概念是哲学认识论意义的主体之升华,专指社会主人这一类特殊主体(笔者在20多年前曾专门论述过社会主人概念及其一般特点、基本类型、成长途径①详见拙文:《论社会主人》,收入《主体与客体》一书,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版。。人民主体概念也是法学意义上比较宽泛的主体概念之限定,排除国家等机构以及刑事主体、民事主体等特殊规定,专指社会绝大多数人即人民及其存在形态。
人民主体一词是一个现代的概念。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人类尚处于混沌初开阶段,人类内部也没有分化,还没有人民概念和主体意识,在自然和神灵面前,人类基本处于被主宰的地位。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尽管普通劳动者实际承担着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生产创造工作,支撑着整个社会生活的大厦,但社会资源的主要占有者和支配者却是少数人,即经济和政治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他们才是社会的真正主体、主人。这时,开始产生了人民概念和人民主体意识,如古希腊时期,但那时的人民是指占人口少数的贵族和自由人集合,广大奴隶并不包含在内。这种阶级和阶层分化的极致状态就是君主专制社会,社会主要权力集中在君主一个人手中,按照恩格斯的说法:“在暴君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说大家都等于零。”[7]但物极必反,恰是在这种极端的不平等之中,萌生了人人平等的思想,经过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不懈努力,人民主体意识逐渐发展起来,并且得到了日益广泛的传播。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率先实现了人的政治解放,即消除了各种政治的、等级的特权,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即人民主体地位载入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②有人说,资本主义国家关于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规定只是“人民主权”理念,与人民主体理念具有重要差别。这有待商榷。所谓国家一切权力显然不仅包括政治权力,而且包括经济权力、文化权力。人民拥有这“一切权力”,当然是社会主体、主人。问题只是宪法条文在实践中能否真正落实。。不过,这种人民主体理念,在19世纪的现实中却是一幅令人失望的画面:一方面,人民之中形成了少数富有的资产阶级与一无所有的广大无产阶级的严重分化和对立;另一方面,即使在美国这样的反封建相当彻底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它最先承认了人权,同时确认了存在于美国的有色人种奴隶制;阶级特权不受法律保护,种族特权被神圣化。”[7]447马克思和恩格斯正是在批判资本主义平等、人权和人民主体理念的不完全性、虚伪性的过程中逐渐形成自己的人民主体地位思想的。随后,在人民不断的斗争和马克思主义的批判中,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开始逐步消除人们在经济社会地位方面的不平等,也就是走向人的社会解放亦即马克思所说的“人类解放”。而在封建专制传统影响较深的前现代化国家即发展中国家,由于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不平等更为严重,这种觉醒也就愈加凸显。我们党所强调的人民主体理念回应了人民这一重大需求,反映了时代的强烈呼声。
从长期的历史过程看,人民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力量:他们创造了社会物质财富,创造了社会精神财富,决定着社会制度变革及其根本走向。因此,马克思主义强调,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但在人类有文字记载的大部分历史即有阶级社会的历史中,实际掌控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资源、真正当家作主的是君主、少数官僚和富豪以及附属于他们的知识精英,人民中的大多数人长期处于经济贫穷、政治无权、文化贫乏的状态,人民的主体地位被异化了,主人实际上变成了奴仆。反对君主、官主、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马克思主义的崇高理想,也是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根本结构。
人民主体理念是我们党的“为人民服务”理念和群众路线的重要发展。因为“为人民服务”理念和群众路线的主体,都是中国共产党,而人民主体理念则强调人民是主体、主人,二者具有明显区别,人民主体理念无疑更为深刻、更为根本、更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深层思想。
只有真正实行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切实保证实现全体人民的利益,仅仅寄希望于少数人“为民做主”,是靠不住的,会重蹈空想社会主义的覆辙,实质还是英雄史观。真正树立人民主体理念,就要自觉地把人民视为社会主人,而把先进政党看作是人民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8]。当然,人民与先进政党是双向相互作用的:人民不可缺少先进政党的组织和领导,但先进政党必须服从、顺应人民的利益和需要,后一方面显然更为根本。遗憾的是,数十年来,我们对前一方面强调过多,对后一方面却严重忽略,现在亟须加以弥补。
总之,从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包括价值观的角度看,必须树立人民主体理念、人民至上观念,坚持人民立场。社会者,人民的社会;国家者,人民的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体、主人。国家不能是“少数人所得而私也”。在现代社会,人民的主体、主人地位已经得到了全世界绝大多数人的认可。特别是从应然、理想、发展趋势的角度看,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主人地位。这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核心。①参见拙文:《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的根本》,收入《邓小平理论研究·2013》一书,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三、人民主体理念的落实问题
人民主体理念需要进一步具体化、明晰化,以便发挥其实践导向功能,将其落到实处。由于社会生活大体可分为经济、政治、文化三大领域,因此,人民主体需要进一步落实到和体现为人民是经济主体、政治主体、文化主体(这里的主体都是当家作主的主人的含义)。
人民是经济主体,就是人民在经济领域能够自主。劳动者、生产者以及由他们有机结合而构成的企业的自主权,是当代社会发展经济的基本条件,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基本特征。当然,自主不等于任性而为,而是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要实现人民在经济上自主,第一,必须使人民包括其中每一个人都拥有一定的财产,这是经济自立自主的基础。这一点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具备,人们都或多或少地拥有了一定的公共资产和个人财产。现在需要做的是,要进一步明晰产权(包括知识产权),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提供足够强度的保护和激励机制并促进其自由流转。再进一步,社会主义经济从根本上说,应当是民有、民决、民用、民享的经济,要打破对于民众发展经济尤其是私有经济的不当限制和歧视性政策。第二,要继续解决政府占有和支配过多经济资源问题。人民自主与政府作主虽然不能机械地对立起来,但终归有一个此长彼消的问题。人民是创造财富的主体,政府应当主要提供和维护合理的经济秩序、市场监管、总量平衡和社会保障,而不能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不应当随意作出所谓“大手笔”的投资决定,不应当以简单直接的行政命令取代市场机制。为此,要实现人民对于公共财政预算和决算的知情权、质询权、监督权直至决定权,压缩庞大的行政经费,把主要财力用于民生包括人民的公共福利和社会保障。第三,努力缩小贫富差别,实现人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这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人民平等的重要体现。我国目前贫富差别过大,引起人们普遍不满。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些企业和单位的负责人,凭借占有的国有资产和权力以谋小圈子利益,以及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我们应积极学习和借鉴外国的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通过调整政府财政预算结构,将政府财政收入主要用于普遍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并且向弱势群体倾斜,从而使广大普通劳动者也能分享国民经济增加值即利润,甚至达到人民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趋向均等化的结果。
人民是政治主体,就是在政治领域实行民主。现代民主有三项主要内容:第一,人民中的每一个人、每个公民,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能够得到充分保障。现在,我国的公民权利、人权状况比过去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也仍有不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权利,均为人民表达和维护自身正当利益所必需,应予充分保障。第二,人民群众能够平等地参与公共事务、集体事务,拥有了解情况、发表意见、表达诉求、参与决定的权利。一权独大必然造成严重失衡,人民主体也需要一定的制约,除了外部制约,人民内部的不同部分的平等参与,就是一种制衡。他们之间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矫正、相互牵制,是保障人民主体不至于走偏方向的重要机制。相生相克才是自然的、合理的机制。我们既要防止人民主体滑向民粹主义,即简单化的大多数人说了算,普通劳动者还是需要社会精英的引导和提升的;更要防止少数人垄断主要资源,包办一切,只顾少数社会精英利益而漠视广大群众利益和意见的精英主义倾向,社会精英也需要普通劳动者的支持和制约。第三,人民能够切实监督和制约公权力。对于复杂的社会事务、公共事务,人民群众不可能都去直接管理,必须委托一定的代表(领导干部、官员、议员等)来代管。但应当明确,人民才是国家一切权力的主体、主人,而这些代表都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拥有国家主权,而这些代表则是行使治权,这个基本关系不能颠倒。民主有选举、协商等多种形式,不能只讲其一、不讲其他。而且,人民作为政治主体、主人,最终必须体现为他对于各级人民代表和政府官员拥有选举权以及罢免权、撤换权。无数事实已经证明,没有被替换的现实可能性的权力必然导致傲慢、任性、怠惰和腐败。这一切都应当法治化。现在,我国人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尚有欠缺,权力过于集中且缺乏有力的监督制约,远远没有被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官员腐败严重,宪法及法律应有的权威还不够,实现依法治国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这些都是要使人民成为政治主体必须解决的问题。
人民是文化主体,就是人民在精神文化领域真正享有自由。论及文化主体问题,人们往往首先想到的是文化要满足人民精神生活的需要,使人民成为文化享受主体的问题。这固然不错。但从社会精神生活的全过程看,人民不仅应当是文化的享受(消费)主体,而且还应当成为文化的创造主体、传播主体,这里的创造和传播还是享受的基础和前提,前者依靠后者予以保障。而文化的创造、传播和享受都必须体现作为主人的人民的意愿,尊重人民的选择,即人民享有自由。建立“自由人的联合体”是马克思主义的崇高理想。而自由人的起码表现是思想文化自由。马克思也曾激愤地说过:“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9]我国宪法早已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等自由。当然,自由不等于任意而为,不受任何制约。言论、出版自由要以不违背法律(良法)和社会公德为前提。要使人民成为文化主体,第一,要真正尊重和落实宪法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和实施《新闻出版法》等法律,实行依法治“文”,反对人治。第二,人民要拥有文化生产和传播的基本条件,如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出版机构、科学文化经费等。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人民应当有权办报、办刊、办出版社。倘若违法,由司法机关处置。第三,对于学术问题、艺术问题、思想理论问题,应当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尊重学术界、文艺界、理论界的自由。要相信人民,相信知识分子,相信通过讨论和争辩,各种意见可以相互砥砺、相互矫正,真理和正义最终会占上风。专业问题应当主要由专业工作者来讨论和决定,不能由少数官员充当精神文化“大法官”,随意评定重要思想理论是非,乱贴各种政治的、意识形态的标签。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实中,人民主体理念正在得到实现,但仍然任重而道远,需要一切关心国家前途和命运的人们不懈努力奋斗!
[1]李德顺,王金霞.论当代中国“人民主体”理念[M].哲学研究,2016,(6).
[2]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4)[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32.
[4][美]克里斯·马修斯.硬球——政治是这样玩的[M].北京:新华出版社,林猛、吴群芳译,2015:41.
[5]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643.
[6]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3.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邓小平文选(1)[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18.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94.
责任编辑 姚黎君 彭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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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2426(2016)11-0008-06
董德刚(1950-),男,辽宁沈阳人,哲学博士,中共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