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2016-11-26蔡坤朋
蔡坤朋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蔡坤朋
目前通说中承认的国际法主体主要有国家和国际组织,而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仍未被承认。笔者通过比较分析不同的学说,认为个人具有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理由如下:第一,在某些情形下享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第二,目前国际法上国家责任的主体已经由传统的国家扩展至特殊罪名中的个人。第三,有些国际条约直接适用于个人。第四,国际求偿权的实质受益主体是受害公民个人。
国际法主体 个人 国家
一、国际法主体现状
国际法主体又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享受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够独立参与国际活动的实体。目前通说认为的国际法主体主要有国家、国际组织。国际法主体的范围是不断发展并充实的,最初源于在国际交往中的举足轻重的作用,被承认的国际法主体仅仅是国家。但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联合国以及其他一些国际组织在国际上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且数量急剧增加。这才渐渐被国际法学界承认。随着20世纪以来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各国间交往增多,国际关系所涉及的面更加广泛。个人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的作用渐渐显现,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国际交往中,并且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并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于是,国际法学界便开始了个人是否是国际法主体的激烈争论。
二、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
(一)个人是国际法主体
持此观点代表人物是英国的劳特派特和美国的杰赛普。[1]他们的依据源于《奥本海国际法》:“国家可以将个人或者其他人格者视为是直接被赋予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而且在这个限度内使他们成为国际法的主体”。[2]也有学者认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但自1905年《奥本海国际法》出版以来,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确实发生很大改变,国际法只与国家有关的传统国际法观点正在被颠覆。在国际法的诸多实践中,国际法创设的权利属于某一个主权国家,但经过国内立法转化后,具体的实施者很多情况下都是个人。基于上述分析,个人当然是国际法的主体之一。
(二)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
我国著名学者周鲠生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只有国家是享受国际权利和负担国际义务的人格者。个人唯有通过国家才能享受国际法的利益,其与国际法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该学说认为国际法的主体仅仅只是国家,也只有国家才能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但它本身也不否认个人在很多情形下是国家行为的最终实施者,只是这种行为不能视为个人行为,而是国家依据国内法的授权而实施的国家行为。且赋予个人国际法意义上权利的诸多公约,如涉及人权的国际公约,绝大多数都是主权国家出面缔结的。
三、笔者认为个人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
结合上述理论研究,笔者认为个人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理由如下:
其一,个人在某些情形下享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如某些特殊身份的个人由于国内法赋予其特殊权限,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他们在国际法实践中能够独立地进行国际交往,参加国际关系,缔结国际条约。事实上,国家作为国家法主体,很多情形下代表国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都是个人,所以甚至有学者认为,国际法所调整的国家行为,实质上是调整作为国家机关的个人的行为。
其二,目前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的主体已经由传统的国家扩展至特殊罪名中的个人,如典型的战争罪、海盗罪、贩卖毒品罪和灭绝种族罪。最典型的国际法实践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几个国际刑事法庭,对犯战争罪的罪犯的审判开创了个人承担国际法上责任的先例。
其三,有些国际条约直接适用于个人。如欧共体一些条约中的有些规定可以直接适用于个人。再如个人可以直接享有国际条约中赋予个人的权利,如人权。人权本由国内法规定,反映国家意志,由国家保障公民人权的实现,但一旦国家怠于行使对公民的人权保障时,国际公约的效力就显现出来,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联合国专门机构通过的一系列保障具体人权的公约,都体现了国际法对个人人权的直接保障。
其四,王铁崖教授认为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而国际求偿权是指一个外国人在非国籍国受到损害时,如果无法在他遭受损害的国家获得适当的赔偿或者救济的话,该外国人所属的国籍国可以代表他寻求救济。表面上看,国际求偿权的请求主体是受害者的所属国,但所属国行使该权利最终是为了维护该本国公民合法利益之目的,且受益主体也是受害公民本人。笔者认为,个人在实质意义上也是拥有国际求偿权的,只不过在实践中由国家代为请求而已。
国际法不是一直就有的,它是时代的产物,而国际法主体也是与国际社会的发展相协调的。我们不能因为个人不具有国家或国际组织这种国际法主体的普遍性和广泛性,而否认其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或者说,个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其享有的国际法权利和承担的国际法的义务确实较之前者有限,但其有限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
[1]邵津.国际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10).
[2]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
蔡坤朋(1987-),女,汉族,河南洛阳人,宁波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