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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主义与西方法治

2016-11-26乔志杰

长江丛刊 2016年20期
关键词:个人主义权利法治

乔志杰 刘 飞

个人主义与西方法治

乔志杰刘飞

法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必经阶段,现代社会的形成和人的发展也是密切相关。本文通过结合西方的个人主义分析西方法治发展之中的成功与不足,希望能为学者研究我国的法治发展提供参考。

个人主义 现代社会 法治

一、关于英国的个人主义

关于个人主义要从英国学这麦克法兰的颠覆性研究说起。首先是 “农民”的概念,居住农村作为小规模的农业经营者或者作为劳工在土地上工作的人。这样基于他的研究英国十三世纪开始,农村人口流动已经超过50%,专业中国第的人已经不是小规模,这样看来当时英国的农民就很少了。从事手工业和商业的人已经占据了很大的比例。

英国很早就破除了家长制,这在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从古代到现代的理论的基础上英国进入现代社会远比我们想象得早。这从麦克法兰研究的一部分文献就可以看出:英国在十三世纪就有农民写日记说,他不喜欢大儿子,希望他的孩子出去当学徒自立门户,而这个农民的理想就通过种地攒钱,建立自己的王国,要在自己的王国里开设学校等等规划。看了这篇日记决想不到一个种地为生的人竟有如此宏愿,可以按自己亿元分配财产继承,不必要求家庭成员在一起并一起进行劳动,某种意义上说英国此时已经进入现代社会了。

个人主义的另外一个特征就是“占有的个人主义”,在英国个人主义连续发展并且持续了数百年。这样的个人主义的发展不同于中国、印度等国家,有明显的独特之处,还在于他将个人置于经济、伦理以及政治制度的中心。

从英国的地貌就可以看出,没有高高的城墙,村落之间几乎没有防御工事,而且各地建筑也没有明显的差异,结合资料显示,英国十三世纪时,财富分布就相对比较均匀,这为民间的发明创造提供给了很好的物质基础。

综上所述:英国的个人主义发展时间很长而且连续,人作为社会的单位而不是家族为单位的社会,财富相对均匀,是个人主义发展的成果,这位国内工业革命和现代化都准备了天然的条件。这也可以看出契约形式的贯彻以及个人权利的珍视和个人自由的充分实现。

二、西方现代法治的发展

首先是西方法治发展条件的提早成熟。即多元集团和自然法的双重作用。个人权利的诉求导致同诉求个体组成了所谓的集团,集团之间随着社会发展再不能绝对优势压倒其他集团,价值自然法的普世价值,追求普遍性和平等价值的追求。二者的有机结合产生妥协的平衡局面,就是所谓的法治。即自然法的信仰能在宽容的环境中普遍发展,多元组织借助自然法的力量达到平衡而不是根据实力强如进行霸权安排。

法治的发展需要个人在集体中实现,为了实现个人为中心的诉求,资本家通过降低工作时间提高工资来改变雇佣关系的紧张、通过转移支付来建立社会保障机制保障社会资源的相对均衡。但是这些都直接导致了个人本位过渡到群本位,个体和群体的界限逐渐不明晰,群体生活充斥在社会各个角落里,个体生活又受到抑制,如此个体群体界限不清的情况下,个体又很难再找到与之适应的集团,导致现代化法治有出现了很难解决的困境。

三、西方法治理论的困境

法律保障公平的实现。实践证明法律规定实现公平完全不现实。不平等的阶级仍然存在于生活中的家庭、公司等机构之中,这些不平等并没有因为法律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投降,反而因为社会的发展会出现更多。比如马克思所说的,“平等的权利对于不平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为了避免这些弊端,权利就应该是不平等的。”随着自然法式微和集团实力差距的增大必然导致权利平等的信仰只是停留在口头和形式上,实际看来还是力量的强弱决定权利的实现。

权力必须受到规则的制约,无论这些规则是限制行政的工具或是审判中实质选择发挥的作用。西方的三权分立,要求司法能对行政的合法性进行判断。从这个层面讲司法应该是中立的,法官要拜托个人感情色彩,独立的适用法律。但是法律的目的出发来看,是适应社会生活的理想方式和对生活安排的合意。这样的法律目的正当性尚且有待论证。如此看来法官结合自身对法律目的的判断必然导致偏离法律的意义,司法裁判也就沦为了法官的价值判断。当下随着社会发展,很多新的领域和新的生活问题以及多元化的价值观,必然导致法官运用自身价值观裁判会是对他人价值观的泯灭。

四、西方法治困境对我国的启示

法制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中国一直在建立和完善法治的进程中不断探索着,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也在不断地向前推进。关于个人和集体的博弈。个人参与集体的前提是集体能达标个人的利益诉求和权利保障。个人权利优于集体权利来选择。

最后就是审判的中立还是引导性?完全中立有是不现实,很可能失去审判的意义和社会价值。是否需要引导性又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司法在法治重要发挥怎么样的作用,是否要和西方法治相同?这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是前提是选择什么样路径会有怎么样的结果,是否真能达到预期的结果,这才是我们要在乎的。

[1]昂格尔著.吴玉章,周汉华译.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2]昂格尔著.支振锋译.知识与政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作者单位:宁夏大学政法学院)

乔志杰(1989-),男,汉族,山西临汾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文化;刘飞(1991-),男,汉族,宁夏青铜峡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跨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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