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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绝不能只是“纸上权益”

2016-11-26杨召

中国工人 2016年7期
关键词:足额防暑降温津贴

■文/杨召

高温津贴绝不能只是“纸上权益”

■文/杨召

近日,全国各地相继进入高温酷暑季节,许多地方将于该月开始发放高温津贴。北京市人社部门负责人表示,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最高面临1万元罚款。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近日,随着各地气温逐渐升高,高温津贴的话题再次引起媒体的关注。我国实施高温津贴政策已有多年了,但这一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并不尽如人意,主要存在两大问题:

一是多个地区的高温津贴标准已经数年未涨,有的地区甚至还在用10年前的标准。例如,广东每人每月150元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07年开始至今没有提高;河南则是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温津贴,从2008年起没有变过;湖南的高温津贴为每人每月不能低于150元,这一标准自2005年也未上涨。

二是高温津贴遭遇落地难。有的劳动者根本不知道有高温津贴这回事,有的表示从来没领过,有的即便知道企业不发也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企业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有意规避这一政策,干脆不提或选择用饮料、绿豆汤、糖茶之类的物品代替。

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与工资标准的提高,各种物品的价格都在提高,高温津贴一直“赖着”不涨确实不合理。而且从各地的高温津贴标准来看,数额确实比较低,发放标准最高的山西省,也不过是每个月240元。因此,各地急需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如果说多地高温津贴数年未涨不合理的话,那么企业该发而不发就涉嫌违法了。

按照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也就是说,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必须保证及时、足额发放。企业该发未发属违法行为,未足额发放的,可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但问题是,对于很多劳动者来说,高温津贴缘何年年强调年年空呢?主要原因是企业的违法成本太低。根据相关规定,高温津贴应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最高面临1万元罚款,但事实上,很少有企业因此被处罚。在这背后,一方面是劳动监察部门的重视程度不够,认为很多企业连正常的工资都不能保证,更何况高温津贴呢?另一方面是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和维权的无力感,觉得高温津贴金额较少,不想因此与公司撕破脸。

高温津贴数额虽不多,体现的是对劳动者的尊重和人文关怀。但要让劳动者足额拿到应得的高温津贴,靠企业自觉去执行是不可能的,靠劳动者自身维权也是不行的,必须靠劳动监察部门的主动作为,严格执法,严厉监管,并对违法违规企业严肃处理。另外,企业工会要当好娘家人,撑起劳动者头上的遮阳伞,除了积极宣传外要主动替职工维权。唯如此,高温津贴才不会沦为纸上的权益,而是劳动者手中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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