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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谈话提醒看党内监督

2016-11-26张士怀

今日海南 2016年12期
关键词:违纪谈话纪律

文|张士怀

从谈话提醒看党内监督

文|张士怀

我省某市政协副主席冯某接到市委张书记约谈的通知,心里就产生了抵触情绪。他认为工作这么多年,勤勤恳恳、兢兢业业,没有犯什么大错误,即使有些小问题,组织上也没有必要如此郑重其事地对待,可能有人专门给自己找茬,这说明组织上对自己不信任。

谈话开始,张书记即向冯某指出,“群众反映你存在官僚主义和享乐主义的问题,你要自我查找,深刻反思。”此时冯某的抵触情绪更加浓厚,甚至感到委屈,顾不得从自身查找问题,而是想着如何为自己申辩。“群众的反映并不是空穴来风,说明你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存在一定问题……”随着张书记逐条帮他剖析问题,冯某逐渐认识到自身存在问题的严重性。谈话结束时,他向张书记表示,“我会正视自己的问题,回去后书面向组织说明情况,并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今年上半年,我省现职省级领导干部共谈话提醒127人次,地厅级干部谈话提醒556人次,县处级干部谈话提醒974人次。通过谈话提醒,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得以纠正,一些轻微违纪问题得到处理,一些不实反映得以澄清,一些重点问题得以解决。

中共中央新近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

作为党内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谈话提醒要取得监督的效果,首先要找准问题。开展谈话提醒工作,要从群众口碑、信访反映、纪律审查、考核检查、舆论监督等方面详细了解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谈话提醒。再者,谈话提醒不能应付差事,不能泛泛而谈,不仅要“咬耳扯袖”,还要“红脸出汗”。此外,谈话要突出纪律特点,以党的“六大纪律”为标尺,对谈话对象进行提醒和要求,做到前期预警,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加强党内监督。中国共产党内没有特殊党员,每个党员都必须接受监督。党员干部不是处于真空中,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然要面对一些矛盾冲突和利益诱惑,一些意志薄弱者可能经受不住经济大潮的考验和糖衣炮弹的袭击,逐渐滑向违纪的边缘。通过谈话提醒,时常敲下警钟,甚至猛击一掌,可以使一些人警醒,避免一些党员干部滑入泥潭、走向歧途。

开展谈话提醒工作,能够促使谈话对象自醒、自警、自律。如群众反映某局干部王某某借新房落成之机摆酒设宴、收取礼金、借机敛财的问题。纪委负责人找其谈话,王某某承认有此行为,但是参与者都是亲朋好友,不存在借机敛财行为,表示将以此为鉴,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再如群众举报某市委一名常委与某企业老板走得很近,时常接受该老板宴请,并为其承揽工程提供帮助。经谈话提醒,该常委承认与该企业老板关系很好,也经常来往,但没有利用职权为其谋取利益。针对这种情况,谈话人给予严肃批评,指出其行为不检点,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必须予以纠正。事后该常委时时引以为戒,纪检机关再也没有收到有关他的类似问题反映。

应当看到,当前滋生腐败的土壤尚未完全铲除,腐败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四风”问题仍然时有反弹,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仍然时常发生,反腐败斗争和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现阶段,既需要以霹雳的手段惩治腐败,也要以菩萨的心肠挽救同志。谈话提醒是将日常监督进行在事后处罚之前,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国家法律之前。党内监督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让党纪轻处分、组织处理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今年以来,我省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1532件,谈话函询762件730人,占处置线索总人数的48.4%;给予轻处分437人,占处置线索总人数的29.2%;重处分175人,占处置线索总人数的11.6%;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4人,占处置线索总人数的0.9%。以上数据说明,纪检监察机关已将谈话函询作为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的首要处置手段。

纪委在履行党内监督的专责中,对反映党员干部的一部分问题线索可以采取谈话提醒的方式,但并不是所有的问题线索都适合采用谈话提醒的方式处置。谈话提醒只是监督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不能将谈话提醒当作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从而影响对严重违纪问题的查处;也不能单纯地将谈话提醒当做工作目标,谈话以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一了百了。

组织与谈话对象谈话,发现涉嫌违纪的问题,需要核实的仍然予以核实,需要处理的仍然予以处理。如群众反映某市副市长涉嫌受贿以及其他的违纪问题,但线索不具体、可查性不强,组织决定找其谈话核实。上级纪委相关领导与该副市长谈话,涉及有关问题时,某副市长遮遮掩掩,谈到关键处闪烁其词,意图蒙混过关。谈话人点出了他的问题,戳到了他的痛处,使他感到强大的压力,最后如实地讲清了问题。谈话后纪委决定对其转立案处理。

有些问题线索的处置,不适宜使用谈话提醒的方式,应当直接进入纪律审查程序。如问题线索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反映的问题属于以权谋私,线索比较具体,且涉及他人的问题;反映的问题严重,可查性较强,需要追究违纪责任的问题等。

运用谈话提醒加强党内监督,需要明确谈话提醒的范围。谈话的范围,通常为反映的问题笼统,不具有可查性;反映的问题属轻微违纪或者经初核没有发现问题,但不排除存在问题可能性;信访反映的倾向性、苗头性的违纪问题,关于勤政方面的问题,关于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等。

运用谈话提醒加强党内监督,需要注意谈话提醒的方式。谈话的方式,一般有提醒引导、点明问题、刨根问底、严肃批评、教育激励。提醒引导是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或者组织掌握的情况予以提醒,交待政策,引导其正确对待组织谈话,珍惜组织提供的机会,主动说明问题。点明问题是在组织掌握了较具体的问题线索后,如谈话对象一味掩盖,不愿如实说清问题或者避重就轻,就要点出问题,指出要害和后果,给谈话对象形成强大的压力,促使其如实讲清问题。刨根问底是对于谈话中涉及的问题,谈话对象说了部分情况,另有一些情况或者情节以种种理由不说,应当分析原因,继续追问,促使其全面说明问题和情况。严肃批评是对于谈话发现的轻微违纪问题或者违纪的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给予批评教育,使谈话对象吸取教训、引起警觉,杜绝更多、更重违纪问题的发生。教育激励是当谈话对象如实讲清了存在问题,应当教育其放下包袱,坦然接受组织处理;对于谈话证实所反映的问题不存在,甚至可能是错告或者诬告,应当教育其正确对待群众监督,消除思想顾虑。

加强党内监督,开展谈话提醒,应当坚持宽严相济、教育为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既要谈明问题、澄清是非,又要放下包袱、指明方向;既要严肃批评、一针见血,又要交待政策、区别对待。要解决抹不开面子,不敢直面矛盾、切中要害,或者深度不够、批评不严、标准不高等问题。要做到准备充分、抓住重点,把握方向、取得实效,让谈话提醒真正成为党内监督的一种利器。

党内监督永远在路上。对党员领导干部谈话提醒应当成为一种常态、一种机制、一种规范,并且取得实效;加强党内监督应当成为一种自觉、一种需求、一种传统,并且落在实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落实。

(作者系省纪委原副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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