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农民工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
2016-11-26褚清清
◎文/褚清清
解析农民工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
◎文/褚清清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我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7395万人,比2013年增加501万人,增长1.9%。其中,外出农民工16821万人,增加211万人,增长1.3%;本地农民工10574万人,增加290万人,增长2.8%。在全部农民工中,男性占67.0%,女性占33.0%。其中,外出农民工中男性占69.0%,女性占31.0%;本地农民工中男性占65.1%,女性占34.9%。从这一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女性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三成之多,是农民工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由于女性农民工在家庭、特定职业领域的特殊地位,作为农民工群体的一员,女性农民工对农民工群体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力。但是,尽管女性农民工的重要性在数量和影响上都有着具体的体现,但在劳动力市场中,女性农民工依然遭受着比较严重的性别歧视,这种歧视所带来的影响,无论从直接还是间接方面都辐射于整个社会,女性农民工的性别歧视问题不容忽视。
劳动力性别歧视的界定
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与性别差别是两个概念,不应该将男性和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所有差别都看成歧视。由于男性和女性在生理特征、工作偏好等方面的不同,在劳动力市场的职业选择、工资收入等方面必然不可能绝对一致。如女性在人力资本投资方面通常选择不会短期迅速贬值的技能方法,而这种技能往往会影响随后的职业选择,进而带来较低的工资收入。此外,女性由于家庭原因发生脱离劳动市场或者旷工、请假等事情的可能性远远高于男性,这种原因往往会导致女性比在同等教育、年龄条件下的男性工作经验要少,这也会导致女性的工资报酬要低于男性。这些原因都是社会和生理上的差别所导致的劳动力市场的性别差别,而不是性别歧视。因此,在分析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问题时,要将性别差别的因素考量进去,再对性别歧视问题进行解析。
从经济学角度讲,所谓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是指在劳动力市场中,雇主仅依据性别因素对既定劳动生产率所支付的价格和职业进入进行区分所展现的系统差别。也就是说,具有相同劳动生产率的劳动者,由于性别不同获得不同的工资;或者具有不同劳动生产率的劳动者,由于性别差别获得相同的工资水平;抑或在相同的教育背景、年龄和工作能力等条件下,女性由于性别被排除在特定的职业领域外。因此,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主要表现为工资歧视和职业歧视两个方面。
女性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的整体状况
女性农民工具有双重身份,正是这种双重身份使得其在劳动力市场遭遇双重歧视:一是作为农民工,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遭受不平等对待;二是作为女性,在农民工群体内部还要遭受职业获得、劳动供给以及工资收入等方面的性别歧视。
1.从女性在农民工中所占比例看
女性比例在逐年缓慢降低。据统计,1986年农村外出劳动者中,女性所占比例为21.8%,1991年为23.7%,1994年上升为30%以上,达到30.4%,2004年为34%,2011年为34.1%,2012年为33.6%,2014年为33%。农民工群体女性比例与20世纪80、90年代相比整体有所提高,但在女性农民工数量总体上升的趋势下,2010年以后女性在农民工中所占的比例在逐年缓慢降低,这与农民工总量增幅逐年减小的大趋势基本相符。
2.从性别分布来看
男性农民工的平均年龄要显著高于女性。具体表现为,40岁以下年龄组,女性比例高于男性;而40岁以上年龄组,男性比例要高于女性,这表明,女性农民工的年龄更小。换句话说,年龄较大的女性存在两种可能性:一种是不选择外出打工,另一种情况是在年龄较大的情形下选择从劳动力市场退出。女性农民工中,未婚、已婚与配偶共同外出打工的女性占多数。这与她们在家庭中承担较大的责任有关。
3.从人力资本存量和社会资本存量看
女性农民工显著低于男性。据统计,女性农民工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显著低于男性;女性农民工的自评健康状况、非农务工经商年限和接受培训的比例,均低于男性。根据2014年农民工状况的统计报告,男性农民工接受过农业和非农业职业技能培训的占36.4%,女性则占31.4%。同时,无论是共产党员身份、参军经历、领导经历还是交往能力等社会资本的各方面比较来看,女性的比例也是显著低于男性的。
4.从农民工性别职业隔离指数来看
女性在“白领”职业层次上获得与男性相同职业地位的可能性要更高。从行业划分角度来讲,女性主要集中在制造业,而在建筑采掘等行业中,女性农民工所占比例低于30%;在商业服务行业中,男女比例大致相当。这就意味着,前两种行业中,性别隔离指数都很高,只有在商业服务行业中性别的职业隔离指数较低。从职业分层角度来看,在管理层和办事人员职业层次上,职业区隔指数要低于技术工种和非技术工种的职业层次。
女性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遭受歧视的原因
女性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遭遇的歧视困境,追根溯源,根本原因还是来源于社会传统的性别偏好。这一性别偏好延展于社会的各个领域,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整个社会,而这种传统的性别偏好与现代社会女性平等理念的矛盾突出地在劳动力市场上表现出来。
1.传统的性别偏见
社会中对女性传统的社会角色定位是家庭内以及弱者。社会对女性在家庭中的“贤妻良母”的角色期待甚高,这会无形当中使社会主流观念排斥女性作为平等的劳动者出现在劳动力市场中,这种情况对于农民工中的女性更为突出。农村相对于城市而言,女性在家庭中的从属地位要更为明显,其所承担的家庭角色压力要比城市中的女性更大。此外,“弱者”也是对女性的又一传统定位。农村女性上学率较低、辍学率很高,这就造成女性农民工在文化水平上、接受新技能等方面总体落后于男性农民工,这也是女性农民工被排除在较高层次的职业之外,且获得较低工资水平的重要原因之一。
2.市场的选择
从人力资本投资来看,无论是家庭的教育投资还是企业的培训资本投资都更倾向于男性,因为无论是从女性的工作年限、培训计划选择还是预期收入报酬来看,女性的资本回报率或者说预期收益率要低于男性。从劳动参与率与折旧率来看,男性的劳动参与率要高于女性,女性的人力资本折旧率高于男性,也就是说,女性的人力资本投资风险更大、回报更少。从人力资本实现值上来看,劳动工具环境、作业环境越好越宽松,女性的人力资本实现值就越高,女性人力资本实现值与体力劳动的比例呈反比,这也是造成女性农民工在行业准入方面被歧视的原因之一。
3.信息不对称
在劳动经济学中,主要存在两种对性别歧视解释的理论,分别是偏好歧视理论和统计歧视理论。偏好歧视理论主要是指女性遭受歧视的原因在于雇主或者顾客对女性劳动者身份的厌恶,这种偏好导致女性劳动力被歧视;统计歧视理论解释女性劳动力遭受歧视的原因是雇主和劳动者间的信息不对称,所以性别成为雇主辨别工人生产能力、职业准入和工资水平的标准。其实,从本质上看,两种理论有着相似之处,虽然统计歧视理论分析的歧视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但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最后促使雇主对工资水平和职业获准等作出决定的因素还是基于对女性的传统态度和看法,这也是雇主的一种偏好选择,这种偏好选择就是对女性的歧视。因此,偏好歧视理论可以很好地解释劳动力女性歧视的本质原因,而统计歧视理论则能够在承认存在雇主偏好的前提下,根据不同职业层次和种类分析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分布状况以及性别工资差异的变化。以农民工为例,相关分析表明,随着技术含量的提高,农民工的性别工资差异越来越大。根据统计歧视理论可以将这种情况理解为:工作的技术含量越高,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就越来越大,这就会导致雇主更难依靠信息来确定职业准入和工资水平,性别歧视本身则在雇主的辨别能力因素中影响愈来愈大。
女性农民工遭受性别歧视的影响与对策
1.女性农民工遭受性别歧视的影响
通过对女性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境况以及原因分析可以看出,性别偏好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使得对女性的歧视演变成为一种正常的市场反应,因此造成劳动力市场对于女性平等理念的反映具有严重的滞后性,并且很难迅速改变。所以对于本身处于性别歧视和社会歧视双重压力下的女性农民工而言,境遇的艰难可想而知。而这种艰难的处境不仅关系的是女性农民工本身,其影响会扩及到整个社会以及未来。
(1)劳动力市场对女性农民工的歧视会减少女性农民工的就业热情,降低劳动力的供给,增加劳动力市场用工短缺的压力。这会使劳动力资源偏离正常的配置,过少的劳动力供给会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导致企业也不能按照最有效率的方式来组织生产。
(2)劳动力市场对女性农民工的歧视会强化农村家庭的畸形结构。因为经济话语权的不平等,可能会不同程度上造成女性家庭权益的无法保障。此外,女性农民工在正常的劳动力市场无法获得正当收益的满足时,除了退出劳动力市场回归家庭外,也可能会选择从事其他非法行业以保障收益,这会不同程度上造成家庭结构不稳、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败坏。
(3)劳动力市场对女性农民工的歧视会加大贫富差距、阻碍城镇化进程。一方面,女性农民工的收入是农村家庭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女性农民工的低收入会直接导致家庭收入总量的减少,进一步加大了城乡之间的贫富差距;另一方面,女性农民工退出劳动力市场会导致整个家庭退出向城市的劳动力供给,这会进一步阻碍城镇化进程的发展。
(4)劳动力市场对女性农民工的歧视会影响女性受教育的机会,进而影响整体上的女性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平等。受教育权利的不平等会进一步加大农村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艰难处境,这是一个恶性循环,进一步导致农村女性在经济、政治和社会各方面的权利均会遭到影响。
2.解决女性农民工遭受性别歧视的思路
(1)扭转传统性别歧视观念。女性家庭角色和“弱者”角色的定位需要从根本上予以转换。一方面,将家庭责任进行分担,使得女性可以拥有较大的空间和精力投入到事业的经营中;另一方面,将可以发挥女性特点的职业优势进一步扩大化,通过宣传和经济收入的现实增加,以加强女性在家庭中的经济话语权。
(2)完善国家政策的平衡和法制体系。国家的相关政策是影响农民工性别工资歧视的重要原因和调整劳动力性别歧视的重要手段。日益完善的社会法律体系也是纠正农民工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的重要手段,国家可以通过赋予女性农民工特定的保障权利,在事前和事后对其权利均予以保障,如对怀孕的女性农民工提供和城市女性相同的产假权利,以保障其劳动经历不会被打断,进而确保其工资水平不会因工作经历而被减少。
(3)建立多层次的、多方位的灵活培训体制。建议根据女性农民工生理、心理以及家庭需要的特点,提供多层次、多方位且时间灵活的培训体制,同时结合信息技术的发展提供灵活的培训方式,可以使得女性在多重地点和多样境况下,即便在家庭也可完成培训。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哲学院)
■ 编辑: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