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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固定资产折旧之会计与税法差异

2016-11-25

经营者 2016年15期
关键词:残值所得税法税法

刘 阳

浅析固定资产折旧之会计与税法差异

刘 阳

本文通过对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分析,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探讨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核算与对应的税收政策,分析比较相关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的差异。

固定资产 会计 差异

固定资产是企业会计科目中涉及内容较多﹑会计核算较为复杂的科目。在会计实际工作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存在较多差异,本文旨在对固定资产折旧的税会差异进行梳理,以期降低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成本,提高其纳税遵从度。

一、折旧起点的税会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可见在折旧起点上会计与税法可能存在差异,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实际发生原则,税法上只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使用时,才发生实际支出,才允许开始计提折旧,这同时也是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折旧范围的税会差异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以及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可见在折旧计提范围上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差异,其中差别最明显的是企业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要求必须提取折旧,而税法则不允许扣除,这是因为税法上税前扣除遵循配比和相关原则,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费用没有相应的收入与之配比,与应税收入无关。

三、折旧年限的税会差异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第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第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第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年限,将全部固定资产分成五类,对每一类别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做了明确规定。

可见,会计准则是从企业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来预计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并据此提取折旧,没有具体规定各类固定资产的参考折旧年限;而税法规定了各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因而企业计提折旧年限常常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存在差异。这是因为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出于年度财政收入的需要,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较大冲击。

四、折旧方法的税会差异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可见会计上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折旧方法,但是税法上加速折旧法是受限制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是因为税法上考虑到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的要求,直线法一般能真实反映不同类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际情况,直线法计算起来也很简便,况且只要确定一个规则统一适用于所有企业,对企业来说相对是公平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不可以采取其他折旧方法,当符合一定条件时,也是可以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在会计上,企业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仍可以采取其他折旧方法,或者同时采用直线法和其他折旧方法,只是采用其他折旧方法计提的折旧,在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五、预计净残值的税会差异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会计上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然后按照调整后的净残值在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年限内重新计算折旧金额。而税法只认可固定资产取得时企业确定的合理净残值的标准,因此一旦企业对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预计净残值进行了调整,并据此计提折旧,则与税法允许扣除的折旧存在差异。税法上规定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后,就不得再变更,主要依据是企业确定预计净残值并不是随意和毫无根据的,而是必须尊重固定资产的自身特性和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如果企业并非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而是出于某种避税等非合理的商业目的确定预计净残值的,将被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税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改变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在年度之间随意调节利润,以规避税收。

总之,我们应精准把握固定资产的税会差异,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

(作者单位为安徽财贸职业学院)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

[2] 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一[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6.

[3] 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刘阳(1975—),安徽肥东人,法律硕士,安徽财贸职业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税法,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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