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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也该治治邪门“滞纳金”

2016-11-25文/老

中华魂 2016年6期
关键词:滞纳金违宪高利贷

文/老 枪

法律也该治治邪门“滞纳金”

文/老 枪

遭遇过滞纳金的人,少有不受伤的。成都市民张先生去燃气公司缴纳燃气费,系统查询提示,他不仅要支付欠缴的燃气费4028.71元,还需缴滞纳金8727.14元,滞纳金比燃气费高出两倍多。(央广网2015年12月22日)

所谓滞纳金是指应缴费用而未缴拖欠引起的违约金。自从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卡透支规定收取滞纳金以后,各行各业纷纷效仿,供水、供电、供油、银行、交通等,一不留神就可能被滞纳金套上。

本来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支付罚息也理所当然,但滞纳金毕竟不是处罚金,是提醒性的,应温和些,处理时既要严格又要合理。可以参照银行同期利率的做法,不满三个月的按活期计,超过三个月的按半年计,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采取累进递增的办法,拖欠时间越长,利率越高。滞纳金的设置和收取,一定要以合法、合理为前提。一是在滞纳金设置上,要有法律授权,不是谁想收就可以收的。滞纳金本身是一种行政惩罚措施,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并由法律授权,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设立。像供水、供电、供气之类的公共事业单位,未经授权向用户收取滞纳金,本身就名不正言不顺。二是在收取比率上,合同约定要平等、合理。公共事业单位遇有用户拖缴相关费用,可按合同的约定收取违约金,但合同约定要规范、公平,不应是居高临下的强加于人。成都张先生遭遇“蛋比鸡大”的滞纳金罚款,依据的是《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这个条例规定,逾期不缴的收取每日1%的滞纳金。1天1%,一年就是365%,都说高利贷疯狂,可滞纳金比高利贷疯狂十几倍,谁碰到这样的事不吓一大跳。

滞纳金乱相环生,已经到了非整治不可的时候。最近成都法院就受理了一宗银行起诉信用卡欠费人的案例,要求其归还本金37.5万元,按每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利息、以及每个月高达5%的滞纳金,就相当于年利率高达78%。而最高法给民间“高利贷”的定性是不得超过24%,超过24%就是违法行为。摊上高利贷就摊上大事了,轻则挨罚,重则吃官司,而来自公家的名目繁多的滞纳金常常高了几倍、几十倍,却像没事一样,照收不误。我们的法律应一视同仁,不能因为是民间的就从严惩处,因官家的就网开一面。就性质而言,滞纳金比高利贷更恶劣,一个是不择手段的欺诈,一个则是明火执仗的劫夺。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它还能大行其道,岂非咄咄怪事?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公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权意味着对等待遇:民间的高利贷是对消费者的伤害,公家的高额滞纳金更是对消费者的伤害。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何在严办高利贷的同时,不查处高额滞纳金呢?既然说“宪法是根本大法”,为何违宪行为还能逍遥法外呢?更何况“商业银行高利、高息还有违于《合同法》及《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呢?这次成都法院伸张正义、主持公道,驳回了银行方有关滞纳金的诉讼请求。这虽然只是国内首例法律对银行滞纳金说不的案例,但具有示范意义和导向作用,难怪这份判决书会刷爆法律界的朋友圈。

依据《宪法》“平等权”这一条,我们的法律就应理直气壮地界定:凡超过24%年利的滞纳金与高利贷同等论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我们的法律要挺直腰杆,就是要敢于对那些司空见惯的违法违宪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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