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时代乡村“权力文化网络”的变迁:1949-2005
2016-11-25傅琼杨辉
傅 琼 杨 辉
税费时代乡村“权力文化网络”的变迁:1949-2005
傅琼杨辉
[提要]乡村税收曾是国家权力下乡的主要动因,而乡村和谐则是国家稳定的重要保障。自新中国成立至2005年的税费时代,国家权力逐步下沉于乡村社会,与乡村社会内生的文化网络产生了博弈。期间乡村权力文化网络几经变迁,却依然是治理乡村不可漠视的重要价值符号。
税费时代;权力文化网络;变迁
美国学者明恩浦曾经说:“中国的一个个村庄无论在实体上还是精神上都是一个固定物。假想一个人能够反观五百年前的景象。眼前矗立着的住宅建筑物确实没有五百年的历史,但它们与五百年前原址上的建筑物并无二致。”[1]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的相对静态性,因为以农为生的人,世代定居是常态,迁移是变态。也正是这种生于斯、死于斯[2]的成长特性,乡村里人和人的关系形成了一种特色,即无需听从对方的言语宣传,只需观察其日常行动便可掌握此人的个性特征和处事技巧。乡村的“权力文化网络”便有了独特的状态。在社会的急速变迁中,代表乡村社会生活方式的“权力文化网络”产生了流变,一度被国家主义者视为阻碍乡村现代化的顽疾。然而,客观地讲,“村民的生活虽经受着城市文化的冲击,但是左右人际关系远近亲疏的伦理文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文化习俗,依旧在支撑着乡村的社会秩序,并在村民的合作组织和权力结构的运作中自然呈现。”[3]故而乡村“权力文化网络”并未真正消失,而是表现为文化习惯性的力量,不断调适和发展。
一、杜赞奇“权力文化网络”概念界定及分析范式
关于乡村与国家的关系,学者们的观点概括起来就是三种:如张仲礼[4]等持国家与村庄一体化的“一元论”,李怀印[5]、徐勇[6]等持国家与村庄分离的“二元论”,黄宗智[7]持国家和村庄之间还有一个缓冲的第三方的“三元论”。邓大才认为,不管是几元论者,其研究都印证出中国传统乡村治理的结构与模式作一个简单归的三个特点:一是国家权力没有渗透到乡村,也就是大家所说的“皇权不下县”,国家依靠乡村精英维持村庄的管理,但是国家对乡村的权力运行有一定的影响;二是士绅地主和宗族头人控制、支配着村庄的权力,同时士绅地主与宗族头人也能够影响地方政府;三是农民的参与度非常有限,农民依附于村庄权力及其精英。[8]而杜赞奇通过引入乡村“权力文化网络”一词,绕开了诸多争论,提出了一种新的分析范式,即权力的能量受其嵌入的乡村文化网络的深刻制约。这一文化网络是乡村社会内生的,以组织为依托的,包含着宗教信仰、相互感情、亲戚纽带以及乡村民众所认可并受约束的是非标准在内的象征符号及价值规范。[9]
对于传统乡村政权来说,认识、理解并善用这些象征符号和价值规范,是成功治理乡村社会的钥匙。因为在传统中国,国家并未对乡村社会推行统一的管制原则,而是由地方根据惯例掌断。[10]即社会有着两个互不干扰的秩序中心:“一个是官制领域,以国家为权威中心,但对于基层社会而言,它的整合意义多是文化象征性的;而另一个更具有实质性,因为它承担着实际的管辖权力,这就是在基础层次上存在的地方体中的权威。经过多年的实践,这两种秩序在各自的领域中形成了各自的权威中心,并学会了在互相的礼节性交往之外,小心避免触及他人领地。”[11]如此一来,衡量乡村是非标准和价值规范的“权力文化网络”,便成为传统乡村社会中获得权威和其他利益的源泉,并由此激发起乡村士绅的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使之在文化网络中追求领导地位,不断强化乡村“权力文化网络”的功效。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乡村社会经历了一个又一个巨大变革,但乡村权力文化网络却并没有完全断链,而是在修正与调适中辗转。
二、土地改革(1949-1952)与乡村权力文化网络的延续
“社会的变迁受历史惯性的支配,经过长期社会历史形成并积淀的社会因子对当今及未来社会的变化及路径产生规制性影响,形成一个社会发展的‘底色’和‘根基’。”[12]同时,就社会实践而言,“传统提供了本体性安全的基本方式”。[13]
1949-1952是土改时期。期间,在遍及全国的土地改革运动中,国家对农村土地资源进行了重新分配,逐步剥夺了地主土地所有制,对农村土地进行了以人口为据的均分,确立了党和政府在农村的道德威权,使农民能够满怀激情地投入到国家政权建设中,基本“解决了社会对新政权的政治认同”问题,[14]但未曾彻底打破乡村的权力文化网络。
从土改进程看,经由一套在短时间内完成的革命仪式,看似完成了国家主张的“正义”的全面灌输,实现了对农民观念的颠覆性重组,促使传统宗法伦理观边缘化了,但它毕竟是外部强大力量压给农民的,没有达致农民内心的服膺。因为,相对于农民的日常生活而言,运动伦理是超常规乃至反常规的场景式规约,一旦离开特定运动场景重回日常生活,原有的日常伦理与必然与运动伦理产生矛盾和冲突。依此看来,土改运动中通过贫下中农诉苦或批判恶霸地主等形式达致的国家认同,是以农民的感激和敬畏为基础的,这种“恩主-侍从”架构的有效性依赖于“恩主”所握有的、可分配给“侍从”的资源量。随着资源分配过程的结束,“侍从”的积极性和忠诚度就很难长久维持。此时,“正义”理论难以提供正当性解释资源,而难以割舍的血缘伦理观念自然地获得了回归的契机。[15]因此,传统乡村文化网络的功能并未沦丧。尽管1950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征收祠堂、庙宇等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致使乡村宗族组织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丧失、乡村宗教活动渐次减少,但熟人社会惯有的人际交往模式依然盛行,婚丧嫁娶的风俗仪式依旧沿袭,权力文化网络附着于国家乡村治理理念之中,在广大乡村传承下来。
三、土地改革(1949-1952)与乡村权力文化网络的弱化
1953-1956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是土地改革完成后的新发展。土地改革既没有创造一套防止乡村社会因土地紧张以及土地趋向集中等情况下所带来的乡村社会再度两极分化的机制,也没有创建一种使乡村社会走向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转变机制。因而,农民土地所有制仅仅是出于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现实需要而确定的暂时性目标,为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必然要进行土地制度的集体化和国有化改造。[16]在轰轰烈烈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富农经济被视为农村中的资本主义经济,成为消灭对象;[17]贫农阶层成为共产党乡村阶级路线的依靠者,成为乡村社会生产关系变革的中坚力量。[18]国家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乡级政权的法律地位,加快了农村党建步伐,大大强化了国家政权对乡村的渗透,完成了对乡村的社会主义改造。
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进程看,国家正确划分了农村阶层,通过统购统销的方式割断农民同自由市场之间的联系,将农民生产活动纳入到国家支配的范围之中,国家成为农民生产生活面对的唯一主体,这样 “国家政权在集体化之前己把农村经济的支柱完全纳入控制之中”。[19]农民协会、宗教组织以及行会等组织被取缔,国家权力强制性于进入到乡村社会,成为合作化运动中的主导性力量,工作组广泛设立,乡村权威与国家权力高度吻合,“土地改革以后,以贫下中农积极分子为骨干的新兴乡村政治精英取代了没落的乡绅,与新政治体系建立起牢固的联系。通过县乡基层政权和中共农村基层组织,国家将其权力延伸到了自然村,农村与国家的制度联系由此确立。”[20]“共产党已经最好地代表了全体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21]互助组阶段的家族式互助到高级合作社时转换成跨家族的集体组织,社区行政群体取代村落家族共同体,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家族的社会功能,弱化了家族权威。[22]同时,国家还运用行政力量对家族聚居的社区格局作了持续有力的干预、调整和组合,通过对原在居住点的重组,以及开发荒地、移民建立新区等措施,形成混合的、杂居的新的行政格局,使家族聚居、家族联系失去了原有的便利的地理条件,家族间日常的交往更困难。[23]然而,重组的乡村总量占比所小,多数乡村社会保留了居住传统,加之宗族虽然弱化,族谱还是珍藏于各户手中,又由于日常生活模式未曾根本改变、乡村集市亦照常启闭、亲戚往来更依俗沿袭,乡村权力文化网络仍有其一席之地。
四、人民公社(1958-1983)与乡村权力文化网络的隐现
出于对国内外形势的判断,1958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 《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定》,中国开始进入到人民公社时期,即国家将乡村社会纳入到国家体制之中,在社会一体化的基础上将国家行政权力和社会权力高度统一起来,建构出人民公社这一基层政权形式。在这一体制下,国家试图对社会政治文化生活及其它一切领域加以控制。然而,国家设计与乡村现实出现了巨大张力,由此,人民公社时期经历了四个阶段:1958-1960年人民公社创立阶段,国家在乡村社会确立了“政社合一”、党政军警民一体的超级全能政权。[24]它带来了灾难性后果。[16]1960年毛泽东亲自挂帅,人民公社进入到政社合一体制下的社队分权阶段,家庭成为生产收益的基本单位。1968-1978年,人民公社成为革委会体制下的社队集权制,消极怠工成为常态,农业生产停滞不前。1979年恢复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体制,三级所有,社队分权重新得到确认,同时乡民的变革诉求日益高涨。到1983年,国家正式废除了人民公社制。
“从具体的历史事实上来看,人民公社体制虽然曾努力使国家行政权力深入到农村的基层社会,但最终并没有能够实现乡镇以下的行政化。”[25]比如说,在农民的交往中,内心的人情律令和公开的人情场面制约着他们的行为。“从小在村落中长大的农民们熟悉村落文化,他们遇到疑惑可以从村内的老人们那儿得到指教。一旦出现与人情准则相悖的行为,村内会形成一种舆论压力。”[26]乡村干部虽然是国家人,但他们本身农村出身,打小受乡村文化的熏陶,其生活来源主要依靠村庄而非国家,和村民打交道之时,他们既要执行国家政策,也要成为乡村的利益代表,因此,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存在保持农民利益的愿意。当国家政策与农民利益激烈冲突时,很多乡村干部会与农民合谋,“尽量保证村民的利益,在推行政策的时候,尽量不走极端”。[27]同时,“当某种社会现象在政令法律三令五申加以禁止的情况下依然故我,那么在这种现象背后就可能有着一种令其不能不如此的原因,换言之,这一现象很可能有其合理的社会功能。”[28]因此,传统风俗的断裂实质上并不是民众对于传统信仰的完全摒弃,而是将之隐埋于其文化心理结构的最深层。
也就是说,人民公社时期,乡村权力文化网络表面衰微了。但依然以小传统的方式隐匿于乡村民众的生活之中。因为在农民的理性算计中,他们关注的只是实际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发展前景的扩大,因此,尽管人民公社时期政府曾经不遗余力地教育、改造他们,“但是,既然公社继续保存着农民的传统生活方式,它就注定不可能把农民改造成 ‘社会主义新人’。公社坚持不懈地用超经济的强制来消弥张力,规范农民的行为,但是,强制的存在恰恰证明了公社的脆弱。”[26]无法获得民众源自内心的认可与支持。民众的表面行为与内心诉求形成了巨大张力,蕴含着一种对公社制的真实反骨。比如民间信仰在主流意识形态的强势冲击下,被动接受主流文化的改造。然而,因民间信仰在乡村社会根植已久,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与持久力,使得主流意识形态无法长期对当地民间社会保持强势影响力。同时,民间信仰针对外界环境的变化,不断进行自身调适,以某种特殊的方式与形态在“夹缝”中生存。如前往白龙池的求雨仪式虽被禁止,但民众对雨水的渴望、对自然对神灵的崇拜是无法消除的。可见,在与主流文化的博弈中,不论外界环境如何变动、国家意志如何施行,民间信仰始终保持自己的核心基因,并等待复苏时刻的到来。
再比如婚姻仪式。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反对以彩礼作为婚姻的要件。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彩礼在大部分农村地区依然必不可少。它成为“敲定两家之间的婚姻契约”。[29]之所以彩礼不曾消失,是因为它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对于男方来说,它是约束女方及其家庭的财物,可以防止女方悔婚;对于女方来说,它是既是减少娘家因女儿出嫁而产生经济损失的手段,也是女方到夫家生活的物质基础之一,更是衡量男方是否重视这一婚姻关系的象征。[30]
可见,人民公社时期对传统的改造只触及社会表层。农村延续了几千年的旧习俗与文化观念在公社时期不间断的政治运动中并未被根除,而是隐埋于农民文化心理结构的最深层。而人工铸造的僵固的社会结构一旦解体,这些传统因素便很快地重新浮泛。因此人民公社解体后,农村传统文化因素的复活,便是迟早会出现的对僵固的社会结构解体的逆反应。”[20]
五、改革开放以来税费时期“权力文化网络”的复苏
人民公社体制超越了中国农村社会的基本状况和社会发展规律,不能为乡村社会提供持续的发展动力,加之当时国际环境十分复杂,为保障国家安全,政府被迫通过行政控制方式对农民进行剥夺式的社会动员。社会层级结构的封闭和社会流动的受阻,大大减缓了农村的社会变迁,这在一定程度上积累了农民对国家的反抗,增加了国家对乡村社会控制的成本。况且,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不可能依靠强制长期维持,当与革命相关的强制随着革命的结束和时间的延展而日益弱化的时候,公社也就日益走向了它的终结。当然,乡村社会共同体自身的变化也是明显的,它的社会共同体气质在减弱,而行政共同体的色彩在强化。乡村成为国家的行政区划,村庄有了合法的名称及地理标识,成为国家行政管理的对象,是地理规划、人口统计、税收管理、服务供给等行政活动的基本单位。
1983年人民公社制度废除后,按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通知,重建乡镇政府,乡镇步入法制化轨道;1987年起,乡镇党委和政府实行分权而治;随着农业的GDP占比日益减少,1999年乡镇实行人员分流,精简机构。由于乡镇组织政治经济资源有限,同时也为了更快完成上级任务,乡镇干部对村庄和农民基本上是一种索取性行为,处理乡村事务主要利用人际关系,注重与村组干部交朋友,进行“人情投资”,以获得治理性资源。
对乡村民众而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得乡村的财产由集体转向了家庭,而生产单位的家庭化、共同体活动的家族化也为家族文化回复奠定了观念基础。可见,“人民公社体制向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责任制之适应性转换,可视为政治对文化的妥协,即承认文化的连续性和否定文化中断的可能性。”[31]正如有学者说,“乡村权力的变迁是国家和乡村经同互致力和博弈达到的一种‘未意图扩展’”。[32]农业生产自由度的提升,农民的社会意识随之变化,自由、平等和理性主义的价值观逐步增强。又由于中国农村改革是经济改革先于政治、社会文化领域改革,社会结构对农村进一步发展的制约作用日趋明显。村民自治制度逐步兴起。这种自治,在有学者看来,“是在政权下乡和政党下乡过程中产生的,它是伴随政权下乡和政党下乡之后民主下乡的结果。村民自治属于国家组织体制的内在组成部分。”[6]但它毕竟是偏于内部取向的治理机制,“地方政府和党和农村的基层组织的外生权力与村落内生的权力也得到了有机的结合,从而有能力将国家政策与村落的实现有机结合起来。”[33]在实际运转过程中,乡民因家庭互助、争夺水源和山地等的需要,复苏了家族观念。“以自然村或行政村为范围的家族关系以及由它产生的种种体制、行为、观念和心态”构成了村落家族文化的概念,[23]记录着家族的来源、迁徙轨迹等历史文化过程、召示着宗族血缘关联及标识符号的谱碟成为一种凝聚力量。在一些经济社会发展比较迅速的乡村,重修族谱、祠堂、庙宇、祖坟成为一种趋势。[34]总体来说,在行政村的治理中,宗教的作用要么是拾遗补缺,将村政组织难以顾及的公共事务重拾起来,要么是被村政组织借助为推动村政的资源。但对村政组织所承担的政务,宗族一般是不会进行干预的,它们与村政组织之间已形成相对清晰的权限分工。[35]因此,引导好乡村权力文化网络的复苏态势,对于提高乡村治理具有重要价值。
[1](美)明恩浦.中国的乡村生活[M].陈午晴,唐军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
[2]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孙庆忠.离土中国与乡村文化的处境[J].江海学刊,2009,(4).
[4]张仲礼.中国绅士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5](美)李怀印.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与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2008.
[6]徐勇.现代国家:乡土社会与制度建构[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9.
[7](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M].北京:中华书局,2000.
[8]邓大才.小农政治:社会化小农与乡村治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5.
[9](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
[10]傅琼,曹国庆,孙可敬.乡村非正式组织与新型权力文化网络建构[J].江西社会科学,2013,(5).
[11]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12]徐勇.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以俄国、印度的村社传统为参照[J].中国社会社会,2013,(8).
[13](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M].田禾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
[14]郭正林.中国农村权力结构[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15]周安.观念重构与社会变迁:土改中的怨恨动员研究:1946-1952[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0.
[16]王春光.中国农村社会变迁[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6.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 (上卷)[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
[19](美)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和乡村发展[M].北京:中华书局,1992.
[20]吴毅.人民公社时期农村政治稳定形态及其效应天津社会科学,1997,(5).
[21]王绍光.政治文化与社会结构对政治参与的影响[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4).
[22]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23]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24]张鸣.乡村社会权力和文化结构的变迁[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
[25]于建嵘.人民公社的权力结构和乡村秩序[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5).
[26]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27](美)黄树民.林村的故事[M].素兰·纳日碧力戈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
[28]李银河.中国人的性爱与婚姻[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
[29]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M].龚晓夏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
[30]李秉奎.婚介、择偶与彩礼:人民公社时期农村青年的婚姻观念及行为[J].当代中国研究,2012,(4).
[31]庄孔韶.银翅:中国的地方社会与文化变迁(1920-1990)[M].北京:三联书店,2000.
[32]黄兴华.集体化时代乡村权力建构中国家与乡村干部的行为选择[J].农业考古,2013,(6).
[33]陆学艺.内发的村庄[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34]周大鸣.凤凰村的变迁[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35]肖唐镖.宗族政治——村治权力网络分析[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责任编辑:邵猷芬]
傅琼(1972—),江西农业大学政治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乡村文化与社会;杨辉(1981—),上饶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政治思想与社会。(江西南昌330045)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后税费时代乡村‘权力文化网络’的选择与发展研究”(11YJAZH02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空巢农户的农业科技吸纳行为与政府扶持机制研究——以江西为例”(71263026);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礼仪文化传承与赣鄱乡村有序发展研究”(14SH09);江西农业大学协同创新招标项目“基层治理视域下乡村礼文化重构研究”(XDNYA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