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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币、“稿币”和 “准币”概念初探

2016-11-25陆培恩上海

中国钱币 2016年3期
关键词:印制中国人民银行钱币

陆培恩 (上海)

样币、“稿币”和 “准币”概念初探

陆培恩 (上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 “样币”字样。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币样币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样币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人民币生产样印制的用于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与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是经办货币发行业务的工具和重要实物档案资料。第三条规定,样币包括纸币、硬币和普通纪念币样币。第四条规定,样币不具备货币职能,禁止流通和买卖样币。第六条规定,样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制人民币企业印制。第七条规定,样币上印制 “样币”字样,纸币样币加印序号及 “禁止流通”字样。

“样币”的定义应当依法确定。民间对 “样币”的解释,形形色色,互相矛盾。应该依法规范使用 “样币”一词。

样币是币的成品,有 “样币”、“票样”等字样,不能流通使用。

把在设计、制作钱币的过程中产生的、与正式发行的钱币有明显差异的样品应称作 “稿币”。例如所谓呈批币、送审币、试制币、金币银样、金币铜样、银币铜样、银币铝样、未发行币等,其实并不是正式发行的法定货币,而属于跟钱币有关的实物资料。它们不符合上述关于 “样币”的定义,都不是 “样币”,而是 “稿币”。稿币不是币。

“稿币”包括本国厂家制作、外国厂家制作、受本国官方委托、未受本国官方委托而由投标者自行设计制作等等。

下面几种稿币都不是币,而属于跟钱币有关的实物资料 (见附图)。

正如集邮领域有所谓 “文献集邮”(即专门收藏与集邮有关的文献),在集币领域也有不少人喜爱收藏跟钱币有关的资料。稿币跟图稿、包装盒、证书、币展章等都属于跟钱币有关的资料,受到钱币学研究者的关注。稿币一般来讲数量稀少,与设计图稿等其他资料相比,稿币还可以像币一样把玩、欣赏,理所当然受到集币爱好者的喜爱和追捧。

既然稿币不是币,那能不能称它们为章呢?显然也不行。事情并不是 “非币即章”那么简单,介于币和章之间还有一类 “准币”存在!

查 《新华字典》,“准”可解释为 “和某类事物差不多的”。所谓 “准币”,我认为应该是 “和币差不多的”东西,所以必须满足几个最基本的条件:1.外形类似于币;2.具有官方色彩;3.跟币密切相关。

比方说我上述理解的 “稿币”,虽然不是币,但都可以称之为 “准币”。它们是研究钱币的重要实物资料,而且往往数量稀少,所以受到钱币爱好者的追捧。

一般来说,凡是具有官方色彩的稿币,都属于准币。但准币未必是稿币。下面举一个著名的例子:

有一枚拍品,拍出几十万高价,却引起了争论。有关报道称:“我国第一次成功发行建国三十周年贵金属纪念币后,国家有关部门欢欣鼓舞,特别制作了和建国三十周年金币相同图案的铜质无面值纪念章,赠送给国家有关部门的有关人员、中央有关领导及一些贵宾留作纪念。这些铜质纪念章数量不多,目前有留念和纪念两种文字款式”。可见此拍品系国家有关部门 (官方)制作;“其手工雕刻镂空外盒和正式发行币外盒一样,而证书内容、图案、纸质、印刷与正式发行币的证书几乎一模一样,只不过证书没有编号 (而正式发行币每套证书均有编号)”,说明其与币密切相关。再从照片看,它的一面跟币完全相同,另一面也跟币非常相似,所以完全够得上 “准币”的资格 (见附图)。

我曾经写过一篇题为 《建国30周年——铜章还是样币?》的文章,认为,“我们讨论的这枚拍品虽不是样币,但并不等于它没有价值。作为一种跟钱币密切相关的实物资料,如果确实数量稀少,有人追捧它、出高价购买它,不足为怪。”

既然它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14条所规定的样币,为什么不明确地下结论说它是章呢?这是因为,事情并不是 “非币即章”那么简单,介于币和章之间还有一类 “准币”存在,而引起人们争论不休的这枚拍品,正可以称之为 “准币”。

这枚拍品的奇特之处在于其上并无面值却刻有 “留念”、“纪念”字样,显然既非样币,亦非稿币。但因其由官方发行、外形类似于币、与币密切相关,又显然是准币。这里我要特别指出,它的一个面跟币完全相同,而只要有一个面是用钱模制作的,就必定符合上述准币三条件,就应该可以称作准币。

一词多义的情况在各种文字和语言中十分常见。我个人认为,对英语pattern一词就有两种不同含义,应当分别译为 “样币”和 “稿币”。如果都译为 “样币”,就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中有关样币的规定相悖了。

如台湾集币家庄满祯提供的对PATTERN一词的解释:“凡为官方于正常钱币正面或反面另外镌刻 ‘样币’或 ‘样品’等字样,以为相关单位参照,经一定时间收回存档之钱币者,因其存世量非常稀少,故深具收藏价值。”——这正是符合大陆法律法规的样币,是币。

而美国稿币收藏者协会对PATTERN的定义为:“稿币是钱币的蓝本,原型,大多数情况下,稿币没有被批准发行。大多数稿币都很少见,有些是孤品,有些只存在于博物馆中。”——既然稿币没有被批准发行,当然就不是法定货币。他们是跟钱币有关的实物资料。部分稿币之所以存放在博物馆中,是因为 “很少见,有些是孤品”,是跟钱币有关的实物资料中的孤品。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明文规定 “禁止流通和买卖样币”。但 “稿币”和 “准币”不在禁止买卖之列。拍卖公司将备受争议的拍品纳入 “样币”,岂不是作茧自缚?何不使用 “稿币”和 “准币”的新概念呢?

一些符合规定的真正的样币,仅值几千元;而以500多万元成交的5公斤金熊猫并不是样币。一枚硬币算作 “样币”便价值连城、不算 “样币”则价格一落千丈的思维定式应当打破。

(责任编辑 刘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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