楹联格律与内容的辩证关系
2016-11-25崔玉龙
●崔玉龙
一、内容决定形式,形式表现内容。毫无疑问,内容永远是第一位而形式是第二位的。然而,内容与形式都是相对而言,没有绝对的内容,也没有绝对的形式,在一定条件下两者会相互转换。对于一副楹联作品来说,首先它应该是楹联,然后才能谈到它所反映的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讲,楹联的格律变成了内容,不符合楹联形式的内容,就根本谈不上是楹联作品。由此我想到了崔颢的《登黄鹤楼》诗,这首诗即景生情,恢弘大气,风骨突兀,乃吊古怀乡之千古绝唱。连诗仙李白登临黄鹤楼,目睹此诗都大为折服,赞叹“眼前有景道不得,崔颢题诗在上头。”。所以,从来无人质疑这首诗是绝佳好诗,但因此诗前四句多处不协律,它究竟属不属于七律,却自古至今争论未休。
二、就楹联发展现状来看,《联律通则》仍应成为基本遵循,并须正确理解和把握。譬如在对偶上,通则讲词性对品和结构对应,但它有许多从宽的地方,字、词、语法结构,并不强求完全一致,只要一个层面达标,便可成对;譬如在声律上,通则讲当句的节奏点应平仄交替、对句的相应位置须平仄对立,但平仄对立优于平仄交替,也就是说,两者权衡,可首先考虑放宽平仄交替;譬如在节律对拍上,可按声律节奏“二字而节”,也可按语意节奏即出现不宜拆分的三字或更长的词语,其节奏点均在最后一字,给撰联者以充分的选择。同时,在联律以外,个别地方违规,只要无碍大局,即原则上称得起“楹联”,亦不可贸然“枪毙”;尤其是对那些富有时代气息、具有独特风格、产生强烈震撼力的楹联,更须“法外施恩”。
三、放宽戒律应是楹联今后发展的必然趋势。大家清楚,楹联文化历史悠久,明、清时已达鼎盛期,自有若干不成文的规则,但始终未能像格律诗那样形成明确的规定。直到廿一世纪的今天,经中国楹联学会及诸多联家的卓绝努力,才出现了《联律通则》这一成果,确实来之不易,弥足珍贵。总的来看,它像诗之格律一样,使楹联有了大的框架和基本遵循,具有划时期意义。但也明显存在要求过高过严的倾向,不利于楹联的普及和发展。诗之格律在形成过程中,曾出现过平头、上尾、蜂腰、鹤膝等“八病”之说,被人指为“商君之酷”,后来人们只把押韵、平仄、粘对,以及律诗中间的两联对仗作为主要条件接受下来。因此,笔者认为,对律联的要求可从严掌握,而对多分句的长联,则应适当放宽,个处失律,不必严究。特别是在声律方面,有更多放宽的空间,可以考虑对多分句楹联的“平仄交替”不作刚性要求,而把重点放在“平仄对立”上,直至把“仄起平收”作为底线。像于右任的“计利当计天下利;求名应求万世名”,就把“平仄交替”完全放开,而“平仄对立”也未按传统的声律节奏“二字而节”,这并不影响它成为千古名联。至于属于修辞层次和技巧性较强的辞格,甚至完全可以放开。这样以有利于楹联作者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意境的营造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