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税收制度改革 构建法治财政
2016-11-24王月
王月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首次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实际上就是把财税的定位由经济领域提高到了国家治理的高度。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第一年,在十三五规划中财税改革依然是重头戏。在十三五规划这一新阶段中,财税问题所牵动已不仅仅是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它所要牵动甚至是所有的体制,这是在这一轮全面改革中,财税体制改革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这也是在新的时期认识分析税收制度的一个重要变化。
一、税收法定 构建法治财政
(一)从洛克思想看税收法定
税收制度涉及的经济政治理论很多,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也非常基础的一个理论,就是财产权理论。在众多关于财产权的论述中,约翰·洛克在他的经典著作《政府论》中提出的财产权理论影响深远,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洛克的财产权思想被认为是近代私有财产制度的理论基础。
洛克的财产权强调“天赋人权”,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每个人都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任何政府都不能剥夺的。在这个基础之上洛克财产权思想认为人们是为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权而成立了政府,政府要实现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的功能,就需要一定的资源。由于国家它自身具有并不创造社会财富而且又大量消耗社会财富的特点,政府就必须从人们手里获取一定的资源,人们从自己的财产中支出的这部分就是税收。就是说承认与保护私有财产权是国家实现征税权的前提,私人财产权的存在就是国家税收的逻辑起点,这也从理论上确定了征税的合理性合法性,政府要履行职责就必须被赋予征税的权利,收税就是公民获得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在现代国家中,离开了税收,国家机器就无法正常运转。
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指出,税收表现为公民自愿将自身创造的财富和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无偿让渡给国家和政府,公民也因为让渡获得参与税收事务的权利,所以税收立法权必须掌握在人民手中,就是不征得人民同意不得征税的原则,这也是税收法定主义的雏形。税收法定主义的核心就是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就不能征税。
(二)税收法定是依法治国的需要
我们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十三五规划都明确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简单说就是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都要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来决定,也就是依法征税。
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在这样一个非常时期中,为了营造良好的改革开放环境,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就需要采取一定的非常举措,其中一个非常的举措就是税收。税收的专业性很强涉及的因素更是广,如果从立法动议到形成法律,必定需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时间不等人,如果完全采取立法先行的做法,难免会贻误宝贵时机。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为使我国税收制度更快地适合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采取了对国务院进行税收立法授权的做法。基于这样的历史背景,在我国现行的税种中,通过全国人大立法成为法律的税种只有3个,以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标准来衡量,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尚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了修改后的《立法法》。新《立法法》的一大特色,就是对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税收法定问题做了积极的回应,明确了税收法定的具体内容,从法律上保证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落实。这意味着以后新的税种开征就必须走相应立法的法律程序,这是我国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关键的一步,不仅为未来各税种从条例上升到法律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也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完善税制 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一)“营改增”改革
营改增目的就是消除重复征税。随着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铺开,增值税抵扣链条日趋完整,减税效果明显。数据显示:从2012年到2015年前期营改增试点累计减税6412亿元,此次全面推开后,新增的四大行业涉及纳税人1100多万户,改革涉及面更广,影响更深刻,这也是近年来我国最大规模的减税举措。
税负的变化会给我们的经济生活带来不小的影响。第一,影响商品价格,税收越高,商品加价,购买意愿(需求)可能会随着加价而降低;第二,影响工资,税收越高,企业减薪的可能性越高,提高工资的可能性越小;第三,影响利润,税收越高,企业利润越低,扩大投资的意愿越低;第四,影响创业,税收越高,个人创业成功的可能性越低,随之减少就业机会的增加。通过减税可以激发企业的活力,刺激社会经济的增长,从长远看经济发展状况转好可以带来税收收入的增加。决定税收的因素,不仅要看税率的高低,还要看课税的基础也就是经济主体的发展。通过拉弗曲线就能看出,税率高并不等于实际税收就高,税率太高,人们就被吓跑了,经济活动将停止,反而收不上税来。减税从短时期看会减少税收,从长远看不一定就会减少税收收入。
(二)消费税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消费税改革首先要调整征收范围,基本原则就是“三高”,即高耗能、高污染和高档消费品,属于这“三高”范畴的要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在调整中有被纳入征收范围的,也有被移除承受范围的,“三高”这类的商品和服务需要被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但一些不再适合征收消费税的应税商品也会被从这个范围里剔除出去,总体而言,消费税改革将是“有增有减”的改革。消费税的征收还有一种导向的作用。比如木制一次性筷子、电池都被纳入征收消费税的范围,这是对环保节能减排的一种引导。
(三)资源税改革
在资源税改革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由“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从量计征主要是指以资源的重量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主要是以资源的价格作为计税标准。从“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仅仅一字之差,但是却可以带来税额巨大的增长,可能是几十亿,也可能是数百亿,它影响力非同一般。
从价计征有随价格波动的特性。长期以来我国的一些资源价格一直偏低。在价格理论下,价格有一个作用,那是传递一种信息,价格往往能表现出一个东西的稀缺程度。资源的价格偏低或者说为了得到资源要付出的成本低,这时资源的成本价格就无法正确的体现资源的稀缺程度,有悖于资源稀缺性的基本属性。从价定率会提高资源开发成本,但是也将税收与资源价格挂钩,更灵敏地反映出市场供需信号,体现资源自身真正的价值,促进能源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并遏制浪费,显然从价计征的资源税相对更灵活、更符合经济学的设计原理。
(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改革思路基本明晰,就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比重,调节过高收入,就是要更好的去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个人所得税一个重要的政策目标,始终是公平分配、公平税负。目前的现实问题是个人所得税在一定程度变成了所谓“工资税”,领着工资的工薪层成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所以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未来总的方向是把各个分项综合起来再分类扣除,而不是简单按统一标准做工薪项下的扣除,需要研究的内容很多,包括再教育费用的扣除,满足基本生活的首套住宅按揭贷款利息的扣除,抚养孩子费用的扣除以及如何扣除赡养老人费用等等。
十三五规划纲指出要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制度改革的深化就是以此为方向而稳步向前推进的,税收制度改革,法治财政的构建最终会照应到我们现实生活的诸多方面,会让更多的人得到更多的实惠和红利,老百姓每一天的幸福生活都与之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