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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问题频发的原因思考及对策

2016-11-24卿川

2016年35期
关键词:高某村组村干部

卿川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业、农村等涉农领域的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大,发生在基层农村的贪贿案件也逐渐增多,对此,我们也加大了对我县涉农职务犯罪的查处和打击力度。现就我县新农村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发现的行、受贿等情况作一剖析。

一、近年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

近三年来,我们相继查办了涉及新农村建设领域内贪污、贿赂案件18件22人,其中,2012年底,侦破了我县互助镇万古村原村支书邱某等6人贪污、行受贿窝案,邱某因犯贪污、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其余人员均被法院有罪判决;2013年底,侦破了我县彭庙镇塘林村原村支书周某、该镇原镇长邹某等4人贪污窝案,其中,周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其余人员分别被法院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去年底,反贪局干警经过仔细的调查和摸排,一举侦破了我县中石镇火车村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过程中滋生的村镇干部贪污、受贿窝案,先后对该镇党委书记陈某、镇长谢某、财政所长胡某、该村党支部书记张某、村主任李某、村文书程某以及财政所出纳陈某、工程建设老板高某等8人涉嫌贪污、行贿、受贿立案侦查,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目前该系列窝、串案已全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取得了明显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二、当前我县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一封举报信引起侦查人员的注意。2013年初,我们收到一封群众举报信,反映中石镇火车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名义上是由农民自筹自建,而实际上却是官商勾结下的商品房。由于反映的问题并不具体,加之当时我们对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相关政策、规定等认识不深,对该镇主要领导及村、组干部的个人情况缺乏了解,对该案的线索没有立即启动初查程序。但该封举报信已经引起了我们侦查人员的高度视。

2、深入调研发现问题。2013年下半年,以调研走访的形式初步摸了一下我县三个乡镇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的修建情况,也从中发现一些问题。比如,在调查某乡其中一个村的农民集中居住区时,就发现村组干部的权力很大,他们经常以村上困难的名义叫修建老板解决一些经费,请客吃饭更是常事,否则,他们就会以各种理由阻拦施工,一名村干部从中私吞了修建方提供的1万多元“赞助费”。另外,该镇政府还从修建方那里收取了几十万元所谓的“配套费用”,但还未来得及使用;在调查某镇其中一村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问题时,发现修建方给镇上送车和解决各种费用;我们随的调研中,又发现另外某镇的三名村干部以误工费的名义向修建方索要了近10万元,其中近6万元由三名村干部进行了私分。

3、结合调研,揭开中石镇“农民集中居住区”贪、贿窝、串案。去年底,经过反贪局和纪委办案人员的努力,我们终于揭开中石镇火车村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重大行、受贿问题。经侦查查明:在修建中石镇火车村农民集中居住区过程中,修建老板高某先后向该村支书张某、村主任李某、村文书程某各送一套住房和门面,其中,该村文书在财政所长胡某案发后还向他索要10万元。此外,高某还向该镇党委书记陈某多次贿赂共计人民币60万元左右、向该镇镇长等送数万元等情况。

三、新农村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贿赂犯罪频发的原因分析

在乡镇村组兴建农民集中居住区,是近年来国家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一项新政策,目的就是节约耕地,节省投资,提高农村集约化用地水平,改善农民生活质量和农村基础公共设施建设,以形成布局合理、用地集约、结构清晰、规模适宜、设施完备的农村居住新形态。按照当前国家政策规定,修建农民集中居住区是以当地村组为单位,本着群众自愿参与、自筹自建或代建的方式,由需要修建农民集中居住点的村、组内的群众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决定代建方在符合乡镇规划的范围内进行修建。

但由于修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的政策刚实行,实施过程中还存在政策不规范、制度有漏洞、操作有空间等问题。一是农民集中居住区土地成本较低、利润空间极大,工程老板为取得修建权,不惜给乡镇、村组干部送钱送房。比如,以我县中石镇火车村为例,2011年集中居住房价格为每平方米1700多元,而修建方的所有成本相对较低,修建方有巨大的利润空间。因此,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就成了工程承建老板眼中的香饽饽,许多投资商趋之若鹜,有的老板不惜重金,对村、镇干部加大感情投资,纷纷许诺给其好处。在乡镇、村、组干部眼中,农民集中居住区也成了唐僧肉,大家都想从中分一杯羹。二是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群众的权利被乡镇、村组干部取代,造成贿赂窝案发生。修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由村民(业主)集体讨论决定形同虚设,确定修建方的最终权利被乡镇主要领导以及村组干部代替,没有乡镇主要领导和村干部的点头许可,修建方是拿不到修建权的,就算拿到了修建权,没有乡镇主要领导和村干部的支持,农民集中居住区照样修不起来。三是我的地盘我做主,各方争利,易发生窝案。在农民集中居住区这块肥肉面前,乡镇干部与村、组干部都想从中捞取好处,在利益面前,各自都明争暗斗,最后是修建方哪方都不能得罪,各方都要拿钱摆平。比如,中石镇火车村农民集中区修建过程中,修建老板高某先后给该镇党委书记送了人民币60余万元,给该村支书、村主任、村文书分别送了价值30万元的一套住房和一个门面,除此之外,还另外给村支书考虑了30万元的房屋装修费。更令人惊讶的是,个别干部的胃口很大,比如,该村村文书程某,在高某送了他一套住房和门面之后,且案发前明知他人被检察机关调查时,他还向高某索要10万元,高某被逼无奈,最后又拿了7万元给他才算了事。又如,该村支书张某在去年11月份以自己要做眼睛手术为名,向高某以借款的名义索要5万元,高某二话没说,就拿了5万元给他。

四、新农村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贿赂犯罪的思考和对策

1、查办村干部已成涉案高危群体。通近三年以来的办案,我们认为,无论是从涉案人员、涉案金额还是判决结果来看,村组干部职务犯罪都比以往猖獗许多。现在村干部的权力和手里掌握的资金都比过去要大得多,甚至有些乡镇的村干部特别是县城周边的村干部,手里掌握的权力不亚于一个正科级的局长,其收入远比我们公务员多。因此,随着村组干部贪腐案件的增多,对新农村建设发展和农民切身利益的危害就越大,查办此类案件刻不容缓。

2、严查严惩,加大打击力度。结合我县农村的实际情况,集中力量着力查处涉及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职务犯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严惩治,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以起到教育、警示的目的。

3、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制度防线。一是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坚持村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原则,并纳入村务公开制度内容,防止搞暗箱操作。二是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建议乡(镇)一级党委政府对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确保村务活动在“阳光”下规范有序地开展。三是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乡(镇)一级党委政府要指导帮助村级建立规范的财务账目;村级组织要理顺财务管理关系,防止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兼会计、出纳,以及会计、出纳不分等财务管理的混乱局面;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应统一由村委会建立银行账户,减少经费流动的中间环节,切断贪污、挪用犯罪的源头。四是加强监督,堵塞各种漏洞。乡(镇)一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村级组织及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重大村务活动是否经过村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过程和结果是否公开、财务制度的落实和财务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等。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发挥自身的监督作用,建立本级监督制约机制,既做到分工明确,各施其职,又做到相互支持和配合,充分发挥村民的监督作用,为村民搭建监督平台,畅通、监督渠道,使村民的监督落实到位。

4、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灵活多样、扎实有效的警示教育活动。在农村设置预防宣传专栏,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向村民发放宣传材料,采取送法进村、给村干上法制课等形式拓宽预防渠道,进一步增强农村党员干部群众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自觉性。

5、进行重点监督。针对新农村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关键环节,如土地征用、政策报批、各项审核等过程中极易发生贪污贿赂犯罪问题,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进行重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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