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原产地规则
2016-11-24张蓝月
张蓝月
摘 要:被誉为WTO规则十大贸易案例之一的贝壳案便是关于本文所探讨的原产地规则。最早是在1886年美国的贝壳案中提出了关于产品原产地的规定。这一案件对于原产地规则中货物原产地的界定产生了重大影响。
关键词:WTO;原产地规则;中国;美国;欧洲
WTO制定《原产地规则协议》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各成员政府贸易管理中的原产地制度。它主要针对各国(地区)原产地制度中存在的非关税壁垒问题。公认的原产地标准有两种,一是“完全获得标准”(整件生产标准)。二是更为广泛接受的“实质性改变标准”(王文先,王孝松,2007)。
一、美国原产地规则及运用
美国的原产地规则分为两大类:分别是用以保护美国本土品牌、维护本国产业和企业利益的FTC(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原产地规则,以及美国海关监管进口产品的原产地规则。二者在监管对象、监管标准、监管要求、监管范围和执行机构五大方面均有明显区别。
例如,利用纺织品原产地规则,限制我国服装出口。在对美服装出口的国际分工格局中,香港利用在裁剪方面的优势,专门从事服装面料的裁剪工序;而中国大陆则充分发挥拥有大量廉价劳动力的优势,专门从事服装的缝制工序(钟英娥,2009)。而美国国会于1996年决定将纺织品及服装的原产地判定标准由“裁剪地”修改为“缝制地”,即规定以缝制地作为服装的原产地。美国这一新标准的实施将原本应视作香港的服装记到大陆名下,占用了大陆原本已十分有限的对美纺织品被动配额,达到了进一步限制我服装对美出口的目的。
此外,利用汽车原产地规则,保护本土零部件制造商。美国通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严格原产地规则,除了前文所提到的扩大国外投资的目的,还达到了避免该协定的“免费搭乘者”,以及保护美国零部件制造商利益的目的。汽车原产地规则就是旨在保护美国汽车零部件制造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规定,要享受区内优惠关税待遇,进口的汽车中必须满足62.5%的北美地区价值含量标准。如此严格的汽车北美原产地资格条件,迫使在墨西哥投资设厂的日本及欧洲汽车制造商加大采购北美产(主要是美国产)汽车零部件的份额,否则,他们生产的汽车将难以取得北美原产地资格,其产品出口到美国和加拿大时就将无法享受区内优惠关税的待遇(丁睿智,2007)。
二、欧洲原产地规则及运用
欧盟原产地制度分为基本规则和特殊规则两大类。其特殊规则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优惠关税制度下的特殊原产地规则;适用于高技术产品的特殊原产地规则;在欧盟内加工的产品的特殊原产地规则(王文先,王孝松,2007)。欧洲2011年生效的最新原产地规则在原产地确定标准、原产地规则的累计适用范围等做出了新的规定。并且,自2017年1月1日起,欧盟将企业注册出口商体系,意味着2017年起欧洲会使用新的原产地规则。欧盟原产地规则的有以下几点特征:采取广泛的累积制度,也就是上文提到的双边累积和区域累积;原产地规则逐步统一、简化,这一点和美国相似。
在运用方面,欧洲利用集成电路原产地规则,吸引高科技产业投资。欧盟在的原产地规则就兼有引进高科技的目的,它规定针对高新技术产品,其原产地应为运用高新技术的所在地。例如为鼓励吸引半导体技术,将集成电路的原产地标准确定为关键工序扩散工艺。这一规定导致美国和日本在欧盟集成电路行业的投资飞速增长。欧盟同样通过这一规则达到了吸引外资投向高科技产业的目的。
此外,欧盟彩电反倾销案利用了我国原产地规则漏洞。自1998年起,欧盟便发起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调查。当时,我国在彩电产品的原产地证书颁布时存在漏洞,欧盟利用这一漏洞,在对开展反倾销调查时,采用了我国签发的彩电原产地证书而非欧盟彩电的原产地标准。正是我国不严谨的原产地规则,使得我们遭受了反倾销,导致我国的产品难以进入国际市场,欧盟利用我国的缺陷达到其保护本地产业的目的。
三、我国的原产地规则
我国原产地规则目前分为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和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两大块。加入WTO之后,国务院在200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这成为我国第一部统一的关于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统一适用于进出口货物。它的颁布和实施解决了我国长期的货物原产地规则不统一的状况,把“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作为判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两个标准。《条例》规定“实质性改变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与加入世贸组织之前比,我国的原产地规则和标准更加完善和严格,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和缺陷。
相比美国和欧盟,我国制定的原产地规则标准不够统一,我国在区域经济合作中签署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大陆与香港和澳门签订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及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三个自由贸易协定,而这三个协定内容中混合了三种标准,且三个协定的主要标准也不一致。这给我国的自由贸易带来了许多不便。
同时,我国对原产地规则认识较浅,重视度不足,没有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修订和更新相关产品的原产地标准;相比美国和欧盟等国家,中国在国际市场中也没有做到积极灵活地运用原产地规则;在和他国建立合作关系时,多是被动地接受他国主张,而较少地选择积极主动制订标准。
通过近些年的对华反倾销案件数量及比重相关数据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已经多年来一直是遭受全球反倾销立案调查最多的国家,原因之一便是我国现行原产地规则过于简单、原产地标准过低。原产地规则与反倾销调查常常联系在一起,他们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相互约束的紧密关系。通过上文欧盟对原产地规则的运用的案例二,一些国家直接或间接运用原产地规则,或引用本国完善的规定或利用我国不完善的原产地规则体系的漏洞,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
四、对策建议
首先,重视WTO规则,完善修改原产地相关规则,制定统一、协调的规则和标准;根据经济和贸易的发展,适时更新原产地规则相关规定;完善相关立法制度。
其次,善于合理合法地运用原产地规则,全面了解掌握他国的规则与标准,做到知己知彼;在合作时,先发制人,主动出击,不要一味地被动接受他国建议;并且针对不同的贸易对象制定不同的原产地规则,因“国”制宜。
最后,由于我国入世较晚,新的原产地规则实施时间并不久,我们需要加强有关原产地规则的调研和学习,将美国和欧盟在制定原产地规则方面的一些长处合理借鉴,维护我国自身利益。(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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