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基层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
2016-11-24白锦平
白锦平
摘 要:目前在一些基层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管理上存在不足,有的单位对应收款项管理不到位、对固定资产或土地有违规处置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家底不清,对此类违规行为监督约束机制滞后,没有责任到单位,到责任人。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挂账和在建工程管理;资产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社会职能、行使行政权力以及提供各类服务的物质基础,它的规模大小、使用效率、管理能力、以及使用状况,直接影响行政事业单位职能履行的水平、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在2016年实行了全国范围的资产大清查,距离上次大资产清查2007年已有10的时间,这10年中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各行各业都发生较大变化,体现在资产上就是总量翻倍,种类、机构也有大的变化。
结合笔者所在行业的基层行政事业单位,谈一谈目前有关资产管理中的问题与不足:
在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管理中,对往来款项的管理缺乏相应的管理办法,有个别款项夸账时间长,但又不具备成为坏账的条件,不能按现行制度规定做挂账损失处理。与企业可能有所不同,企业实行坏账备抵制度,对一些应收款项达到一定年限以后,可计入费用,冲减坏账准备,而在行政事业单位不实行坏账备抵制度,对于那些账龄长且不具备坏账条件的款项,只能挂账,也与固定资产报废不同,固定资产的正常报废,单位内部认定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就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就可做下账处理了。在行政事业单位要认定为资金坏账是没有年限一说的,只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坏账:1、债务人被宣布破产,注销工商登记或政府责令关闭,而无法收回的款项。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为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部分。3、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无法收回的。4、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裁定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
分析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坏账形成有以下原因;一方面单位的内部制度不健全缺乏对应收款项形成以后的相关后续监督以及问责体制,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对应收款项没有履行好催款义务,一些承办人借款办公事以后,对结清款项没有认真对待,不像刷了信用卡以后,担心会有滞纳金和违约金,给个人的信誉会带来不良影响,而积极主动还款或向对方催款。还有,个别承办人从内心对应收款项认识不足,对单位财务部门的催款通知不认真对待,抱有消极的态度,认为反正是公家的钱,追回来也没有自己的份,而单位没有相应制度处理这类不作为或慢作为的具体办法,没有形成有效的应收款项催款应对机制。另一方面,部分应收款项是由于对方单位或单位内部客观原因造成长期不能偿还,单位未采取民事诉讼通过法律手段追回欠款造成。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的单位存在工程多年未竣工验收,未形成最终财务决算就把形成资产投入使用,形成的房屋建筑物又迟迟不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对建设工程中有关土地的置换、处置没有经过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最终结果造成在建工程长期挂账,形不成交付使用资产,在单位也不能做固定资产登记,而已经处置的土地未能做无形资产减少处理,造成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账实不符。
固定资产不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有的领导对制度没有吃透,抱着侥幸的心理,以单位内部集体决策为由,敢于违规处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财务资产账面数据不变,虚增了资产,也是造成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的原因之一。以笔者单位为例,2010年单位在职工内部拍卖面包车1辆,后来单位上级部门申请报废处理时,由于车辆已过户,没有审批报废的材料:如行车证、车辆回收证明书,也没有实物,至今车辆名存实亡。还有一些单位领导,对资产的日常管理观念薄弱,对国有资产流失、毁损行为视而不见,得过且过。举例,有一基层单位,位于城乡结合地,属于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附近村民在新建房屋时,出现侵占单位土地的行为,单位领导怕麻烦怕惹事规避纠纷,对违法行为置之不理、视而不见,最后,四处的村民开始效仿,有的占一小角,有的在单位原有建筑物的基础上,修建突出物侵占临空,这些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对以上胡作为、乱作为、不作为的约束处理滞后,违规成本太低,事后单位按照正常程序上报处置申请,肯定得不到批复,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只能长期挂账,而相关责任人也没有承担连带责任。
日常资产管理环节薄弱,在一些基层单位依然存在重财务、轻财产;重投入、轻管理的现象。财产会计、保管由其他工作人员兼任,不能完善出入库领用手续、不能做到按规定定期实物盘点、报废财产统一回收等。
针对目前基层行政事业单位现状,对如何加强资产管理,笔者就所在行业的特点及实际情况谈几点建议:
1、加强基层领导对资产管理的认识,要从意识形态要上升到法规法纪的高度,取消以往的不重视、随意处理甚至乱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特别对固定资产和土地,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暂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归属转移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包括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在上报申请时,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技术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审核鉴定并提出意见,国有资产拍卖、转让、置换的要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处置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要有损失调查报告、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和责任人的赔偿情况说明及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等。
2、从机构和人员配置上加强资产管理,成立独立的财产管理部门,依据岗位不相容原则并安排专职财产会计、保管以及其他资产管理人员
3、加强单位的内部制度建设,完善资金挂账、发票管理、财产管理等制度,进而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引入责任问责机制,对一些不按规章制度办事的单位与人员起到威震约束的作用,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考核体制,对违反制度给国有资产带来损失的单位及责任人,应当追究责任、且责任到人。(作者单位:吕梁市水文分局)
参考文献:
[1]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会计之友》-2006-作者-李红委
[2] 《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北方经济》-2007-作者-曹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