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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如何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

2016-11-23周珊

人间 2016年24期
关键词:农民工

摘要:中国工会十六大报告提出“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新时期维权观。这是新形势下党和政府对工会工作的迫切要求,是广大职工群众对工会组织的热切期待。作为企业工会,“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是企业工会工作的基本原则,对于建筑企业怎样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相关的社会冲突,努力构建和谐的用工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

中图分类号:D91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40-01

成都市总工会于2003年在部分国企试点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并于2004年要求全面推行。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建立在基层企业工会基础之上的维权得不到满意的结果,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维护。公司以承建的“锦上城”项目部为调研对象,针对农民工权益维护渠道的问题,进行深入调研,通过具体的实践调查来研究农民工维权渠道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法。

一、农民工法律淡薄,获得知识途径少

通过对该项目部部分农民工的走访谈话,发现由于繁重的工作和自身生活环境,大部分农民工很少花时间通过报纸、书籍、电视等途径来获取法律法规知识,导致他们法律意识淡薄。一是教育水平虽有提高,但大部分农民工的教育水平仍处在初级教育水平,甚至有一些年龄较大的农民工连字都不认识;二是工地条件有限,没有理想的学习氛围,加上工作压力大,没有时间和精力看书、读报。因此造成农民工法律意识整体比较淡薄,遇到难以维护自己劳动权益问题时,便采取过激行为来解决问题,从而造成种种讨薪、工伤补偿等劳动纠纷。

针对这一问题,公司工会结合各项工作的开展多渠道加强宣传力度,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注重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在项目部张贴了法律知识画报和廉洁文化展板,组织开展了“法制讲堂”、“法律知识宣讲会”等活动,宣传法律法规,积极引导一线职工和农民工理性合法表达诉求。结合农民工夜(技)长期开展了法律知识培训课,并定期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切实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法规意识。

二、加大工会工作力度,增强农民工的归属感

对于建筑业而言,很多在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都来自于大大小小的劳务分包公司,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各用人单位。农民工的流动性大,一个工程完工又投入到另一个过程中,造成他们对于用人单位或项目管理人员不信任,甚至没有好感,遇到生活困难、法律纠纷等问题时不愿意向用人单位工会和项目部诉说、或是不愿意与有关人员沟通交流,便采取过激行为来解决问题,最后导致种种讨薪、工伤赔偿等劳动纠纷。

要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便要加大对项目部的工会工作力度。我公司工会通过在夏季和冬季开展的“送清凉”“送温暖”活动,发放了各种慰问物品和便携式电子血压仪,宣传了健康卫生知识,并深入基层听取农民工的所需所求,切实关心他们在生活和工作上的想法和建议,拉近了互相之间的关系。

公司工会结合自身工作和党委、纪委工作,开展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等,吸收采纳农民工提出的合理建议,尊重农民工的人格。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活跃其业余文化生活,让其充分感受到工会大家庭的暖和。工会还要求各在建项目部按相关要求按时发放工资,并将工资明细表张贴在项目部公开栏,通过“双亮”促进维权渠道畅通,增强了农民工的归属感和对工会、项目部的信任度。

三、建立健全项目部与公司工会联络机制,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

为了真正“方便、快捷、有效”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就要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一是切实关心农民工的实际需求,要利用好农民工技(夜)校,培养农民工作为“九大员”,鼓励他们拿文凭、考评职称,并对取得二级以上的建造师、高级技师、高级工程师,或者获取市级以上荣誉的人员给予特殊奖励,激发农民工自我提高的积极性。二是在锦上城项目部选择一名综合素质较好的一线职工作为工会的联络员,对他的理论水平、法律知识等方面进行了培训后作为公司与项目部之间的专职信息联络员,并将他的照片和电话张贴在项目部公开栏,当有农民工遇到维权问题或是其他困难时,可以先与该项目部的联络员反映情况,联络员再及时向公司工会传达农民工的需求,反馈信息,以便及时解决问题,减少摩擦,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建立联络员至今,未发生纠纷事件。三是设置维权热线和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公司将工会办公室电话设为农民工维权热线,并将维权热线电话号码制作在维权告示牌上,张贴在各在建项目部,充分发挥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法律援助和工会信访的作用,畅通农民工表达诉求和需求的渠道。

四、对于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深入思考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但在实践过程中,工会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地位还不突出,作用还不明显。工会对农民工的维权,还有很长的路需要探索。公司工会认为有必要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的民工联合工会,在同级党委和总工会的领导下,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共同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是民工联合工会可以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的特点开展工作,便于民工的流动。农民工会员在流动时,可办理相应的临时会员关系,与工作地民工工会组织建立联系,以会员身份参加工会活动,也有利于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当地民工工会组织的维护。

二是各地区的民工工会组织之间可加强联系,加强协作,共同保障各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地民工工会可委托农民工打工所在地民工工会组织代为管理农民工,并代表农民工与企业进行权利的交涉、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等。

三是民工联合工会是农民工自己的工会组织,农民工有参加的积极性。民工工会组织在总工会的领导下,根据农民工所在地区所在行业的特点组织开展农民工维权活动,为农民工办实事。农民工对此定会欢迎与支持,也就有了参与的积极性。

四是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的民工工会组织,有利于把松散的农民工群体最大限度地组织起来,有利于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和管理,更有利于凸显工会本身的社会地位,例如2003年12月22日彭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86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一案,当庭判决民工胜诉。该案得到了成都市总工会高度重视,以成都市总工会组织的律师团,作为农民工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依法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26位农民工在胜诉后强烈要求加入工会,在社会各界产生了积极影响。这说明,只有区域性、行业性的工会组织才能较好的开展农民工维权活动。

工会是集体劳权的代表,这种代表必须要有内容,即劳工群体。民工联合工会作为农民工群体的集体劳权代表,可以改变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人维护的状况,同时从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于社会、于农民工本身都有益。

参考文献:

[1]常凯,工会理论政策研究的地位与作用论纲——兼论全国总工会理论政策研究的方向与方法,《工会理论与实践:中国工运学院学报》,2001

[2]叶建勋,利益多元化下的工会权利与职责,《工会理论与实践》,2003

[3]刘元文,高红霞,产权改革后国有企业工会工作基本状况,《工会理论与实践》,2003

[4]孙秀强,工会的维护职能,《中国职工教育》,2006

作者简介:周珊(1990-),女,汉,四川南充,专科,成都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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