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终身监禁白恩培是不是一辈子走不出监狱了
2016-11-21
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白恩培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白恩培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白恩培由此成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首个适用终身监禁的正部级落马高官。
终身监禁是什么
终身监禁是增加的规定,即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我国的终身监禁适用有以下条件:1、只适用于贪污、受贿罪;2、 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3、 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罪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4、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对终身监禁用词的是“决定”而非“判处”,而且将其起始时点规定在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之时,表明终身监禁不作为新的刑罚种类。
终身监禁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必须符合这四个“特别”,才存在适用的可能性。对白恩培决定执行终身监禁,一方面表明了中央依法严厉惩治腐败的决心,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另一方面这也符合我国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