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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怪录》中婚俗文化探微

2016-11-21刘少静

剑南文学 2016年10期
关键词:婚俗媒人婚姻关系

□刘少静



《玄怪录》中婚俗文化探微

□刘少静

《玄怪录》作为唐传奇之首,内容涉及面甚广。其中的婚俗文化,是唐代社会婚俗的一面镜子。涉及内容有:媒人,婚姻礼仪,婚姻形式等。婚姻在社会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对其作以分析可以溯源婚俗文化在唐代及以前的发展情况。

一、媒人

《杜子春》、《张老》等篇均提到媒人这一角色。上古时期,男女相处并无禁忌,因此也就不存在媒人。《吕氏春秋》有曰:“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随着社会的发展,上层统治者为了巩固政权,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度,采用血缘作为纽带,以确保血统的正宗和纯洁性。男女群居结合已是不大可能,但“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的目标不能中断,为了解决这一社会矛盾,“媒”便应运而生。

据盛义《中国婚俗文化》介绍,媒的出现大致在西周时期,在此以前可靠史料中似乎尚未见到它的身影。“媒”,古代作“谋”,即通过谋合而成之意,最初由巫觋担任,后来巫风衰落,媒才逐渐普及了。媒在产生之初是一种神圣的职业,为此,周朝设立了媒官以掌其事。媒在当时除了作为“合二姓之好”的中介人外,还充当着男女两家建立婚姻关系的保证人角色。据《周礼·地官司徒·媒氏》的记载,媒人还要在男女命名之后做记录,以便掌握其信息,到了一定的年龄敦促他们按时婚嫁。秦汉以后,特别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媒已经成为中国传统婚姻文化中不可缺少的中介和担保。封建礼教渗入人心,男女之间的禁锢日益增强,青年男女已经不可能像上古时期那样自由交往,这样就不得不依赖于媒人。虽然媒人很重要,但并没有像唐朝一样,把媒妁之言写进了法律。《唐律疏议》云:“为婚之法,必有行媒。”这样也就不难理解现今社会中依旧存在的媒人这一行当。

二、婚姻礼仪

《韦氏》、《党氏女》等篇有备彩礼、亲迎、择吉日、聘纳等几项内容,这些都是缔结婚姻时的礼仪。由现存史料来看,古人结婚有“六礼”的说法,目前所见的最早记载见于春秋战国时代汇编之书《仪礼·士昏礼》中,总结来看,六礼乃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动乱,礼崩乐坏,直至西汉时期才稳定下来,为了巩固政权,统治者对先秦时期流传下来的制度进行规范和革新,婚姻六礼继续实行,但发生了几点变化,由于经济的发展及伦理观念的变化,执雁去女方家的礼仪慢慢地向金钱方面过渡。厚聘以娶在汉代逐渐流传,聘礼的种类发生了很大变化。魏晋南北朝时期,婚礼有庆贺行乐之举,冲击了先秦时期婚礼不贺的传统。发展至唐太宗时,少数民族和中原地区频繁交流,在继续保存六礼传统的基础上,同时也接受了北方少数民族的一些风俗,出现了许多汉俗与少数民族婚俗融合的现象如拦门、障车、催妆、交拜、弄妇等。

三、婚姻形式

《郭代公》、《曹惠》等篇有关于婚姻形式的描述。主要有买卖婚姻,冥婚,纳妾和入赘。

买卖婚姻是男方用一定财物为代价,换取妻子具有交易方式的婚姻形式,如《郭代公》篇。冥婚是指幽冥世界的婚姻,主要有人人冥婚、人鬼冥婚和人神冥婚。人人冥婚是已死去的人之间的婚姻,如《曹惠》篇。人鬼冥婚是活人与死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是由人人冥婚发展衍变而来的,如《王煌》篇。人神冥婚是人与神灵间的婚姻关系,既反映出人们对大自然的屈服,又有对神灵的崇拜。纳妾之俗在古代由来已久。封建统治者对妾婚不但加以肯定,还身体力行,上至君王,下至吏绅及有一定经济基础的人,如《侯遹》篇。入赘是一种男子就婚于女家,以女家作为主体关系的婚姻形式。最初是母系社会的婚姻形式。后来,发展到父系社会,私有制逐渐产生,婚姻不在是个人间的安排,而是牵连到家族之间的利益。若是在婚姻关系中不对等,一方经济利益受损,便需要一方给予补偿,若是男方处于生活贫困的家庭,没有能力拿出一定的聘金,便需要采取去女方家里做劳动以给予补偿的方式换到妻子。现如今这种婚姻形式仍然不少,不过已不是利益的结合,而是呈现出多样性。

(西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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