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的法律特殊性研究
2016-11-19邵南希
摘 要 协会是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结社形态,与其他类型的会员组织相比,协会会员在主体、载体、合同性质甚至会员转让等方面有很大差异,显示出其特殊性。本文以中国足球协会为例,在界定协会的概念、属性的基础上,对协会会员的特殊性进行阐述分析。
关键词 协会 行业协会 会员 合同
作者简介:邵南希,天津商业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物权与债权理论与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256-02
一、协会与一般社团组织的辨析
(一)协会与学会的界定
协会是指个人、单个组织通过签署协议以实现某些特定目标的团体或组织,内容包括职业、雇主、行业、学术和科学等等。协会属于社会团体,可以注册为法人的面向全社会的组织,也不可以通过注册、只有系统内部活动的组织。
学会在学理上还没有具体的定义,笔者认为学会建立的意义重在“学”上,旨在促成科教文卫事业之间学术交流,是专门行业研究探讨行业内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促使我国科教文卫事业进一步发展而建立起来的机构或团体,如中国心理学会、中国教育学会、中国法学会。
通过协会和学会含义的概括,笔者认为学会是协会的下位概念,广义上的协会是对一类具有特定目标的组织团体的总称,学会则仅是针对学术和科学方面的协会的一个分支。狭义的协会就是我们常说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
(二)行业协会与商会的界定
行业协会作为协会分类下的重要一支,一般被登记为公法人。未经过政府授权,成员们基于自愿原则组织起来的,一般登记为私法人。行业协会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行政法理论将其作为行政相对人或受托的行政主体,忽略了它的中介性和社会性。这体现在行业协会在政府逐步退出市场的过程中承担很多政府职能,成为落实政府规划的代理人,行使原本属于政府职能部门的职权;另一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行业协会作为抽象的平等主体与其外部主体发生民事关系,没有触及行业协会内部的自律性,但作为非营利性的公益人,它是特定行业的发声筒,应该提出本行业的诉求。目前,我国法律界和学术界对行业协会的概念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仅在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笼统地对“社会团体” 作出了界定。但这不是规定特殊行业协会规则。一些学者认为,行业协会是政府和企业的中介机构,承担统筹、规划、协调和服务功能,如协助政府规范市场,为提供更好的服务中发挥作用,另一些学者认为,行业协会是由同一行业的企业经济自愿组织起来的,但他们只是包含部分的内容或性质的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在政府和法律的运行下,不仅是调控主体,也是受控主体。它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却要充当政府的助手,在一定范围内行驶管理职能,协助政府建立行业内秩序并监督管理行业内规则的运行,总之,行业协会的形成及其作用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其主体是同一行业的企业;第二,是在自愿原则的原则上建立起来的;第三,其宗旨是谋取同行业成员企业的共同利益;四是具有法律资格的经济社团。
商会是市场经济运行下的另一产物,但是,商会不等同于行业协会,虽然都是自愿组织起来的经济团体,都是市场中介组织、社团法人,具有民间性、自律性和非营利性等特点,并且承担着相同的职能。
但是差异也更明显:
1.商会同时具有全面的特点和区域性特征,我们常见湖南商会、福建商会就是具有区域特征的一类组织。商会组织并不仅指一个特定行业或某个特定区域,而是一个本国或本地区工商业者集合的组织,它涵盖某区域内一般行业或某一个专业性的领域,然而,行业协会是以行业为主线的中介组织,虽然带有综合性色彩,但是这种综合性体现为行业的综合,而非地域性的综合。
2.商会的职能主要是参与政策制定,提出有利于在本地区、本市或全国的发展政策。行业协会的职能主要是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的发展政策建议和意见,克服市场失灵,有助于政策在本行业中的贯彻实施。相比之下,商会的职能范围更宏观、更综合,更具区域性的特点。
3.商会所维护的是本地区或全国工商业者的合法权益,而行业协会所维护的是本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
4.历史上一般商会还能发展出许多特殊职能,包括仲裁及为某一产品出具原产地证明等,而行业协会则不具备这些职能。但行业协会拥有自律性的行业管理职能,这是商会所不具备的。
二、协会会员、商会会员与消费会员的辨析
会员是指某些团体或组织的成员。笔者根据社团组织的性质将其分为两类,协会会员和消费会员。无论是协会还是商会,都是非营利的社团组织,而消费社团是企业以盈利为目的所设置的营销方式。
(一)协会会员与消费会员的相同点
首先,体现在会员载体上,无论是协会会员或是消费会员都会得到一个身份凭证,协会会员通常会发会员证,会员证是证明单位或个人参加协会活动的资格认定,消费会员则是以实名制会员卡的形式体现,会员在消费时必须通过会员卡才能享受会员优惠;
其次,体现在会员申请的方式上,都是基于自愿原则进行申请才能成为会员。
(二)协会会员与消费会员的不同点
协会会员与学会会员都需要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注册的形式才能建立起来,它们的会员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是学会会员的注册方式与协会会员有所不同。在此我以中国足球协会和中国教育学会为例:
中国足球协会的会员要通过书面申请的方式成为会员,并附有在当地民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关材料。具有申请单位会员资格的主体是有限定的。而中国教育学会以公开招募的方式来吸收会员,其中对单位会员的要求是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师范院系、科研教育机构、教育类事业团体以及教育类相关企事业单位均可以申请,对个人会员的要求是在以上单位从事教育工作相关人员均可以申请注册为中国教育学会会员。
一般球员注册在足协并非以会员的身份,而是以职业球员或是业余球员的身份注册,只有在足协注册之后才能与俱乐部签订劳务合同,开始参加各项比赛,这里的协会更像一个专业的管理部门。而学会的会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加入,申请之后即可成为学会会员参与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学会会员权利,并履行学会义务。
无论是协会会员还是学会会员,与消费会员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类会员形式。表现在:
1.载体的性质不同。协会或学会是社会团体,属于非营利性机构,其下注册的会员是与行业相关的单位或个人,其目的旨在规范行业规则,组织行业内活动,协助政府管理的社会中介机构。而消费会员是基于消费的基础上发展的,其载体是公司,以追求利益为目的而衍生出的产品,以优惠的方式吸纳会员,是一种销售手段。
2.会员合同的性质不同。消费会员合同是消费者与商家订立的消费合同,由商家提供服务,消费者享受优惠。协会作为法人组织,与协会的注册会员缔结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这种合同性质与消费合同不同。
3.会员转让的形式不同。在协会章程中都有关于会员管理的细则,但是对于会员转让的规定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因为协会会员的会员证作为会员的身份证明,仅具有人身属性,不具有财产属性,不能转让。而消费会员所取得的会籍,是具有财产属性的资格证明,是商主体为了和客户建立长期的消费关系所运用的一种营销手段。
三、协会会员之间的关系——以中国足球协会为例
(一)协会会员之间的关系
根据《中国足协章程》的规定,各个地区的足球俱乐部隶属于地方足球协会,只有城市的足球协会才能申请成为单位会员,因此地区的足球俱乐部与中国足球协会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运营必须遵循《足协章程》,俱乐部与俱乐部之间才是平等主体的关系。
(二)职业性俱乐部与消费型俱乐部的辨析
俱乐部就是将具有相同兴趣的人们聚集在一起进行娱乐活动的组织团体或者其场所,现在的俱乐部有的演变成会所的形式。但是俱乐部也存在不同的性质,笔者将其分为职业性俱乐部和消费型俱乐部。
消费型俱乐部是指为了小众群体的爱好所衍生出来的服务型产品,其收入主要是会员购买会籍的费用,如高尔夫球俱乐部。而职业型俱乐部是以某职业为收入来源而运营的俱乐部。二者的区别如下:
1.入会方式不同:消费型俱乐部是以招募会员为主,消费者花高昂费用取得会员资格,在每次消费时再缴纳一定的费用购买商主体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职业型俱乐部一般是聘用制,聘用职业运动员参加比赛。
2.合同性质不同:消费型俱乐部会员合同是俱乐部与消费者之间缔结的合同是消费合同,而职业型俱乐部与其成员所签订的是劳务合同。
3.权利义务不同:由于两类俱乐部所缔结的合同性质不同,导致合同的内容也有很大的差异。一般消费型俱乐部所缔结的消费合同内容是因产品或服务而衍生的权利与义务。职业型俱乐部所缔结的劳务合同规定了所签约的成员不仅要遵从俱乐部的章程,还需要遵守该职业协会的规则。
4.主体关系不同:消费型俱乐部是发生在俱乐部与消费者之间的,在消费领域中因产品或服务而形成的交易关系;职业型俱乐部缔结的是劳务合同,成员与俱乐部是雇员与雇主的关系。
四、结语
综上所述,协会的特殊性体现在:
首先,它是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如今有许多“山寨协会”利用协会的非营利的性质大行其道,打着官方的旗号进行敛财,这不仅欺骗不明真相的群众,还给正规的社团组织带来恶劣的影响,这值得我们重视并加以打击规范。
其次,协会会员的下位概念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中国足球协会作为我国体育领域的协会,协会下会员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消费会员,其会员主要是以单位会员的形式入会,个人会员入会是以“荣誉会员”的形式,但这样的会员所占比例极小,协会会员仅具有的人身属性决定了协会会员无法转让的特质。而消费会员并没有这种限制,可以按照商家的规定进行转让。
最后,大多数对协会的分析集中在对行业协会的职能研究,而对协会会员之间的法律关系研究较少,笔者通过对协会的特殊性研究发现,协会承担的职能大同小异,但是因性质不同,协会下属的会员性质却不同,如消费型俱乐部与职业性俱乐部的区别。协会在我国的发展仍未成熟,协会组织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对协会会员的规定仅有会章进行规范,这使成员在市场经济下的活动没有保障,在利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及时维权,这值得我们加以重视。
注释:
①社会团体是指由公民或者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参考文献:
[1]夏利民.行业协会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律思考.法学杂志.2006(6).
[2]汪莉.论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法学杂志.2006(1).
[3]余晖,等.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理论与案例.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