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观念性障碍
2016-11-19唐素林
摘 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一个总蓝图,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但由于我们法治进程时间不长,全社会法治意识尚未全面形成,还存在诸多不利于法治建设的观念性障碍。文章阐述了权大于法、人情大于法、政策大于法、法律工具论、缺乏规制意识和依法办事的精神、不正确的权利意识等不良法治观念对法治建设造成的阻碍。
关键词 法治 观念性障碍 法治建设
作者简介:唐素林,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法律文秘专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访问学者。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50-02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12月份考察江苏时提出了“四个全面”,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再次重申了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由此可以看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我们意义重大,需要法治在实现我国和平发展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是一项急需推进的重大举措。虽然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人的法治意识觉醒了,法治理念有较大改观,法治成为主流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治正确的标志,成为人们言谈中的大词,屡屡出现在我们的官方文件中和老百姓的言谈中。但由于我们法治进程时间不长,全社会对法治的敬畏尚未形成,还存在诸多不利于法治建设的障碍,尤其以人们的不良法治观念为最大阻碍。因此,要让法治成为国人共识、建立起全民法治信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尝试探讨阻碍法治建设的观念性因素。
一、权大于法
法大还是权大?在中国推行法治建设30多年以来,这已不成为问题,无论是官员还是老百姓都会认为当然是法应当大于权力。这得益于近30多年,中国在进行法治建设过程中,一直在批判权大于法的理念与做法。然而由于传统观念的惯性使然,权大于法的负面影响极为深刻,在个别地方或在个别事件中,权大于法成为干扰法治建设的大问题。
虽然在中国当前这个时代,法治已经成为政治正确的标签,很多人赞成法治、不赞成权大于法,但依然抵挡不了深层意识形态所奉行的权大于法的观念。官员们自然是这方面的推动者,但普通老百姓对此也能理解与接受。比如:近些年各地出现的强拆、违法拆迁事件以及孝感中院法官穿法袍维权被免职 ,甚至有行政机关可以随意宣称法院的判决无效 等都是权大于法的表现。
导致上述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当今中国处于中西方文化、前现代、现代乃至后现代交汇的特殊时期。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不同于西方,亚里士多德指出“从古代起,西方人便激烈而无休止地讨论着法律与权力的关系,这种争论奠定了法治观念的基础” ,因此,在西方古代的争论及斗争中,形成了“民主”、“法律至上”、“权力受制约”、“主权在民”等法治观念,引导其法治建设逐步推进。反观中国,这是一个君主专制国家存在很长时间的国度,虽然有法律,鲜有民主,推崇皇权至上,皇帝是天子,皇帝的话就是金科玉律,就是法律,皇权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主要特征是维护皇权的,讲究君权至上、权大于法等。虽然中国封建王朝已倒塌一百多年,但这些观念还影响当今的人们,给今天的法治建设带来很多的负面影响,让人们相信权力而不相信法律,崇拜权力而不信任法律,权益受损后相信清官不愿自觉地寻求法律的保护。
总之,正是权大于法的观念的存在影响,无法处理好法与权力关系,导致法律至上、法律约束权力等法治理念难以在当今社会深入人心,导致法治建设举步维艰,进展迟缓。以至于李克强总理还在疾呼:“法必须大于权,决不允许权大于法。”
二、人情大于法
说传统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一点都不为过。传统中国社会是建立在以宗法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关系基础上的社会,人们祖祖辈辈长期生活在一个固定的区域,人们相互之间不仅认识而且十分熟悉,形成了一个以家族为纽带、以乡党为桥梁,以关系为节点的人情网络社会。在这样的熟人社会中,规范人们行为的是伦理道德,即“礼”,而非法律。人们习惯于在温情脉脉的伦理道德指导下生活,钟情于对现实人际关系的把握;凡事讲个“礼”,做事要给人“面子”、留余地,这样才能得到大家的赞许,并获得心理上的满足;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伦理化、道德化及情感化的;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是托朋友、找关系,托朋友的朋友、找关系的关系,请客送礼、作揖赔笑,乐此不疲;对于用刚性的、讲程序的法律来解决问题、调节人际关系的做法,从心里是排斥的,也是不适宜的。这种重视人情的传统一直影响到现在,人情因素在当今社会生活中依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传统“人情”对“法治”的挤压,导致很多人信仰“关系”而非法律。人情包括老领导之情、亲戚之情、朋友之情、同学之情等。举例子来讲,现在很多人都开车上下班、出门办事,不时有违反道路交通法被处罚时,他们首先考虑的不是自己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如何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如何“找熟人做工作”,使自己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如果目的达到,则认为自己有面子,如果找不到这样的关系,则认为自己倒霉,而对自己的违反行为不以为然。而一些执法者为了顾及某些人的面子或讨亲朋好友的欢心,常牺牲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给法治建设带来很大的危害,导致一些执法者、一些地方“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等恶果,最终人们崇尚权力、不信法律,使法律的权威受损,阻碍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政策大于法
政策是指党内规范性文件。在建国之初,该传统被延续下来也算是合理,因为当时法制并不健全,司法机关办案应当有所遵循,没有法律依照政策是合理的,但是随着法律制度越来越健全,在深入开展法治建设过程中,还存在继续把政策抬到不适当的高度及过分的依赖政策的现象,在老百姓中也存在信红头文件,不信“黑头”(指法律)的现象,这就是典型的重政策不重法律,甚至以政策代替法律,给法治建设造成极大的消极影响。因为重政策导致了人对法律的轻视,还很容易造成以权代法,以言代法,阻碍法治建设的进程。在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重政策、轻法律的传统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的实现。这需要我们重新审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要摆正法律与政策的关系。虽然,党的政策是制定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在政策指导下制定的。但法律一经发布,全社会都必须执行和遵守。如果法律已落后于现实,则应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修改,未经修改不得突破,如有突破则应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四、法律工具论
法律工具论在我国己经长期存在,在古代中国把法律当作治民工具。“法即刑”便是一个典型代表,它突出法的惩罚性和暴力性。这种“暴力”的法自然会让老百姓厌恶、惧怕、敬而远之,老百姓也就无法养成愿意用法律来解决问题的习惯。新中国建立之后,法律工具论并没有被消除,反而得到了加强。在建国之初,虽然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等,但依然认为法律是为巩固新生政权服务的,是 “专政的工具”,而不是把法律推崇为维护人民权力与权利的行为准则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调整器;过分强调公民义务,忽视公民权利,要求个人无条件地服从国家、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经常得不到保护,甚至被挤压。这样的法律观使得老百姓把法律当成外力强加在他们身上的枷锁,自然不会对这样的法律产生极大热情,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崇拜和信仰。这会动摇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
五、缺乏规则意识和依法办事的精神
“规则”是指我们生活当中所有的规则,包括法律法规及乡规民约等一切规范人们日常生活行为的守则。虽然有“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古训,但在百姓中的“规矩”并非是法律,而是其他一些习惯或其他一些规则。由于前述的一些原因,在古代中国,人们并没有养成遵守规则的意识和依法办事的习惯。这种不依法办事的习惯在当今中国人的生活当中依然存在,比如: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故及各种假冒伪劣产品,为了“面子”或政绩的各类造假行为,不同级别官员的贪污腐败、卖官鬻爵,乃至老百姓闯红灯、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其实都是一种缺乏规则意识的表现。
尊重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但在当前中国,人们对于法律的刚性认识不足,运用也过于灵活,尤其以权力拥有者在尊重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方面未能发挥积极作用。具体表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没有规则意识,不尊重法律,不愿按规则行事。二是有尊重法律的愿望,但依法办事能力不足。虽然主观上也想在决策、执法、司法中做到合法合理,但因为缺乏对法律原则和精神的准确把握,往往是机械地依法律条文办事,导致在执法司法中出现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
尊重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是法治的试金石,无论对执法者还是老百姓都需如此,尤其权力拥有者要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我们要从生活中养成自觉遵守规则的习惯,让法律深入人内心,凡事先考虑法律与规则,继而以法律与规则为准行事,此乃是建设法治的首要之义。
六、不正确的权利意识
应当说,自十一届三中全会推进改革开放,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步觉醒,时至今日,人们的权利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在当今中国人们对权利态度存在两个极端:一部分人没有权利意识,不知道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些人把权利绝对化。
如果一部分人权利意识淡漠,对权利没有意识与要求时,当然就不知道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就没有对法律的需求与渴望。另一方面,如果人们能够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对法律的渴求就高,对法律信仰就深。可以说人们的权利意识与对法律的信仰是一种相辅相成的,权利意识的增强意味着法律信仰的生长;对法律信仰的增强也必将推动公众权利意识的扩张。
与此相反,一部分人权利意识太强,以至于走到了另一个极端,追求权利绝对化:只想享有权利,把义务与责任丢一边;他们只知道自己的权利,忽视他人的权利和公共利益。这是他们受权利扩张意识的影响,主要反映在民法领域。但他们没有看到民法中也是规定了若干义务的,人们要享有权利必须要履行义务;行使自身权利也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不能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把他人的权利挡在门外。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如主张权利绝对化,就难以在利益相冲突、观点各异的个人和群体之间达成妥协、化解冲突;只有各类型主体间保持最低限度的相互克制与理解,依程序深入交流,达致大家和平共处,和谐社会才能建成。
综上,由于存在权大于法、政策大于法、人情大于法,导致人们缺乏规则意识和严格依法办事的精神,人们不尊重法律,法律没有权威;人们不信任法律,更遑论信仰法律。因此,我们要消除这些不良法治理念的影响,采取措施转变人们的法治观念,让人们树立守法、用法、信法、敬法的意识与习惯。
注释:
穿法袍上访法官被开除党籍免除职务.腾讯新闻.2010年7月30日.news.qq.com/a/20100730/001151.htm.2015年3月2日查阅.
王文志、肖波.陕西国土厅否了法院判决 导致矿权纠纷矛盾激化.新华网法治频道.2010年07月20日 07:55:33.2015年3月2日查阅.
[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三联书店.1990.92.
人民网记者:白真智.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 李克强发表重要讲话 王岐山张高丽出席.人民网.2013年03月27日08:23.2015年3月5日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