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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研究

2016-11-19何缓童玉红

法制与社会 2016年4期
关键词:实践价值

何缓 童玉红

摘 要 合适成年人(Appropriate Adult)到场制度制度起源于英国,是解决法定代理不能到场参与讯(询)问的替代性措施,对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于2003年引介入我国并植根各地司法实践。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正式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但需经费保障、参与程序等方面进行细化完善。

关键词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价值 实践

作者简介:何缓,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挂职),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童玉红,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检察院员额制检察官,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48-02

一、合适成年到场制度的价值分析

1972年4月22日,英国伦敦一名26岁的男子麦克斯韦·肯费特在家中被人谋杀,其所住房屋遭到蓄意纵火。随后,警方抓获了三名男性少年嫌疑人,他们分别是18岁(智力发育迟缓,心理年龄仅有8岁)的Colin Lattimore、15岁的Ronnie Leighton、14岁的Ahmet Salih。警方在没有任何其他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对三名少年进行讯问,三人承认了谋杀和纵火行为,并被判犯有谋杀罪。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均提出反对意见,声称三少年有不在现场的理由,但未被采纳,上诉被拒绝。后来,谋杀肯费特的真凶出现,证实了三少年谋杀肯菲特案是一起冤案。 该案引发了各方对英国刑事司法制度尤其是警方权力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之间的平衡问题的反思,于是,英国内政部决定成立“菲利普皇家委员会(The Philips Royal Commission)”来调查此案和上述问题,并于1981年发表了著名的《菲利普皇家委员会报告》(简称《菲利普报告》)。该委员提出:“在费肯特案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没有任何独立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被讯问,也没有被告知有权与律师及朋友联系,这是导致虚假陈述的原因。”并且强调:“未成年人可能不能很好地理解讯问的重要性或他们自己所说的内容,并且可能比成年人更受他人建议的影响。他们可能需要成年人在场的支持,一些友好的成年人,以建议和帮助他们做出自己的决定。” 首次提出成年人到场参与讯问的制度,为后来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确立奠定基础。

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过程,一改未成年人孤立无援地面对国家司法机关讯问的状态,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诉讼顺利进行起着重要作用。

(一)对被讯问未成年人进行安抚,减轻其面对讯问的压力和不适,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讯问程序一般是紧张对抗的过程,身心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独自面对强大司法机关威严的质问,容易产生孤独、焦虑、恐惧甚至是绝望等消极情绪,容易对其身心造成伤害。合适成年人的到来,改善其孤立无援的境况,客观上为其“壮胆助威”,化解紧张情绪,通过“嘘寒问暖”对其身心出现的问题进行疏导和帮助。

(二)协助未成年人与办案人员沟通,促进讯问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

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和法律知识的较为欠缺,可能不能准确理解讯问人员的问题,或者回答问题时会出现“词不达意”的情况,不利于讯问的顺利进行。合适成年人协助讯问双方进行有效沟通,可以减少和消除误解,促进讯问过程顺利进行。

(三)监督见证讯问过程,防止非法取证,提高未成年人言辞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

封闭和秘密的讯问程序缺乏监督制约,为非法讯问的产生留有余地,降低讯问程序可信度。合适成年人让讯问人员“有所顾忌”,防止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非法讯问情况的发生。同时见证讯问过程的合法性,有助于应对犯罪嫌疑人以遭受非法讯问为由的翻供,保证供述的证据效力,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开展挽救教育,促使未成年人积极转化

较办案人员开展的说教,未成年人会更易接受司法机关人员的帮教意见。合适成年人可以在讯问空隙“苦口婆心”的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帮助分析犯罪原因、展望未来发展,积极促进其悔罪,重塑信心,朝正面转化。

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践困难

2003年,华东政法学院青少年犯罪研究所与英国的Right Practice在上海先后召开了两次以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为主题的研讨会,系统地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引入我国。各地试点实践随即展开,呈现出合适成年人集司法维权、司法分流、帮扶矫正、未成年人保护为一身“盘龙做法”,阶段全程化、队伍稳定化、程序规范化、范围重点化的“上海经验”,边试行、边探索、边完善的“同安尝试”。经过十年的实践经验积累和理论研究,2013年实施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尽管没有直接使用“合适成年人”的这一用语,但体现的是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质,标志着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在我国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新法实施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探索政府出资购买社会服务、招募志愿者、与有关单位共组队伍等方式建立讯问到场的合适成年人队伍。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较好的弥补了法定代理人未到场的缺陷,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但目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制约其发挥应有的制度价值。

(一)角色定位失准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合适成年人的首要也是重要的作用,他们是涉罪未成年人的“保护人”。而实践中,由于合适成年人是检察机关邀请参与的,客观上却造成了合适成年人依附于办案机关的后果,其在情理上会认为应站在讯问人员一方,自觉不自觉的充当起了讯问的“配合者”,甚至成为未成年人如实供述的“动员者”。

(二)权利义务不明

对合适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应承担何种义务,法律、司法解释没有具体的规定,实践探索各不相同。对于哪些行为可以实施、哪些行为不能实施,合适成年人心理没底,履行职责时放不开手脚,讯问时在场并未实质性地发挥作用,更多发挥的是一种消极在场“旁观者”、“旁听者”作用。

(三)参与程序不清

没有统一规范的工作流程,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时限,工作及如何开展,到场后沟通程序,合适成年人违反程序应承担法律责任等还不明确,造成操作上的随意性和不规范。

(四)保障机制不完善

一是经费补助无保障,合适成年人到场会产生的误工、交通、餐费等费用,需要一定的工作经费予以保障和支持,但目前缺乏专门经费保障,严重影响了合适成年人积极性。二是进入监所有时会遇障碍。有的监管场所对新法规定的制度了解和执行不够到位,加之事先缺乏有效沟通的原因,合适成年人不能顺利进入监管场所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对未成年人管理、考核和培训不到位。目前的主要任务还是解决有人到场的问题,大多合适成年人是出于公益而义务担任合适成年人,对其开展较强约束性的管理、考核和培训可能会影响积极性,对他们的约束更多是建议性的,缺乏有效约束力。

(五)法律后果模糊

没有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影响该制度司法适用的效果。既无法定代理人也无是合适成年人到场所获取的供述属瑕疵证据可以补强完善后使用,还是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没有明确的定论和规定,导致存在打擦边球不予执行的情况。

三、完善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建议

(一)准确定位合适成年人角色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解决法定代理不能到场参与讯(询)问的弥补性措施,是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和儿童权利本位观念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蕴含着国家亲权(Parens Patriae)的理念。到场的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保护人”,不应偏向办案机关,不能作为办案机关的“协助者”,应是讯问过程“监督者”、“见证人”。

(二)明晰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

合适成年人应享有以下权利:对涉嫌罪名、个人情况、强制措施等基本情况的知情权。参与讯问权,在场见证讯问,与未成年人沟通、交流。程序违法异议权,有权对刑讯逼供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提出意见或拒绝在笔录上签字。查阅笔录内容,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的权力。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帮助未成年人理解讯问程序的法律意义,向未成年人介绍所享有诉讼权利,帮助未成年人与讯问人员沟通。不得泄露案案情,不得非法干扰讯问人员的正常讯问,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教唆未成年人隐瞒事实,不得串供等。

(三)细化明确制度程序

1.联系确定合适成年人。检察机关办理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在讯问前及时与团委合适成年人工作机构联系,协调安排人员前来参与讯问,确定具体人员后,将信息反馈至检察机关,以便于取得联系。

2.合适成年人接到通知后及时到达讯问地点与办案人员会合。

3.讯问前准备工作。了解被讯(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表明自己的身份和到场的作用。

4.参与讯问并做工作笔录。监督见证讯问过程,发现讯问方式不当或讯问人员有过激的行为,有权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制止,避免给涉案的未成年人造成伤害。如果发现涉案的未成年人不配合讯问时,合适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协助双方沟通。

5.讯问结束后,阅读笔录内容,对记载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并在讯问笔录上签字。

6.办理离所手续,结束工作流程。

(四)完善保障机制

合适成年人在参与刑事诉讼时必然要付出一定的劳动和相应的费用,给予他们适当的补贴是合理的。笔者认为可以办案经费中考虑解决合适成年人到场的经费补助问题,从中央政法专项资金协助办案费中列支,或以劳务费的名目予以列支解决。关于入所保障问题,要加强与监管场所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合适成年人人员信息通报监管场所备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对违反刑诉法规定,不依法执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监狱、看守所,要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予以监督纠正。要加强合适成年人队伍的培训教育、监督管理考核激励,即使是志愿担任合适成年人的,也同样样纳入规范化的管理,确保合适成年人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而不会带来负面影响。

(五)明确到场与否的法律后果

没有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参与讯(询)问,属于重大的程序违法,所采集的笔录除非经过补正或合理解释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讯问时在场,否则不能作为证据进行引用。而补证和完善的方式只能是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重新再做一份同样内容的笔录,实质上是把此种证据直接做非法证据排除,重新取证。

注释:

2003年经过两次“中欧少年司法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讨会”将该制度系统的引进我国.

http://en.wikipedia.org/wiki/Murder_of_Maxwell_Confait.2015年5月28日最后访问.

姚建龙.权利的细微关怀——“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移植与本土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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