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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的国际借鉴与优化路径

2016-11-19刘晓凤宋雨阳谢颜

金融理论探索 2016年4期
关键词:使用权农村土地土地

刘晓凤 宋雨阳 谢颜

摘 要: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关系着农民的切实利益,关系到粮食安全、耕地保护及农业生产发展。借鉴巴西、俄罗斯、印度、南非在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中的经验和教训,立足于我国国情,做好我国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保护工作,需要对农村土地财产权进行法律规范与细化,稳定农村土地的使用权,让征地回归市场,加强地籍管理以及借助税收来加强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保护。

关 键 词: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地籍管理;地役权;弱势群体;土地再分配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2517(2016)04-0044-07

Abstract: Farmers land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is closely related to farmers own benefits, food safety, farmland protection and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Learning from experiences and lessons of farmers land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in Brazil, Russia, India and South Africa,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o improve law standardization and refinement in farmers land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after taking the national condition into consideration. Land use rights should be stabilized and land expropriation should be marketized. We should also strengthen cadastral management and farmers land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by using taxation measures.

Key words: farmers land property rights; cadastral management; servitude; the disadvantaged; land relocation

农民土地财产权利指农民取得土地使用价值、处分土地财产、抉择土地用途、获取土地转让收入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利涵盖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分配权、农村土地置换为城镇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发展权。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粮食安全、耕地保护及农业生产发展。本文将借鉴巴西、俄罗斯、印度、南非在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中的经验和教训,立足于我国国情,提出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的优化路径。

一、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的国际经验

(一)巴西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

1.税收确保农民土地财产利用效率。巴西的土地主要为大种植园主、大庄园主与上层人士所有,这些土地有的由于基础设施缺乏市场前景黯淡, 有的纯粹是用来囤积居奇以谋暴利。巴西多数粮食产自小农耕地,大地主拥有土地虽多,但荒废严重。为此巴西联邦政府对农村土地征收土地税,收入在地方和联邦政府间按5:5的比例分配,农村土地税依照土地面积大小和开发程度,税率在3%~20%间浮动,土地面积在5000公顷以上,利用水平超过80%,适用4.5%的税率;利用水平低于30%,适用20%的税率。为刺激农民有效利用土地,提高农地产出,对产出高的土地税纳税人,最高可给予应纳税额90%的减免。 对农业用地低于规定要求的,施行加征土地税。第一年税率增加2%以上,第二年税率增加3%以上,第三年及以后年度税率增加4%以上。巴西经由税收方式提高了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

2.土地再分配防范不患寡而患不均。巴西农村土地管理自由, 部分土地属于联邦、州与市政府所有,其他土地属私人所有,大地主自主经营与买卖土地,政府不介入。土地分配高度集中,少数人占有多数土地,多数人无地可用,无地农民为获得土地,与大地主及政府抗争,冲突激烈。为解决土地分配问题,1964年巴西政府实施《土地法》,国家土地改革与开发部司职土地改革,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与再分配、土地登记、核查及相关人员培训。尝试征收大地主的闲置农地以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1988年巴西宪法明确,大地主所占有土地若不承担社会职能,未实施生产活动,漠视生态环境保护,不依劳动法行事,政府有权征收,依市场价确定收购价格,以国库券、 地上附着物及设施或现金形式收购。这些措施推动了农村土地的开发与利用[1]。

3.严格土地审批,确保土地安全。巴西农村土地资源丰富,且农地多为私人所有,农地流转中,土地所有者自行决定,政府不干预土地变更。但随着外资的进入, 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购买巴西农地,从事农业生产,巴西政府虽然鼓励外资进入,但出于国土安全的顾虑,同时防范土地的倒买倒卖等投机活动,对外国投资者在巴西买卖土地设定了多重限制。

4.财政分等资助家庭农业。巴西依农户的贫困程度从高到低分为a、b、c、d、e五类, 支持最贫困的农户。a类贫困程度最高, 刚从土地改革中分得土地,在农业贷款额度、贷款利息、贷款偿还期与技术扶持上可获得最优惠待遇;b、c两类刚刚脱贫, 迈入相对稳定农业生产阶段;d、e两类农户已处于稳定生产阶段,基本上无需政府的救助与支持。经由此种分类,政府集中力量扶持最贫困的农户。每个农户归为哪类由各地方政府与农民协会鉴定,鉴定结果在网上公示。

5. 土地垂直管理。 巴西土地采取私人所有制度, 无统一的土地管理机构, 按土地资源调查、评价、规划、产权保护与交易分部门管理。巴西地理统计局司职土地资源调查,国家土地改革与开发部司职农村地区的土地登记与规划。各部门皆施行高度集中的垂直管理,巴西地理统计局采取由联邦到各州的垂直管理模式;国家土地改革与开发部对土地登记也采取州政府到地方政府相对集中的垂直管理模式。

6.农业发展不忘生态环境保护。由于农户为获得廉价土地,进入亚马逊地区,破坏该地区的森林,引发生态环境问题, 巴西政府加大了环境保护力度。巴西环境和再生自然资源局严格规范亚马逊地区树木砍伐的审批。 若要在亚马逊地区砍伐树木,需要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砍伐地区的面积、砍伐树木的数额、砍伐树木的直径,提供砍伐树木所在地的地图, 说明砍伐的树木不位于河流源头,四周无泉眼,也不位于45度以上的坡地,防范水土流失。未得到政府批准不得乱砍滥伐[2]。

(二)俄罗斯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

1.规范农业用地征收制度。为防范过度征用农业用地,对农业用地变为非农业用地,征收3%的土地税,同时对个人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按地价的0.3%~0.5%征收,若为政府官员,则罚款数额按地价的0.5%~1.5%征收。简化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征收程序,征地通知时限为3个月,若土地所有人对征地补偿有争议,由法院裁决。农业用地征收制度得到进一步的规范。

2.保障农村土地的租赁权。俄罗斯在《民法典》(1994)、《土地法典》(2001)、《农业土地流转法》(2005) 中明确保护农村土地租赁权。《民法典》中明确, 土地租赁权是占有使用他人土地并支付报酬,有一定时限的使用权,土地租赁可用于建造建筑物、种植、养殖与加工,任何人(国内法人和自然人、国外法人和自然人)皆可经由协商、 投标与拍卖方式获得土地租赁权。《土地法典》中明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许可范围内把部分或全部租赁权转让、入股、转租、赠与、继承或抵押给第三方,只需知会土地所有者即可。承租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转移时,土地租赁权连同转移。《农业土地流转法》中规定,外国法人、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和法人(注册资本中外国法人、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的资本高于50%) 不得购置俄罗斯农业土地,但允许租赁耕地, 租赁期最高可为49年, 且租用国家所有或市政所有的土地租赁期不少于5年时, 承租人可转让该土地租赁权,不需土地所有人同意只需知会土地所有人。俄罗斯《民法典》视土地租赁权为债权,土地租赁权优先,《土地法典》和《农业土地流转法》从农村土地改革需要出发,视土地租赁权为独立的土地使用权,即为物权[3]。

3.弱化土地永久继承占有权。俄罗斯《土地法典》中指出,法律实施前(2001年10月30日)公民继续保留已获得的国有土地或市政土地的永久继承占有权,法律实施后公民不得获取土地的永久继承占有权。鼓励公民把土地永久继承占有权转为土地所有权。《民法典》 中要求,若不动产的承租自然人去世,原租赁协议的权利与义务转至承租人的承继人,出租人不得拒绝承继人继续履行未完的租赁协议。法律支持终生使用的土地租赁权,弱化土地永久继承占有权。国家着眼于推动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

4.约束土地永久使用权。《民法典》中确定了土地的用益物权——土地永久使用权,明确土地永久使用权的享有人,在土地所有人允许时,可把土地出租或交由他人无偿有限期使用。国家、法人与公民皆可拥有土地永久使用权。 而在2001年颁布的《土地法典》中虽然保留了土地永久使用权,但对土地永久使用权的适用范围进行缩减:土地永久使用权乃对他人土地占有、使用与收益的权利,但无对该土地的处置权利,无权出租、出借;土地使用权的享有人是国有企业与公法人——国家与市政事业机构、联邦国有企业、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公民、私有企业法人与社会团体不得再获得土地永久土地使用权, 已拥有土地永久使用权的公民,可一次性无偿获取该土地的所有权,私有企业法人与社会团体则需变更权利,或把土地永久使用权转成土地租赁权, 或经由购买取得土地所有权。土地永久使用权虽在,但不再具有私法的财产权属性,仅余公法的国家政策特质。

5.构建了完整的地役权。俄罗斯《民法典》对私人地役权进行了规范。不动产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相邻土地或其他土地的所有人提供土地的有限使用权,需要地役权人与相邻土地所有人协商确定经登记发生效力。《土地法典》 对公共地役权进行明确,为保障国家、自治地方或地方居民需求,但不需征地时,俄罗斯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各主体规范性法律、 地方自治机关规范性法律可设置公共地役权。公共地役权包括:通过土地、使用土地维护公共设施、工程、电机及其他网路、线路、运输基础设施,在土地上配置测量标志与界标及此类标志的通道,在土地上开展排水工程等。公共地役权应按照《联邦不动产权利与不动产契约国家登记法》施行不动产登记,所有公民皆可使用,无须许可。公共地役权和私人地役权就组成了完整的地役权。

6.施行国家地籍簿管理。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国家地籍簿法》(2007)规范了国家地籍簿管理制度。国家地籍簿登记的对象是同土地密切关联的不动产的客体。俄罗斯联邦国家土地资源与土地规划委员会下属的土地规划部门编制国家地籍簿,专门部门编制特定客体专用土地的地籍簿。国家地籍簿的内容涵盖土地使用登记、土地规模与品质统计、土壤质量鉴定与土地经济评判。通过国家地籍簿的编制,可及早察觉土地变化状况,并对土地情况的改善提出意见与建议,为土地合理规划提供信息资料,为公民提供土地环境信息,为土地流转、国家土地管理、征税提供坚实基础。对农用土地经济价值分级设等,高价值农用土地不得用于商业;农业用地若3年内未用于耕种,国家将收回土地,若耕种效益高,国家会给予奖励。对农用地实施土壤保护与再生计划,推动农用土地的保护与有效利用[4]。

(三)印度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

1.土地资源管理纵向联邦横向分散。印度土地资源管理, 纵向上呈现出联邦制特点:全国无统一的土地立法,联邦政府只制定宏观的土地管理政策和措施;邦政府把持着土地的实际管理权、控制权与征税权、 私有土地与邦有土地的最终审批权,制定本邦的土地法律政策,各邦间的土地政策千差万别。 横向上呈现分散管理特点,土地资源管理相关部门众多, 相互间职能有交叉,各部门的管理各自为政。

2.成文法规范土地财产权利。印度土地管理沿循英国,成文法为土地管理的主要效力渊源,2013年12月19日印度农村发展总局土地资源司发布的《土地征收、恢复及安置中的合理补偿与信息公开法(2013)》乃印度国家层面最主要的土地管理法律依据,2014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取代了1894年《土地征收法》,印度中央政府按此法律开展征地及补偿活动[5]。

3.土地征收确保被征收人权利。《土地征收、恢复及安置中的合理补偿与信息公开法(2013)》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基于市场价值而定,依据1899年《印花税法》登记的交易合同价值或土地所在地区同类土地的均价,补偿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补偿范围包含土地所有者的现有损失——土地附着物的损失、残余地的损失、土地所有者邻近土地的损失、土地所有者因土地征收变动导致的生活生产方式的损失, 还有作为额外补偿的抚慰金,在市场价格补偿之外附加给予,对农村土地的最终补偿金额可以达到市场价格的4倍。同时,在私人土地的征收中,需征得被征地人的许可,私营公司征收土地时需得到80%的被征收人的许可;公私合营合伙组织征收土地需得到70%的被征收人的许可。 在补偿时,先由征税员依据社会影响评价报告给出处置决定,若有争议,利益关联方可向征税员申请交由上级裁决机构——征税专门机构做出处置决定,只有补偿争议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4.土地登记现代化。在印度,连续使用土地超过10年,就可取得土地所有权。以前由于忽视土地登记, 且土地登记以邦为单位各自为政,各邦只进行书面记录,相互间未联网,不能及时更新土地登记信息,效力限于邦内,缺乏完善的土地登记制度来明确土地权利。 因此印度国土资源部从2008年开始运作“国家土地登记现代化”项目,及时更新土地权属变动信息,自动测定数据作为国家土地征税的依据。此项目仍在建设之中,预计会在2017年完成。

5.确保农业用地。在印度《土地征收、恢复及安置中的合理补偿与信息公开法(2013)》与各邦的土地税法中皆明确, 各邦土地利用局司职保护良田,限制土地的农转非。譬如,喀拉拉邦规划与经济事务部下属的土地利用局,是邦内的土地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土地相关的事务, 保护农田,监督检查与土地使用相关的计划,搜集、整理土地统计资料,查看邦内土地使用情况,编制土地使用政策,落实中央政府、邦级政府的各项土地政策。同时,简化农业用地的租赁手续[6]。

(四)南非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

1.法律确保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南非临时宪法(1993)》和《南非正式宪法(1996)》中皆规定,财产权乃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予以保护;若根据法律出于公共目的征用公民财产, 需合理赔偿。临时宪法指明国家开展土地改革是为实现公共利益。要经由土地改革扭转种族隔离时期不公平的土地使用与土地占有情况,让黑人拥有土地,确保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推动国家安定团结,刺激经济增长,提高农民福利,减少贫穷。南非对土地的占有、使用与转让方面的法律不断完善,让所有南非人在土地的占有、 使用与转让上获得法律上的安全保障, 使南非人民在可持续态势下放心大胆地投资与使用自己的土地。《土地改革(佃农)法(1996)》与《扩大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安全法(1997)》, 确保了农场工人与佃农不会无端受到驱逐,并为其创造获取土地长期所有权的保障。《村社财产协会法(1996)》准许村社以村社财产协会身份获得法人地位,取得、保有与掌管土地财产,法律上认可村社对土地的拥有,使村社社民从中获益[7]。

2.土地回归土著。《土地回归权利法(1994)》规定,对《土著土地法(1913)》实施以来黑人被强征的土地交还给黑人或给予财政赔偿。南非设置了土地回归权利委员会与土地申诉法庭, 土地回归权利委员会司职调查、 协商与处置处理土地申诉事项,土地申诉法庭司职审理并裁决有争议的土地申诉,政府无权干预土地申诉法庭的活动。为加快土地回归工作,《推动回归权利法修正案(1997)》要求土地申诉问题尽可能运用行政方式处理。1998年,土地回归权利委员会划归土地事务部管理。荷兰政府资助土地回归权利委员会,来增加其运作资金和运作人员与设备。21世纪之后,南非土地回归步伐加快,在财政支持下土地回归或土地赔偿得到明显落实。

3.土地再分配扶助弱势群体。为使黑人中的穷人、妇女等弱势群体获得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解决居住问题,南非实施土地再分配。要求商用农场的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权保留一半,另一半分配给无地的黑人。南非财政支付土地赎回资金, 但并不把资金直接交付土地所有者, 而是设置投资发展基金,用于土地投资,培训分得土地的黑人。 还限制私人农业土地的私人保有数量,南非公民可保有的土地不得高于1.2万公顷, 政府对高出的1.2万公顷的部分将没收后进行再分配,以控制农业土地的私有化比率。南非还禁止外国人拥有土地,尤其是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具有文化价值的土地,但准许外国人长期租用土地。

二、 对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的启示

(一)各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的终极目标是化解农业发展中的人地关系冲突

各国皆有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问题,农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的基础与动力是土地制度的革新。时代在前进,合理有效的农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应与本国情况密切结合, 以护卫本国农民利益为本。土地财产权利的保护需放眼长久。同时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保护需与社会其他领域的改革相结合,应与经济、政治制度改革相挂钩。

农村土地征收是土地冲突的重要因素。 印度、南非与巴西都有着土地征收问题,土地征收需要有严肃的审查,可以采用听证会形式,以确保公信力,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要依照市场价格进行,征收过程要公正透明, 让被征地农民享有知情权与话语权。农村土地征收中的人地冲突,要由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实施裁决, 以有效护卫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建立对农村土地征收的司法审查与裁决程序,对政府征地施加司法束缚,为失地农民提供司法保护。

农村土地保护关系着生态环境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只有加强农村土地保护,才能确保农业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品质,保障人类的健康安全,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粮食安全、环境良好、农业发展作为农村土地保护的重要内容,不仅要重视,更要落实。

土地产权问题也是人地冲突的重要因素。农村若简单地采用私有化土地产权制度会麻烦多多。巴西、印度、南非施行了完全的土地私有化制度,引发对农村土地资源的争夺, 形成土地分配的严重不均,很多农民难以取得可借以生存的土地,生活无从保证,威胁着社会安定。应以公有制为基础,构建农村土地财产权制度,明确农村土地财产权关系,推动农村土地财产权改革试点,经法律规范农村土地财产权权能,实现农村土地财产权保护的有章可循、有法可依[8]。

(二)农民土地财产权沿着排他性路径前行

各国农民土地财产权衍变是从公有财产权转变为排他性公有财产权再转变为私有财产权。俄罗斯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把国家与集体农场大规模私有化,改为股份制农场;南非经由国有土地再分配把国有土地财产所有权转给农民私人所有。伴随着排他性的增强,农村土地财产权利逐渐变得界限分明, 虽然各国农村皆有一定规模的公有土地,但占农地主体的耕地、宅地多为农民私人所有。公有农地、私有农地的财产权界限清晰分明,农民掌控着完全的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土地财产权。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稳固激励农民对土地实施长期投资,有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9]。

(三)小农经济有规模经营的客观需要

在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分明的前提下,小农经济要求规模化发展。印度独立后,各邦都打算经由法律对小块土地合并达成规模化经营。有的邦是强制合并,有的邦是自愿合并。多数情况下,小型农场、大型农场效率皆低于中型农场,中型农场的所有者更为积极地发展农业生产,这也说明规模化经营更有效率, 但超过一定边界可能就会走下坡路。 俄罗斯也采取措施激励农民进行规模化经营,保障农村土地租赁权,推动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10]。

(四)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需在法律与政策框架内保护

单纯从私法的理念来评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只要是土地私有制,私人就可对私有的土地财产为所欲为,拥有绝对产权。这种观念是片面的,农民拥有土地财产的全部产权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妨碍他人。各国皆对农村土地施行管控,在土地征用上,各国都规定政府可出于公共目的征用土地,给予适当补偿,不得违抗。在农地用途上,各国皆明确农业用地未经允许,不得改成非农业用地。还有强制性的水土保护,如南美亚马逊地区对林地的保护[11]。

(五)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需要商业变革的配合

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保护,需要相应的商业变革。没有市场交易,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保护就没有任何独立的经济意义。护卫农民土地财产权利是为市场交易服务,只有在市场交易中才能明确界定农村土地财产权。 农村土地财产权中的使用权、收益权、 处置权都与充分的土地财产交易权须臾不离,没有农村土地财产的交易权,土地使用权仅在自给范围内有价值。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仅仅是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俄罗斯起初实现农村土地家庭租赁制,由于农民得不到有效的投入产出服务,改革失败,之后只好采用农场股份制改革, 农场股份制产权分配给个人没有成功,这主要是由于俄罗斯农场规模大,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高,只能规模化分配。后来,俄罗斯依照市场化原则完善农业的投入产出服务,提高了综合要素生产率。可见,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不能单独开展,需要相应商业变革的配合。

三、我国农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的优化路径

(一)法律明确保护农村土地财产权利

我国宪法修正案(2014)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与继承权, 出于社会利益需要,国家可有偿征用公民的私有财产。但宪法所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涵盖哪些要素,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价值怎样度量,谁是农村土地产权主体,保障的农村土地财产权是所有权抑或经营权,土地征用时的补偿按什么标准给、如何给,怎样保证农民的基本权利,这些问题在法律中都没有明确。要立法明晰农村土地财产权,在解决争议时要有具体法律可依。要客观公正,关注历史,在用历史的眼光看过去的农村土地财产权的基础上,考量今天农村土地财产权的具体事实, 对需要重新调整的农村土地财产权,要在有理有据守法的前提下适当调整,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兼顾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利益,防止冲突激化,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稳定农村土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给予农民长期且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但认同在适当条件下,土地发包方可调整、收回土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不稳定,会降低农民长期投资的主动性,造成生产效率损失,引发农村土地使用权交易的非确定性,干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不能形成有效的土地经营组织。

农村土地使用权可在一定期限内赋予农民,准许农民在此期限内流转农地,但在到期前初始赋权的农民有权收回农地, 以防范土地流转后的土地兼并,避免有损三农利益的“圈地运动”。农民心里有底了, 农村土地流转或土地投资入股才会活跃,才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12]。

(三)农村征地回归市场

长期施行的对农村土地的低价征收制度,不公平、效率低,严重损害了农业、农村、农民利益。大规模的征地,使耕地大量减少,大片土地荒废闲置。而强行征地、法定补偿缺斤短两、就业安置不到位等使农民利益受损,得不到充足的补偿,引发种种社会冲突。农村征地只有回归市场,经由市场价格机制对土地供求进行调整, 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佳配置, 才能推动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提高农民收入。

规范征地制度, 明确界定什么是公共利益,出于商业利益的征地,一定要杜绝强制征收,完善耕地保护体系。土地项目审批、减少用地供给中,首先要考量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要设置合理规范的地价形成机制。 需打破政府对一级土地市场的垄断, 政府征地仅用于公共利益,仅在市场失灵时介入,为农村土地市场提供信息化服务平台,提供公正的市场准入计划,而非强制定价征收农村土地。农村土地征收中,初次定价应以中立的第三方询价为主,二次定价应以中立的第三方主持竞价为主。农村土地增值收益要公正分配,土地增值收入应取之于农用之于农,这才符合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

(四)加强农村土地的地籍管理

我国农村土地的地籍管理依照行政管理体制设置,存在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不同种类的农村土地财产由不同机构依照不同程序登记,有着不同的农村土地财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譬如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及其他项权利登记,登记的法律效力也不够明确。因此需要加强农村土地的地籍管理,设置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制度,依法实行土地登记。林业、农业部门的林地、草场、滩涂的权利登记、统计、发证统一归于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农村土地的登记机构、登记范围、登记程序、登记簿,实现农村土地地籍的统一管理,明确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增加农村地籍资料管理的人力、物力投入,在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加快地籍管理的基础设施投资,加强地籍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构建农村土地登记数据库,实现农村土地登记信息的公开透明,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社会。

(五)税收助力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

在农民土地财产的税收设计上,应针对农村土地财产的不同用途,设置不同的税率,以保护农村土地财产的农业经营活动;抵制农村土地财产利用中的浪费闲置、农转非;限制优质的农业用地被不合理占用,有效合理地保护农业用地,通过税收激励提高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保护意识[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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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龙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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