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案件“终身负责”就是对公平正义负责
2016-11-19张涨
张涨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分别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工作报告。在报告中,周强和曹建明都提到了对案件“终身负责”。周强和曹建明均提出,今年将全面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试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公正的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最有效的手段,正是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更好地筑起民众心中的法律信仰。维护司法公正的意义,如何强调都不为过。今年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不约而同地提到了对案件“终身负责”。这也意味着,相关人员无论是升迁还是退休,只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了过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以此观之,“终身负责”着眼于促使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更加谨慎、规范地行使手中权力,从制度上杜绝和防止故意违法和重大过失出现,值得点赞。
但必须强调的是,“终身负责”也不能泛化理解、泛滥使用。法官和检察官都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案件负责。比如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7种情形,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但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等8种情形,即便案件再审后改判,也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因此,厘清“终身负责”适用的范围和情形,是进一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前提,也可避免给法官、检察官等增添既不合理也不必要的束缚和压力。
要让“终身负责”真正负起责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关键就在于放权和赋权。只有实现了“权责统一”,赋予法官、检察官必要的权力,并保障其充分行使权力,才能让责任追究顺理成章、有据可循。比如落实法官独立审判的地位和权力,不仅要在法院内部推行去行政化改革,更要保障法官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这方面,相关制度框架已经逐步完善。眼下,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都会留下相应记录,并及时通报、追究责任,以保障法官不受外界干扰行使审判权力。而在检察机关方面,“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工作机制也逐步建立,在一些试点地区赋予检察官办案决定权,改变了以往那种“层层审批”的传统办案模式。
此外,“终身负责”还要形成更为广泛的合力,才能更有力地维护法律公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分析很多过往案件都可发现,判案结果之所以出现错误和过失,问题并不一定全都出现在检察院、法院方面,在案件侦破、证据搜集等前端环节出现的错误,很可能导致最终错判的出现。正因为此,对案件负责的态度和制度,必须贯穿案件处理以及司法活动的所有流程。去年3月,公安部已出台相关规定,提出要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追究体系,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这一做法,正是公检法在“终身负责”方面形成合力的最佳例证。
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破题之举,对案件“终身负责”既是司法系统应有的态度和责任,也是一份对公众对社会的庄严承诺。当然,“终身负责”四个字背后,还牵涉一系列配套改革的跟进,任重道远。但责任意味着担当,更意味着使命,唯有让“终身负责”真正运转起来,才能成为呵护司法公正、确保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