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
2016-11-19张成飞
张成飞
摘要: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是调查技术实践于司法程序中的典型体现。作为一种实证型研究范本,论文从阐述肇致社区矫正兴盛的背景论起,浅述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的主体构成、内容范围以及调查所遵循的几点关键性原则。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会调查;系统性
一、社区矫正
刑罚作为国家强制力典型的呈现方式,其诞生之初便被公众贴以冷漠、残酷之标签。这也是早期人类社会对于刑罚的常态性解读。随着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现代型刑罚越来越崇尚对受罚个体主体性的的尊重,更加注重刑罚的人道性。这也昭示着现代刑罚制度主流趋势将更偏向社会化与人性化。刑罚的功能从维护社会稳定逐步转向犯罪主体的社会化改造。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比较典型的刑罚种类。其内涵即将符合社区矫正实施条件的罪犯放置在特定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规定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态及行为,改善其主观恶性,帮助犯罪分子顺利回流社会。近年来,为解决此种困境,实践中普遍细化、强化社会调查,并将社会调查活动作为实施社区矫正的前置性程序。
矫正前的社会调查是指法院在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前,由专门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人格特征、社会评价等相关情况进行专门性调查,系统评估其人身危险性。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旨在全面分析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预估其主观恶性,使适用社区矫正的评判能够建立在和罪犯有关的、体现其再犯以及回归社会可能性的所有因素上,降低社区矫正的适用风险。社会调查制度是社区矫正机制有效运作的前置性因素,研究此类调查主体构成、调查的内容范围以及调查所遵循的科学原则,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二、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主体构成
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细分之下有三种类型:量刑前调查、假释前调查和暂予监外执行前调查。其中以量刑前调查最为重要。量刑前调查的调查主体目前主要是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区矫正机关。这可从我国近年来一些地方已经开展的量刑前调查实践中得以印证,基本上都是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承担调查任务。矫正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量刑前社会调查委托函后,通常借助该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来开展具体的调查工作。假释前调查的调查主体与量刑前调查大体类似,即假释犯的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暂予监外执行前调查主体目前尚不明晰,鉴于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本质归属社区服刑人员,故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离开监狱后仍须有必要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管理调查。
三、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内容范围
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内容范围依不同类别的调查而各有不同,概括而言,调查内容包括:1、被告人或拟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籍贯、户籍所在地、常住地、职业、案由、逮捕时间、受教育情况、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2、被告人或拟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家庭关系、家庭成员中有无不良嗜好或违法犯罪记录等。以反映罪犯是否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3、被告人或拟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成长情况包括家庭的教育、交友情况、有无不良嗜好等等。4、被告人或拟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犯罪情况包括犯罪动机、犯罪行为、犯罪后果、主观恶性、罪后的表现等。5、其他情况。主要即指矫正的社区环境。社区环境对社区矫正工作非常重要,因为这项工作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社区的参与性,所以社区环境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成败,因此进行审前社会调查也必须包括对社区环境的调查。
四、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第一、要从被告人及犯罪人具体情况出发,不能仅凭自身主观偏见臆断。第二、微观上去细分不同被告人以及犯罪分子各自差异和独特之处,具体主体区别对待。第三、调查的资料必须客观、真实、有效地反应调查的具体情况,调查所得的各种数据资料需保证其可靠性。调查结论与调查资料之间应具有严密的逻辑联系。
(二)系统性原则。这要求调查主体在具体的调查活动中:第一、要注重调查内容的整体性即不能仅依据调查内容的片面得出结论,断章取义。第二、注重调查内容之间的有机联系,在调查过程中要有机的综合各类调查信息。第三、要注意在调查过程区分调查内容重点和顺序,由此得出的调查报告才更具有针对性和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