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海洋渔业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重新解读
2016-11-19韩晶
韩晶
摘 要:我国海洋资源丰富,经济产值高,随之产生的海洋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海洋资源破坏严重,影响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由于海洋渔业资源产权和我国农业土地制度有一些不可忽视的相同点,同时我国土地制度具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因而可以通过这两者之间的比较分析,找到发展我国海洋渔业资源产权制度的着力点和发展方向,发挥政府引导、市场自由竞争的机制作用,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利用的目标。
关键词:海洋渔业资源;产权制度;农地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4-0052-02
引言
海洋渔业资源是海洋资源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生产消费活动的重要领域。2011年我国渔业经济总产值为20 858.95亿元,当年国内生产总值为63 6463亿元,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3%,渔业经济价值不可小觑。如此之高的经济产值背后的推动力是我国海洋不断增强的海洋捕捞能力,不可避免会地造成海洋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完善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作用,实现我国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是当前的现实选择。
一、海洋渔业资源的经济特性
(一)渔业资源的准公共物品特性
渔业资源属于准公共物品。由于海洋中的渔业资源并没有一个固定的个体拥有者,属于国有资产,因此渔业资源并不会排斥任何人使用它,人人都可以利用该资源,例如捕鱼、养殖等等,因此具有非排他性,但是渔业资源并不是无穷无尽的,在一个捕鱼周期内,一个人的捕鱼养殖活动会减少该地区的渔业总量,减少了其他人使用的渔业资源,因而具有竞争性。渔业资源的这种经济特性促使渔民产生“多捞多得,少捞少得”的想法,不断推动其开发渔业资源,从而不利于渔业资源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渔业资源作为公有资源,理性的渔民会在考虑私人成本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地捕捞鱼类,社会成本的多少于他而言没有任何意义。这在经济学上也称作是集体选择悖论,即个人理性可能会导致集体非理性。随着渔业资源开采数量的增多,单个人收益增加,但是会导致资源的过度开采,超出资源可再生的承受能力。
(二)海洋渔业资源的“囚徒困境”特性
这种集体选择悖论又能衍生出渔民的“囚徒困境”。假设一定海域范围内,只有两个渔民A和B;每个渔民的捕捞数量不受工具的限制;对于渔业资源他们分别有两种选择:在个人理性驱使下的捕捞和考虑到资源再生能力的持续性捕捞。如果都选择前者,由于捕捞数量不受限制,他们在自身理性的驱使下会过度捕捞,每个人收益只能达到1个单位;如果其中一人具有持续型发展意识而选择持续性捕捞,那么该人的收益只能为0.5,另外一人的收益将达到两个单位;如果都选择持续性捕捞,这两个人的收益均为1.5。该博弈的支付矩阵存在纳什均衡,即这两个人都选择个人理性捕捞,但最优结果是两者都选择持续性捕捞,因而此时渔民选择的结果是次优结果。
二、海洋渔业资源产权管理制度中的政府失灵
海洋渔业资源是一种具有外部性的公有资源,市场在其配置中已经失灵,而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渔民,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也不会自动退出捕捞业,解决渔业问题不能单纯依靠市场机制。从我国实际来看,解决渔业问题也需要政府的管制,但管制措旋也会出现失效。政府既是公共产品的主要提供者,又是利益集团的代表,具有公益人和经纪人的双重属性。政府扮演着双重角色,很容易导致地方政府以公权谋取自我利益的现象出现。作为产权主体履行其权利时,政府同其他民事主体一样,处于同等的法律和经济地位,受到市场经济的制约。因而需要界定社会产权关系一样的制度结构来界定政府的行为权利,以防止政府产权的泛化和权力的扩张,以促进转型时期政府职能的顺利转换。
三、渔业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与农业土地产权制度的比较
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基础在于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问题是渔业资源产权合理配置问题,是产权制度问题。不同的产权界定会导致经济当事人选择不同的行为方式,从而形成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因此,要求渔业生产者有一个持续利用渔业资源的经济行为,就需要有一种制度能确保渔业生产者以可持续的方式使用渔业资源的经济收益,激励生产者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渔业资源。
相比于渔业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农业土地产权制度相对完善。其中关于渔业资源资产使用权的流转问题还在渔业专家的激烈讨论中。我国存在大量的渔业过剩人口,单凭渔业行业自身,其对劳动力容纳能力有限,渔业产业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很难解决如此众多的过剩劳动力的就业问题,这就迫使部分渔民最终不得不跳出渔业,离开渔村,实现异地迁移就业,也就是要走城镇化之路。这也跟农民弃田二次择业“不谋而合”,因而理清渔业和农业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关系,有助于渔业资源产权制度更趋于完善,形成“制度自信”。
(一)相同点
所有权主体虚位。虽然渔业资源和土地资源在法律上都规定了所有权主体,但都存在产权国有与管理地方性的不一致性和由此带来的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冲突。当国家和地方利益发生冲突时,所有权就往往从属于经济管理管理职能和行政权力,国家产权所有者权益不能得到实现,地方积极性难以调动,对资源的管理往往流之形式。
流转都受到限制。基于权利的渔业管理制度所面临的基本理论分歧之一,就是是否应允许权利持有者自由转让所持有的权利。以转让代表渔业资源使用权的个人可转让配额为例,由于配额所有权是永久有效的,且这一权利往往是无偿所有,所以配额持有者们将其有价转让就会扰乱市场秩序。虽然我国相关土地法规定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但我国农村并未形成合理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当前还存着流转客体有限、流转性质不明确、流转种类的不科学性和流转程序的不规范性等问题。
资源需求具有刚性。如果把城乡居民的消费从内容上分为“吃、穿、用”和“住、行、学”等两大类六个部分的话,对居民对渔业资源的需求可以归为“吃”上,属于基本生存需求,同时由于居民对住房的刚性需求,其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也具有刚性。
(二)不同点
历史演变过程不同。从解放初期到现在,中国海洋渔业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从从渔业公社(大队)的集体所有制到渔业乡(渔村)的渔船承包经营生产体制,再发展成渔船股份合作制,实际上是沿着一条产权结构不断私有化的路径在变迁。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经历了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进一步稳定与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等前后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变迁。
法律上所有权主体不同。其中渔业资源资产归国家所有,而土地所有权从1982年国家统一印制《集体土地所有证》开始属于国家和集体。
供给弹性不同。相比于土地资源的供给数量缺乏弹性,影响海洋渔业资源数量的因素相对较多,比如围填海工程造成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临近海洋的工厂排污量以及对近海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导致一些鱼类资源濒临灭绝等等。
存在的典型产权问题不同。当前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明显存在的问题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价格制定问题。渔业资源资产产权存在持有人资格不明、有效期限不清等问题。对于有效时限而言,过长会损害市场的自由竞争规则,过短会不利于调动渔民养护资源的积极性。
政策建议
首先,完善的渔业法律法规是渔业资源产权制度实施的保障。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制定了多项渔业资源保护措施以有效保护渔业资源,其中包括休渔制度、捕捞许可制度、网目尺寸限制和捕获物幼鱼比例检查、制定海洋捕捞强度的控制指标等。但是这些渔业资源管理制度基本上都属于传统的直接控制或投入控制制度,对渔业生产单位的约束力不强,从而不能有效地实现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渔业生产者稳定的渔业生产活动收入双重目标。
做好沿海渔民的转产转业工作,优化渔业资源产权制度。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渔业科技的进步和发展,中国海洋捕捞渔民率先进入了技术装备的现代化,这极大地提高了渔业捕捞能力,同时也产生了大量产生过剩劳动力。面对大量的渔业过剩人口,单凭渔业行业自身,其对劳动力容纳能力有限,这就迫使渔民弃捕上岸,进行二次择业。作为渔民转产转业的目标产业,海水养殖业、水产品加工业和休闲渔业符合世界产业结构演化和劳动力迁移的一般规律。同农民因放弃田地而取得农地补贴一样,选择弃捕上岸的沿海渔民也应获得一定的补贴。农民从农地中获得补贴可以以一种股权分红或租金的形式发放,也可以一次性付清。与农地不同的是,渔业是公有资源,并且渔业捕捞生产主体捕捞生产努力程度与成果存在较直接联系,呈强正相关关系,在这种条件下,其捕捞积极性和努力程度必然被强化。也就是说,当渔民投入的成本低于收入,捕捞仍是“有利可图”,渔民就很难放弃此行业。对此,政府可以采取捕捞许可回购计划,允许渔民“重操旧业”;对渔民进行相关转产转业培训,帮助其顺利转型。
发挥政府主导,市场自由竞争的机制作用。目前,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路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权的上市流转。通过以上对海洋资源与农地资源异同分析,可以推知渔业资源同样可以采取类似制度,建立个人可转让配额制度确立所有权,并在机制完善条件下进行上市流转。这就要通过市场确定总可捕量,在市场机制下最大捕获量是在捕获收益与捕获成本相等,即利润为0时取得,此时最大可持续产量明显不能实现,出现过度捕捞问题。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主张,在交易费用为零或交易费用不高的情况下,政府应做的事情只是明确界定和有效实施产权制度。因此,对渔业而言,政府在产权制度中应扮演的角色应该是定期确定某一海域所承受的最大捕获量,然后将其分为不同的个人可转让份额,通过竞价拍卖的方式卖给渔业生产单位,生产单位可以将得到的份额进行流转,从而优化资源配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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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