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江苏地区金融服务支持
2016-11-19吴继良汪思冰
吴继良 汪思冰
[摘要]近年来,江苏省努力推进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改革与创新,全面提高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水平和能力,担当好主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角色。但在金融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过程中存在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金融服务产品比较单一、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的政策措施是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体制,符合现代金融发展要求;处理好适度规模经营与贷款风险可控的关系;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降低保险门槛,增加农业保险保障范围。
[关键词]江苏省;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江苏地区金融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概况
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起步早、总量大、模式新,特别是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各地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实施分类指导,创新发展模式,各类主体的发展都呈现出鲜明的特色。截止2013年底,家庭农场认定数1.58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6.9万家、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数2/3以上、新型主体适度规模经营比重39%,这些指标均居全国前列;合作社成员数(975万个)、合作社入社农户比例(67.5%)、社均成员数(141个)三项指标位居全国第一。
近3年,江苏省财政部门牵头省农委,联合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等几家银行,开发了惠农贷、共同基金、金农贷和富农贷等四个金融产品,并引入担保机制建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基金,省财政出资约1亿元,分担5%风险,银行放款约21亿,给予了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极大的金融贷款支持。这些金融服务创新举措的实施,相当大程度上解决了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将财政无偿支持的模式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有偿贷款有机的结合起来。近年来,江苏地区金融机构坚持服务地方农业产业的发展思路,坚持立足本地、扎根三农的服务宗旨,努力推进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改革与创新,全面提高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水平和能力,担当好主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角色。
二、江苏地区金融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运营时需要较多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配置,特别是对资金的需求方面,对金融机构融资依赖性远远超过传统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融资期限较长,其贷款主要用途也日益扩展到农产品深加工、厂房建造、成套设备购置等方面,这些需要促使金融机构改变传统的金融服务产品,将原有的单一的存贷款产品转为融资担保、金融租赁等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当前江苏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使农村金融服务需求更为广泛,金融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诸多方面都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金融机构授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江苏地区出现时间不久,其自身管理不完善,抵抗风险能力不强。许多新型经营主体大都是简单粗放的管理,缺乏完善的内控机制,财务管理体系不健全并且没有有效的财务监督,也没有合理的中长期规划。其注册资金不能反映真实的资本实力,涉农金融机构不敢进行大额度信贷放款。而且某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证照不齐,难以符合金融机构的信贷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的授信。银行放贷要在效益与风险之间进行权衡,农民又缺少有效抵押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获得融资还处在试点阶段,授信担保困难。金融贷款的匮乏和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扩大再生产。
(二)金融服务产品比较单一,缺乏创新
尽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可是大多金融机构对家庭农场等金融服务产品的认识和重视的力度不够,很少有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量身定做的金融服务产品,较多的是把之前的对工业和服务业的现有的成型的金融服务产品拿出来稍加改装即完,然后销售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主要集中在房地产、钢铁、水泥和电解铝等几大行业,相比之下,对中小企业、民生、文化服务和消费等领域的贷款则相对较少。具体来说,针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市场里,金融产品创新基本处于基础产品的层面,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尚处探索阶段。
(三)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当前,农业保险的发展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对称。一方面,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产品认识不足,缺乏投保的意愿和动力。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品种单一,覆盖面狭窄。农业是弱质产业,不像工业和服务业,受自然灾害的影响程度较大,加之农业保险涉及诸多环节和要素,商业保险机构需要投入极大的人力物力,而一旦出现巨灾,赔偿压力极大,所以现有商业性保险机构不愿意在农业保险业务上进行较大的开发和投入。而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极为有限。以江苏省某县为例,全县12家保险公司中只有两家承办了农业保险,而且基本上都是政策性农业保险,鲜有商业农业保险业务开展。其保险品种仅涉及生育母猪保险,水稻、油菜、三麦保险等险种,保险品种缺乏、保险金额不高,保费不仅高,还需要投保人每年一交,而且保险理赔程序复杂,也无法足额补偿农户种养成本的损失。
三、江苏地区金融有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体制,符合现代金融发展要求
积极引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新型产权关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高效的内控体系,明确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准入要求。如出台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组织制度规定,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信贷优惠等,使其成为被金融机构认可的、有信誉的信贷主体。通过正面的宣传,有倾向性地照顾那些资信良好、合法经营,产值较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的经营,倡导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遵纪守法,符合现代金融的规范和要求,不断壮大发展。
(二)处理好适度规模经营与贷款风险可控的关系
江苏地区有很多白手起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功案例,也有不乏一些无视自身经营风险、盲目扩大投资导致破产以至于无法还贷的失败案例。因此,要审慎处理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与贷款风险可控的关系。扶持农户做大并不是目的,扶持做强、做久、可持续发展才是硬道理。更重要的是做好贷后管理工作。既要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又要合理、有效地防控贷款风险即要建立完善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机制,又要有力推进差异化的信贷政策,积极构建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新模式,全面提升金融服务“三农”的价值创造能力。
(三)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努力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质)押担保物范畴,引导和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将应收账款和土地使用权,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厂房、设备等财产和财产性权利纳入抵(质)押范围。推动财政部门提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风险鼓励政策,加大涉农金融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力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部分)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或者鼓励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金,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信誉。
(四)降低保险门槛,增加农业保险保障范围
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求,努力创新金融产品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加快农业商业保险的发展,增加农业信贷额度投放,改善农业保险服务,极好地服务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建立专项农业保险制度,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增加保险品种,提高财政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降低保险门槛,开发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的保险产品。完善江苏省“联办共保”模式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了较为完备的风险屏障.逐步扩大险种范围,加大财政支持和保费补贴力度:建立保险产品的独立参保通道和快速理赔通道,完善连保无赔优待机制探索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补偿基金,健全完善相关权益机制,逐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