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在小区“破相”该由谁承担“整容费”?
2016-11-18廖春梅
廖春梅
硬物从天而降,导致车辆在小区内被砸“破相”的事件时有发生。由于理赔涉及业主、物业公司、保险公司等诸多主体,应当由谁承担“整容费”问题,常常让人感到纠结。
抛物人明确,难辞其咎
[案例]张锡秀住在一小区房屋的顶层,她在楼顶建了一块“空中菜园”种植各种蔬菜。2015年1月13日下午,张锡秀在除草、施肥时,信手将一块鸡蛋大小的石头直接往楼下抛去,并恰恰砸中谢福兰停放在楼下的爱车的前挡风玻璃。面对谢福兰索要近2万元赔偿费用的请求,张锡秀却以自己并非故意,一切纯系碰巧为由拒绝。
[点评]张锡秀难辞其咎。从当时环境来看,张锡秀应当预见自己往楼下抛石头具有造成他人损害的可能,但她却我行我素,明显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存在过错。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分别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抛物人不明,业主共担责
[案例]2015年2月27日,赖小群驾车从小区去上班时,一只直径为10厘米的花瓶突然从天而降,并砸碎了爱车的后挡风玻璃,造成2万余元的损失。由于无法确定究竟是谁抛出.而该路段旁三楼以上的28户业主均有抛出可能,赖小群只好逐户寻找。可业主中无人认账。赖小群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28户业主共同担责。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正因为本案难于确定具体的侵权业主,而该路段旁三楼以上的28户业主均有抛弃花瓶的可能,各业主又无法提供确凿证据将自己排除在侵权人之外,决定了虽然真正实施抛弃花瓶行为的只有1人,肯定有27户业主被冤枉,但被冤枉的业主也只能“代人受过”。
物业未尽职责,须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小区的物业公司,多年前在其办公室楼顶设置过一块电子显示屏,用于向业主发布相关消息或告示。一段时间后.由于坏掉已被弃之不用.甚至框架出现摇晃,物业公司也懒得理睬。2015年3月3日晚,业主刘阳阳停在楼下的爱车,因电子显示屏倒塌而被砸,并为此花去3万余元修理费用。而物业公司却以当晚曾经刮风、下雨为由,拒绝赔偿损失。
[点评]物业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物业公司不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甚至明知电子显示屏框架出现摇晃,极有可能造成他人损害,却疏忽大意,明显具有主观上的过失,故在当晚的风、雨不足于让正常的电子显示屏倒塌的情况下,物业公司自然不能推卸责任。
存在保险近因,该当给予理赔
[案例]李芬芳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车辆保险合同中约定,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1)外界物体坠落、倒塌;(2)暴风、龙卷风等。2015年4月19日,李芬芳停在小区树下的爱车被吹折的枯枝砸坏。面对李芬芳索要2万余元修理费的请求.保险公司却以当天的风速为17米/秒,没有达到暴风的标准为由拒绝。
[点评]保险公司必须给予理赔。这里涉及保险近因原则问题,指的是只要对损失的发生起决定性的、占支配地位的、最具影響力的原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当天的风速没有达到暴风标准,风与车辆损失之间确实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只要车辆停放在树下,枯枝便必然会导致车辆受损,故枯枝坠落是车辆损失的直接性原因,属于保险合同中“外界物体坠落”的一种表现形式,构成本次保险事故的近因。保险公司自然不能据此抗辩并推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