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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住房状况与住房不平等

2016-11-18

关键词:在城镇保障性城镇居民

范 雷



当前中国住房状况与住房不平等

范 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居民住房市场化体制逐步建立,有效缓解了城镇居民住房短缺状况,提高了城镇居民住房自有率,城镇居民以住房资产为核心的家庭资产也得到大幅度增值。但在住房市场化过程中,再分配体制所转化的住房市场化能力造成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在城镇住房市场的不平等状态;同时保障性住房福利外溢造成了新的不平等,农村居民难以享受保障性住房。因此,应积极推进农村居民城市化过程中的住房平等,加快提升农村居民家庭城镇住房市场化能力,推进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保障性住房建设。

住房再分配体制; 住房市场化; 保障性住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居民住房在延续建国后再分配住房体制基础上,经过再分配与市场化并轨住房体制,最终走向了市场化住房体制。随着我国城镇居民市场化住房体制的确立,住房由原来的“福利品”性质转变为“商品”,并在住房价格短期内急剧攀升的作用下,成为城镇居民财富积累的重要形式,而具有了“投资品”的性质。据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的调查,在目前我国家庭财产的构成中,房产占绝对主导地位,房产在全国家庭平均财产中占了74.7%*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当前中国财产不平等程度已经很高》,opinion.caixin.com/2014-07-31/100711170.html,访问日期:2016年6月7日。。由此,住房问题已不仅仅是满足人们基本需求的“居者有其屋”的一般民生问题,在经济领域,房地产业已成为我国的重要经济支柱产业,深刻影响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速的变化;在社会领域,住房状况成为社会成员货币获取能力、职业能力、文化能力等多种社会分层标准的集中体现,深刻反映着目前我国社会分层的现状*李斌、王凯:《中国社会分层研究的新视角——城市住房权利的转移》,《探索与争鸣》2010年第4期。。因此,描述和分析我国住房市场化状况,审视住房市场化程度及其影响、描述住房不平等现状并对保障性住房政策效果进行评价,就成为本文的重点。本文以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主持的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2011-2015年数据(CSS2011*数据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于2011年7月至11月开展的第三次“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CSS2011)。该调查在全国通过PPS抽样,覆盖了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100个县(市、区)和5大城市、480个村(居委会),共成功入户访问了7036位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CSS2013*数据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于2013年6月至10月开展的第四次“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CSS2013)。该调查在全国通过PPS抽样,覆盖了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151个县(市、区)、604个村(居委会),共成功入户访问了10206位18-69周岁的城乡居民。、CSS2015*数据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于2015年6月至12月开展的第五次“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CSS2015)。该调查在全国通过PPS抽样,覆盖了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151个县(市、区)、604个村(居委会),共成功入户访问了10243位18-69周岁的城乡居民。),对上述问题进行描述和分析。

一、现阶段住房市场化程度及其影响

基于住房问题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转型的巨大影响,许多社会学者从1990年代我国城镇居民住房处于再分配与市场化并轨体制时期,便开始探究中国住房体制改革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尽管当时的研究重点是以“住宅商品化的视角来观察中国单位制现象的作用和命运”*边燕杰、约翰﹒罗根、卢汉龙、潘允康、关颖:《“单位制”与住房商品化》,《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1期。,但其所描述的当时中国城镇居民住房“分配”中,“福利性原则渗入了商品交换性的原则”则开创了改革开放以来对城镇住房机制问题研究的先河。其后对于中国城镇居民住房市场化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住房获得机制及其所映射的社会分层机制方面,并形成了三种具有代表性的结论:即:(1)“市场转型论”,强调住房市场化开辟了新的住房资源分配渠道,住房资源的占有状况更多取决于个人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与支付水平;(2)“权力持续论”,在市场改革过程中,再分配权力仍然具有延续性,单位制和再分配权力仍然对住房资源的分配产生重要影响;(3)“双重分层体系论”,一方面,按照市场运作逻辑,住房资源基于个人经济支付能力分化,另一方面,原有再分配体制中的权力精英,还可以在房改过程中抢占有利的政策机会或通过行政能力享受市场特权谋取住房利益*胡蓉:《市场化转型下的住房不平等》,《社会》2012年第1期。。随着住房市场化的深入,原有再分配体制下的相关因素逐渐淡出,学者开始关注市场化条件下区域市场化程度对住房市场化的影响*胡蓉:《区域差异视角下城镇居民的住房产权获得机制》,《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2期。、精英群体对住房的市场化运作、城镇独生子女家庭购房能力、城镇房改房拥有者的购房能力*蔡禾、黄建宏:《谁拥有第二套房?——市场转型与城市住房分化》,《吉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等。

从调查结果看,城镇居民住房市场化进程快速推进了我国城镇居民的住房自有率,城镇居民自有住房的市场化程度迅速提高,同时城镇居民自有住房价值得到大幅提升。

(一)住房市场化快速推进了我国城镇居民的住房自有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居民市场化住房体制改革的最大成果是城镇居民家庭住房自有率的大幅度提高。在再分配体制向市场化体制转换过程中,从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着手,分阶段调整租金,并对公房实行全部或部分产权销售,使住户取得住房的所有权,最终使住房这种特殊商品得以进入消费品市场,实现了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原公房作为最早进入住房市场化的房源,不仅大幅提高了城镇居民住房自有率,同时也盘活了住房资源,为城镇居民进入住房市场提供了市场能力。

据国家统计局披露,1983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住房自有率为9.4%,而2008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住房自有率达到87.8%*国家统计局网站:《城乡居民生活从贫困向全面小康迈进》,www.stats.gov.cn/ztjc/ztfx/qzxzgcl60zn/200909/t20090910_68636.html,访问日期:2016年6月9日。。而从CSS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城乡居民家庭住房自有率为93.0%,2013年为94.9%,2015年为95%;其中城镇居民家庭住房自有率2011年为88.3%,2013年为90.5%,2015年为91.3%。2011年17.4%的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2013年为20%,2015年为21%。在中国传统的“安居”文化和快速增值的房地产市场共同作用下,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成为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尤其是城镇居民的普遍愿望。

目前我国城镇居民自有住房中,有70%以上为2000年代以后的住房市场化体制时期获得的。其中,直辖市的住房市场化改革启动较早,近60%的居民在2000年代拥有了自有住房,2010年代拥有自有住房的比例为10.4%;而省会城市及以下城镇居民中,2010年代获得自有住房的比例高于直辖市。

表1 分地区层级自有住房获得年代 单位:%

(二)我国城镇居民自有住房的市场化程度迅速提高

由原公房产权出售所激活的城镇住房市场进一步推进了城镇居民自有住房的市场化程度。城镇居民在市场化体制转轨中所获得的市场能力在银行信贷的支持下,加速了城镇住房市场化进程。目前我国城镇居民自有住房的市场化程度得到快速提高,商品房已成为城镇居民自有住房的最主要来源,原公房的比例下降;而保障性住房政策得到体现,其规模也有所扩大。从目前看,在获得自有住房的过程中,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商品房已成为最主要渠道。从表2可以看出,目前在县级及以上城市中,居民自有住房中商品房的比例均占50%以上.其中,2011年以来随着房地产开发向三、四线城市转移,县城居民自有住房中商品房的比例快速上升,由2011年的41.6%上升到2015年的51.7%。随着住房市场化的推进,家庭自有住房中购买原公房的比例快速下降,其中直辖市居民自有住房中购买原公房的比例从2011年的27%下降到2015年的13.1%,由原公房出售所带来的市场能力即将枯竭。在住房市场化的同时,保障性住房的比例在2010年代以来发展较为迅速,其中直辖市居民拥有自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比例由2011年的0.8%上升到2015年的3.9%;省会城市居民拥有自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比例由2011年的3%上升到2015年的5.6%。而就自建住房看,直辖市因城区面积扩大而将原有镇、农村纳入城区范围,导致自建住房数量增加;县城及镇在住房市场化推动下,自建住房比例持续下降,其中镇的自建住房比例由2011年的66.2%下降到2015年的45.9%。

表2 自有住房性质 单位:%

续表2

住房性质调查年份直辖市城区省会城市城区地县级市城区县城镇其他2011年8.64.44.53.12.52013年14.85.56.63.86.02015年4.74.23.93.25.0合计2011年100.0100.0100.0100.0100.02013年100.0100.0100.0100.0100.02015年100.0100.0100.0100.0100.0

(三)住房市场化使城镇居民自有住房价值得到大幅提升,购买原公房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增值幅度位居前列

住房市场化不仅使城镇居民住房自有率得到迅速提升,同时在房地产价格大幅飙升的背景下,城镇居民自有住房的资产价值也得到快速提高。表3显示,目前城镇居民自有住房未实现增值的比例为15.4%;从居民自有住房增值10倍及以上的情况看,直辖市为21.6%,省会城市为12.6%,地/县级市为10.5%,县城为8.1%,镇为5.6%。就各类城镇居民自有住房平均增值幅度看,直辖市平均增幅为13.85倍、省会城市平均增幅为6.0倍、地/县级市平均增幅为4.72倍、县城平均增幅为3.8倍、镇平均增幅为3.19倍。

表3 分地区层级自有住房增值情况 单位:%

而从自有住房性质看,表4显示,增值幅度最大的是购买原公房,其平均增值幅度为11.7倍;其次为购买保障房,其平均增值幅度为5.8倍;再次为购买小产权房,其平均增值幅度为4.9倍;而购买商品房的增值幅度平均为3.4倍。城镇居民住房市场化体制为人们住房自有产权的获得提供了新的渠道,但就城镇居民自有住房增值情况看,以原有再分配体制为基础而获得的原公房和以公共产品性质进入住房市场的自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均以其不同性质及程度的福利性,在进入市场交易状态下具有了极高幅度的获利空间。

表4 分自有住房性质增值情况 单位:%

二、现阶段住房不平等的主要表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居民住房市场化体制的逐步建立,有效缓解了城镇居民住房短缺的状况,通过公房提租和出售为城镇住房市场化积累了资金,同时也提高了城镇居民住房的自有率,并为其住房市场能力的获得创造了条件。随着住房价格的抬升,城镇居民以住房资产为核心的家庭资产也得到大幅度增值。但另一方面,在住房市场化转轨过程中,再分配体制中依单位层级、个人在单位中的职位和资历,以及原公房出售中远低于市场的价格等不平等因素被合理化,最终转变为城乡居民间住房市场化能力的差异。这一系列不平等因素在我国住房市场化推进过程中继续发挥着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再分配体制所转化的住房市场化能力造成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在城镇住房市场的不平等状态;二是再分配体制中的权力因素在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中仍得到一定程度的延续,并造成保障性住房福利外溢。

(一)城乡居民间城镇住房的不平等

从以往研究看,住房不平等涉及很多方面,包括:住房产权、住房构成、住房质量、住房面积。其中,住房产权不平等是指人们在是否拥有自有住房产权上的不平等,较之没有自有产权住房的人,有自有产权住房的人被认为在已获得的生活机会及以后将会获得的生活机会方面均表现出其优势的一面;住房构成不平等是指通过住房本身的结构、类型等条件的差异,表现出其拥有者(或使用者)之间在社会经济地位上的差别;住房质量不平等是指住房拥有者(或使用者)所居住房屋的设施完备状况方面的差异,它影响着居住者的生活质量;住房面积不平等是指住房拥有者(或使用者)所居住房屋的空间大小,功能性空间的独立程度,而对于自有住房而言面积大小还关系到家庭资产的差异。事实上,任何住房之间均会表现出住房产权、住房构成、住房质量、住房面积等方面的差异,关键在于这一差异是否明显带有社会群体间差异的特点,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就表明在住房问题上房屋本身的特征差别已经成为制度性、社会性的问题,即表现为住房的不平等状况。

1.住房产权方面,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城镇住房自有产权比例较低。调查结果表明,在现住房自有产权方面,城镇常住人口中84%的本地非农户籍居民拥有现住房的产权;其次为本地农业户籍,其现住房产权自有率为64.9%;而外来非农户籍人群中有51.9%的人租住住房,其现住房产权自有率为48.1%;而外来农村户籍人群有77.6%的人租住住房,表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镇的住房产权状况较差。

2.住房质量方面,外来农村户籍居民居住质量较差。调查结果显示,从厨房、厕所、自来水、洗浴等方面的独用情况看,本地非农户籍居民的居住质量较高,86.9%的人拥有全部的独用设施;而外来农村户籍居民居住质量较差,61.5%的人拥有全部的独用设施,而18.7%的人则无一项独用设施。尽管外来农村户籍人群大部分租用城镇居民住房,而在住房构成上与本地非农户籍人群没有表现出明显差别,但在住房质量上出于居住成本考虑,外来农村户籍人群更易选择低租金的居住质量较差的住房居住。

表5 分户籍及流动状况现住房质量情况 单位:%

3.住房面积方面,外来农村户籍人群的家庭人均居住面积最少。我们将2013年城镇常住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进行五等分组。其中,最低组平均为10.7平方米,次低组平均为21.1平方米,中间组平均为29.1平方米,次高组平均为40.8平方米,最高组平均为87.7平方米。城镇常住人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平均为32.5平方米。

数据显示,本地农村户籍居民人均居住面积最高,人均44.9平米;本地非农户籍居民其次,人均32.5平米;而外来农村户籍居民居住面积最低,人均21.1平米,56%的家庭人均面积处于最低组。

表6 分户籍及流动状况现住房面积情况 单位:%

综合上述指标看,外来农村户籍群体在住房产权、住房质量、住房面积方面均低于其他群体。而从在本地居住时间看,外来农村户籍群体中54.9%的人在本地居住时间达5年以上,平均居住时间为7.7年。2015年底,我国城镇常住人口77116万人。经计算,2015年外来农村户籍人口在城镇常住人口中的比例为15.1%,其人口规模估计达到11644万人。因此,改善这一群体在城镇的居住条件成为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

(二)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中的不平等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到2015年底,中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有望达到15%*梁倩:《住建部:3600万套保障房有望完成》,《经济参考报》2014年2月20日。,据CSS2015数据,目前城镇常住人口家庭中租住廉租房比例为6.1%,购买保障房比例为4.3%。

随着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推进,其中的问题也不断暴露,住房保障资源分配不公所反映的公共住房保障领域里的福利外溢现象成为焦点之一*参见李斌:《分化的住房政策:一项对住房改革的评估性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马光红、田一淋:《中国公共住房理论与实践研究》,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年。。但对于保障性住房的研究由于缺乏足够的调查数据作为支撑,因此无法得到进一步的实证分析而集中于原则的论述和制度的设计。

数据显示,前一阶段保障性住房福利外溢现象较为严重,至少表现为三个方面:

1.城镇保障性住房存在空置、浪费现象。保障性住房是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而出台的政策。但从其目前的实施情况看,部分城镇住房非困难或非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了保障性住房。调查表明,从住房性质看,保障性住房的空置程度高于其他多数住房。2015年数据显示,保障房的空置比例为11.5%,同时有4.6%的保障房出租他人。保障房空置率较2011年有所下降,但出租率有所上升。

表7 不同性质住房的使用情况 单位:%

续表7

2011年2015年购买商品房购买保障房购买原公房购买商品房购买保障房购买原公房借与他人0.51.30.70.20.30.0没人居住11.015.97.212.211.58.8期房1.62.10.61.42.70.4合计100101100100100100

2.城镇保障性住房的保障性缺失,投资性甚至投机性凸显。调查显示,从家庭自有住房数量看,保障性住房产权为本人者中,19.3%的人其家庭有2套自有住房;5.2%的人其家庭有3套住房。因保障性住房制度缺陷存在,导致部分保障性住房成为个别群体投资甚至投机的渠道。原本的福利性因制度缺陷和巨大获利空间存在而演变为投资性甚至投机性。

表8 购买保障性住房者的家庭自有住房数量 单位:%

3.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中,原有再分配体制中的优势群体获得较多机会。在以往对再分配体制转轨的研究中,学者发现管理精英比其他群体更有可能拥有住房产权,管理精英在住房面积和住房质量上也均优于其他群体。而在CSS2011、CSS2013、CSS2015的调查中,我们依然发现,从多套自有住房产权所有者看,除商业服务业人员外,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企事业负责人群体购买保障房比例较高,分别为4.7%和7.1%。也就是说,相比其他职业人群,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企事业负责人群体在已拥有自有住房产权的同时,获得了更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机会。

表9 分职业多套自有住房产权所有者的住房性质 单位:%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以往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在解决一部分城镇非农户籍人口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分配不公问题。由于保障房政策制定及执行的疏漏,使再分配体制中的部分权力因素在获得了市场化能力的同时,也通过保障房政策继续享有了福利性。而最需要得到住房保障的外来农业户籍人口,则因户籍、经济能力等原因,而处于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底层。据初步统计,目前城镇常住人口家庭中,住房困难群体占25.7%,其中3/4为外来农业户籍人群和本地新近城镇化的非农户籍人群,该群体在无力改善居住条件方面承受较大压力。

三、推进农村居民城市化过程中的住房平等

迄今为止的城镇住房市场化改革释放了巨大的城镇居民住房需求,在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的同时,也促进了城镇居民家庭资产的快速增长。但在城镇住房市场化过程中,原有再分配体制所转换的住房市场化能力差异和城镇保障性住房制度对农村居民家庭的隔离,导致了城乡居民间在城镇住房方面的巨大的不平等状态,严重阻碍着今后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农村居民的住房城市化无疑是推动今后城镇住房市场化的又一个需求释放重点,因此消除城乡居民间在城镇住房市场化进程中的住房不平等状态应成为当务之急。其重点在于加快提升农村居民家庭城镇住房市场化能力和推进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保障性住房建设。

在加快提升农村居民家庭城镇住房市场化能力方面,随着城乡二元结构在流动务工方面的障碍逐渐消除,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农村居民被排除在城镇住房再分配体制之外,无法获得再分配体制转轨中所转移的市场能力,因而在城镇住房全面市场化的状态下,除原已在城镇居住的农业户籍人口外,大多数农村居民家庭唯有依靠其自身收入来实现其在城镇的以市场为基础的住房货币化分配。近年来随着农村外出务工收入的不断提高,农村居民家庭在城镇购房的比例不断上升。2011年调查中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农村居民家庭占全体农村居民家庭的8.1%,2013年这一比例为9.7%,2015年则上升为12.0%。从农村居民家庭分地区层级购买商品房的情况看,主要集中于地县级市及县城,其历年所占比例大约为67%左右;其次为镇,其比例大约为20%左右。随着直辖市、省会城市及地县级市近年来房价的上升,农村居民家庭在上述地区购买商品房的比例有所下降,而在县城购买商品房的比例则由2011年的26.5%上升为2015年的34.0%。

表10 农村户籍居民家庭分地区层级购买商品房情况 单位:%

从农村居民家庭购买商品房的价格看,2010年以来农村居民家庭在镇上购买商品房的平均总价为40.2万元,在县城的平均总价为47.9万元,在地/县级市的平均总价为54万元,在省会城市的平均总价为76.7万元,在直辖市的平均总价为92.8万元,而农村居民家庭2010年以来在农村自建住房的平均总价为21.2万元。而从购买城镇商品房的农村居民家庭平均家庭总收入看,均在10万元以上,其平均家庭年收入占购房平均总价比例均在20%以上。据国家卫计委《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年》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农村家庭平均年收入为4.95万元*吴海燕:《中国家庭收入差距到底有多大?》,http://www.kuaiji.com/weixin/2621558,访问日期:2016年6月10日。;而CSS2015调查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农村家庭平均年收入为5.5万元,家庭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农村家庭占全部农村家庭的14.1%,其中已购买城镇商品房的家庭占全部农村家庭的4.8%,未购买城镇商品房的农村家庭占全部农村家庭的9.3%。因此稳定城镇住房价格,并通过将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扩大到包括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等措施以提高农村居民在城镇购房的市场能力,将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农村居民家庭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比例,从而逐渐消除城镇住房全面市场化的状态下因户籍等原因造成的住房不平等现象。

表11 农村居民家庭购买商品房平均总价及其平均家庭年收入 单位:万元,%

在推进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随着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人员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农村居民对城镇较高质量公共服务需求的提高,其在城镇的居住条件改善及定居愿望逐渐提升,为此,国务院在2013年明确要求地级以上城市要把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近年来,政府为解决农村居民的城镇居住条件,加大了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2013年数据显示,城镇外来农业户籍人员中有12.1%的人租住城镇廉租房。但由于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增速下行及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工返乡人数有所上升。2015年数据显示,城镇外来农业户籍人员中租住城镇廉租房的比例下降为9.7%。以城镇廉租房为重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镇居住的压力,但对于农村居民在城镇定居愿望的实现仍有相当差距。调查数据显示,2013年外来农业户籍人员中在城镇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比例仅为0.3%,而到2015年这一比例有所上升,为1.2%。这表明近年来随着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的加快,其满足农村居民在城镇定居愿望的效果逐渐显现。就农村居民购买城镇保障性住房的价格看,2010年以来农村居民在各级城镇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平均价格为19.56万元,甚至略低于农村自建住房的平均价格。

另外,在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应优先关注失地农民家庭在城镇的住房需求。从2015年的调查看,全国农村居民中有6.2%的农村家庭没有承包地,其家庭生活完全依靠非农就业。其中有31.6%的农村家庭目前有成员在城镇工作生活,但其四成以上没有城镇住房,据此估算目前全国约有250万户左右的农村家庭完全靠城镇非农就业,但在城镇处于无自有住房状态。因此,除对失地农民家庭在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外,优先解决其在城镇的住房问题十分迫切。

[责任编辑:李春明]

Current Housing Situation and Housing Inequality in China

FAN Lei

(Institute of Sociology,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Beijing 100732, P.R.China)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 China has gradually established a market-based housing allocation system among urban residents. The system effectively resolves the issue of housing shortage in the early 1980s and 1990s. And the percentage of house ownership has risen significantly with dramatic increase of real estate assets. However, duri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housing market, the housing allocation system has widened the inequality gap between rural and urban residents, and the social welfare policy regarding housing condition improvement program has created new forms of social inequality. Therefore, it is important to narrow the gap and promote housing equality during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among rural residents. Also, the capacity of housing market in rural areas needs to be improved with better social welfare policy regarding the issue of housing condition among peasant workers.

Housing allocation system; Housing market; Indemnificatory housing

2016-08-29

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项目“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CSS2006-CSS2015)。本论文使用数据全部来自该调查。该调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执行,项目主持人为李培林。其中2015年调查受到“中国社会科学院—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研究院”的资助。作者感谢上述机构及其人员提供数据协助,本论文内容由作者自行负责。

范雷,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博士(北京10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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