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种粮大户可享受农业保护补贴
2016-11-17
山东种粮大户
可享受农业保护补贴
种粮大户认定条件
享受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种粮大户(含种粮家庭农场,下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至少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主要粮食作物指小麦、水稻。其中种植小麦的,以小麦种植面积为补贴依据;种植单季水稻的,以水稻种植面积为补贴依据。
2.种植规模符合适度规模经营标准。种植面积须在3.3公顷(含3.3公顷)以上。其中,3.3公顷(含3.3公顷)以上、13.3公顷以下的,每667平方米按照6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13.3公顷(含13.3公顷)以上的,每户限额补贴1.2万元。
3.租种合同符合要求。种粮大户租种土地时,与农户(土地承包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须使用乡镇农业(经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合同,经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审查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乡镇农业(经管)部门审核备案。
4.提供原始票据。提供与当年度种粮面积相适应的土地流转费用支出凭证及购买种子、农药、肥料等生产资料原始发票或收据。
申报流程及工作职责
1.种粮大户申报。本着“自愿”原则,种粮大户向土地所在村委会自行申报。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种粮大户申报表及大户本人身份证、土地流转合同、购买生产资料发票或收据等复印件。种粮大户不受户籍、地域限制,符合条件的农村、城镇户籍人口均可申报;对在同一县域内跨村、跨乡镇流转土地的,分别向土地所在村申报,由县级农业部门负责汇总面积。
2.村初核。所在村对种粮大户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初核。内容主要包括:地块的位置、种植粮食作物的种类和面积、土地流转合同的真实性及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等。初核无误后,由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在申报资料上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上报乡镇。
3.乡镇审核。乡镇政府组织对种粮大户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种植的粮食作物、面积等。审核无误后在村、乡镇两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4.县级农业部门复核。县级农业部门对种粮大户申报资料、申报流程进行复核。
(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