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海域物权视角探讨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价格评估
2016-11-17胡灯进郭晓峰杨顺良
胡灯进,郭晓峰,杨顺良
(1.福建海洋研究所福建省海岛与海岸带管理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 厦门 361013;2.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 厦门 361005)
以海域物权视角探讨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价格评估
胡灯进1,郭晓峰2,杨顺良1
(1.福建海洋研究所福建省海岛与海岸带管理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 厦门 361013;2.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 厦门 361005)
在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价格评估中,因对海域使用权与采矿权权利边界认识模糊,不同评估人员对采矿权价款采取不同的计算处理,导致评估结果相差甚大。文章从海域物权的视角分析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的法律属性,研究两者权利标的物的不同法律性质,从而明确海域使用权的海域是由三维空间(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地貌、水深地形、地质条件、潮流、波浪、生态环境、景观等不可分割的固有自然条件要素组成的立体空间,本质上为海域空间资源,是海砂等其他海洋自然资源的载体;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之间的相互独立性,决定了海域使用权价格与采矿权价款间的非包含关系;因此,采用收益法评估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价格时,采矿权价款宜以成本列入计算。
海域使用权;采矿权;海域空间资源;海域使用权价格;采矿权价款
海砂是一种重要的固体矿产资源,广泛使用于城市建设和工业建设,是仅次于石油、天然气的重要海洋矿产[1]。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必须通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获得(《关于全面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知》,国海管字〔2012〕895号),因此其价格评估就成为海砂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基础性工作。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海砂开采既要缴纳海域使用金获得海域使用权证,又要缴纳采矿权价款取得采矿许可证。有人认为采矿权原本就是排他性权利,与同是排他性权利的海域使用权相互排斥,同时收取两种费用违背一物一权原则,也加重了相关权利人的负担[2];也有人认为海域使用权与采矿权不存在实质上的矛盾和冲突[3]。因此,在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评估中,由于对相关涉海权利边界认识的模糊,造成不同理解,有人认为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价格与采矿权价款是包含关系,采矿权价款可由海域使用金所替代[2],有人则否认此观点,由此导致评估结果相差甚大。本研究拟从海域物权的视角分析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之海域内涵,梳理海域使用权价格与采矿权价款之间的关系,为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价格评估提供理论参考。
1 对相关涉海权利边界认识模糊的原因
“海域”在人们看来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是一系列资源的复合体,具有价值多重性和资源复合性的特点[2]。这一特点决定了人类社会用海活动的多样化,现代社会已从传统的“渔盐之利,舟楫之便”扩展到海水养殖、矿产勘探开采、滨海旅游、海水利用、海洋能开发、海底管线铺设、港口航运工程建设和围海造地等多种海域开发利用方式[4]。但是,海域在满足多种社会需求的程度方面必然是有限的,由此造成不同社会需求所代表的利益主张之间的潜在冲突[4]。海域价值多重性、资源复合性以及人类用海活动的多样性,造成人们对海域使用权与采矿权等其他涉海权利之间的关系认识困难,而如何理解海域使用权之“海域”与其他资源之间的关系则是明确其与相关涉海权利边界的关键。
2 采矿权的法律属性
我国《物权法》第46条、《矿产资源法》第3条明确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如《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采矿权依据特别法设立,是典型的准物权,是公民、法人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享有的可以从事某种国有自然资源开发或作某种特定利用的权利[3],其标的物是天然赋存于海洋的矿产资源。
3 海域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自古罗马开始,海域和空气一样一直被视为“公用物”,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生产力落后,使海域成为“空洞不易被获取、无经济价值、无法律价值”的公共物品[5]。罗马法对海域的立法观念一直影响到现代,在私法意义上,海域一直未普遍成为财产权利的客体。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生产技术的发展,人类对海洋资源的利用方式愈加多样化,从事海水养殖、海洋采矿、港口航运、海底管线铺设、水中修筑建筑物或游乐设施和浴场等都需要长期稳定占有使用特定的海域。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GPS定位等测量手段实现了具体海域的特定化,使海域具有排他支配的可能性。我国《物权法》第46条、《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条明确了国家对海域的所有权,同时为通过市场机制鼓励物尽其用,创设海域使用权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第一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规定海域物权制度[5]。海域使用权是典型的用益物权,其标的物是“特定的海域”。
4 海域使用权标的物的特点
海域使用权是由海域所有权派生的他物权,是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与土地使用权性质类似,这在社会和学界已取得共识,并由《物权法》进行了明确界定。海域使用权作为典型的用益物权,显然表明其客体之海域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随着人类对海洋开发程度的日益加深,海域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其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二是海域可以通过经纬度标志加以特定化,其具有排他支配的属性。而采矿权属于准物权,与海域使用权相比较,除在权利取得方式、权利类型、权利承担的公法义务、权利转让限制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外[2],其标的物在性质上也是不同的。用益物权以不可消耗物、可返还物为标的物,可以反复使用获取收益;准物权则以可消耗物为标的物,大多为一些原材料等初级产品,没有返还原物的要求。采矿权标的物为天然赋存的矿产,而海域使用权标的物为特定海域,海域使用权不以“对物的采掘”为目的,标的物“特定海域”是一种不可消耗物、可返还物,虽然使用的结果可能会使标的物有所改变,但在法律上被假定为使用时不改变,使用期限届满之后能够完好无损地返还给所有权人即国家[4,6]。
5 海域使用权之海域内涵
从海域使用权标的物的特点分析,海域使用权之海域是空间资源的概念范畴,也是《海域使用管理法》中“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规定的理论来源。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海域是一定范围内的立体空间,更具体的,海域并不仅仅是三维空间的概念,还包括地貌、水深地形、地质条件、潮流、波浪、生态环境、景观等固有的自然条件要素,它们共同形成海域,是互相不可分割的整体,不同的海域具有不同的自然条件属性。对各类型用途的用海而言,海域不同的自然条件要素对其使用价值,反映在货币上即对海域使用权价格的影响不同,如港口用海的水深、水文条件,旅游娱乐用海的生态环境、景观条件,养殖用海的生态环境条件,是影响它们各自海域使用权价格较为重要的要素。可以认为,海域使用权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某一用途下的海域其各不可分割自然要素条件的优劣。
海砂是一种海洋矿产资源。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UNEP) 定义,所谓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和条件[7]。海洋自然资源包括海洋生物与非生物资源、海洋能量资源以及海洋生态系统服务资源等,从这个意义上说,海域使用权之海域本质上是海域空间资源,其特殊性在于其是其他所有海洋自然资源的载体,即是海砂资源的载体。
由于所有海洋自然资源利用活动都必须在海域空间内进行,海域使用权的确认是海洋资源利用的前提,即没有海洋空间利用的许可,一切资源利用活动都是空谈[6]。因此,一些海洋资源利用活动除取得海域使用权外,还须取得海洋资源开采权,即获取这些海洋资源的权利。
6 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的关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两者在理论上并非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是相互独立、相互依存的关系(表1)。相互独立表现在,一方面,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法律赋予的性质不同。海域使用权是对特定海域的排他性使用权,其表征的是一种私法上的权利,是典型的用益物权;而采矿权是采矿权人进行矿业资源开发的资格,其表征的是一种公法或社会法上的资质,是准物权。另一方面,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标的物有区别。相互依存表现在,如同在陆域从事矿业活动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样,在海域从事矿业活动就必须取得海域使用权;没有海域使用权的保护,就难以有效行使采矿权,只有排他性地占有特定海域,才能保障海上矿产资源开发具有稳定的空间。同时,海域使用权的充分行使又离不开采矿权资质的获得,工矿用海是海域使用权行使的一个重要方式,也是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的一个基本途径。因此,海域使用权的设立一般应以采矿权的存在为条件,而采矿权的行使则需要海域使用权的保障。
表1 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对比
7 结论
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及其标的物之间的相互独立性,决定了海域使用权价格与采矿权价款之间并非包含或可替代的关系。在采用收益法评估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价格时,如不考虑采矿权价款,以海砂销售的总收益扣除相关工程、管理等成本作为海域纯收益,其评估结果实质是包含了海砂矿产资源价值,没有反映出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的相互独立性。因此,在采用收益法评估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价格时,采矿权价款宜作为成本列入,以真实反映海域使用权之海域内涵。
[1] 王秀卫.论中国海砂开采管理制度的完善[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22(5):13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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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essment of Sea Area Usage Rights about Sea Sand Mining from the View of Sea Area Real Right
HU Dengjin1,GUO Xiaofeng2,YANG Shunliang1
(1.Fujian Institute of Oceanography,Fujian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Coast and Island Management Technology Study,Xiamen 361013,China;2.Third Institute Of Oceanography,State Oceanic Administration,Xiamen 361005,China)
Due to the inkling recognition of the connotation between the sea area usage right and the mining right,different evaluators had diverse treatments at mining right cost in assessing the sea area usage right about sea sand mining,which had led to a widely results.The paper analyzed the legal attribute of the sea area usage right and the mining right,studied the different leg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ir subject-matters o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eal Right of Sea Area.As a conclusion,based on the constitution of stereoscopic space by indivisible inherent natural elements,the sea area,which is made up of three-dimensional space (i.e.sea surface,water volume,seabed and subsoil),physiognomy,marine topography,geological conditions,tide,wave,ecotope,landscape etc.,is the sea area spatial resources in nature.It’s the carrier of sea sand and other natural marine resources.The exclusive relation of the value of the sea area usage right and the mining right cost is determined by the mutual independence between the sea area usage right and the mining right.Therefore,mining right cost should be taken into account as cost when the income approach is used to assess the value of the sea area usage right.
The sea area usage right,The mining right,Sea area spatial resources,The value of the sea area usage right,Mining right cost
2015-11-19;
2016-05-16
胡灯进,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为海岸带综合管理,电子信箱:6107027@qq.com
P74;D9
A
1005-9857(2016)05-003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