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建设项目的PPP投融资模式创新研究——以河南省水生态文明项目为例
2016-11-17柯任泰展陈建成
柯任泰展,陈建成
(北京林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3)
公益性建设项目的PPP投融资模式创新研究
——以河南省水生态文明项目为例
柯任泰展,陈建成
(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83)
本文运用PPP模式解决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地方政府投融资问题,架构了基于投资方、投资方式和回报机制的理论框架。通过对河南省某水生态文明项目的纵向案例分析,发现引入社会资本与政府方组成项目公司提供资本金,依靠政府逐年回购,在社会资本为国有资本的情况下是可行的,并突破了案例中社会资本的属性,提出了吸引非国有资本为主体的社会资本在公益性建设项目上投资的基本思路和可行性办法。
公益性建设项目; PPP;投融资模式
一、引言
新常态下,地方政府举债困难,融资平台面临转型,土地财政受限,项目融资难度大,公益性建设项目既难以依靠政府财政进行投资,又缺乏“使用者付费”,使社会资本投资意愿不强。这一系列问题说明投融资模式与回报机制需要新的模式,大力发展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成为我国现阶段控制地方债、解决公共项目投融资的方式之一。PPP模式的推进不仅是一次微观层面的操作方式升级,更是一次宏观层面的体制机制变革。而公益性项目的地位和作用也决定了其投融资困境是新常态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家各部委都非常重视PPP模式,从PPP基本理念到具体落地的项目,得到了不同层面人士的关注。从项目的基本盈利角度来说,PPP模式既可以切入到盈利性项目,也可以切入到非营利性的项目;最终收费的形式可以是实用的收费,也可以是政府直接购买服务,或者是政府相应的财政补贴。从项目资本供给角度来看,我们国家的PPP模式的定义更为广泛,它把服务外包、特许经营,或者是应用的模式也纳入其中。
公益性建设项目由于投资规模较大、服务时间长和回报能力弱的特点,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颁布之前长时间以政府出资作为主要投资方式。为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积聚,43号文规定,市县级政府需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鼓励使用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融资,着力化解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积极推广使用PPP模式。一方面通过特许经营协议,把这个项目所有的权力约定了;另一方面,政府又派一个部门,也可以是政府的一家公司(比如城投公司)作为出资方,和民营企业共同出资设立SPV(特殊目的公司),把政府的部分职能和民营企业职能融合在一起共同完成。
学者针对公益性项目的投融资研究并不多,有两点原因:一是以往项目实施模式不同。多数项目为规避风险,保证投资回报,私人部门倾向选择风险较小的BT(建设-移交)方式,项目建设完成后短期内全部回收建设投资并获得投资回报,实际债务由政府承担。这种模式下地方政府性债务压力较大,债务违约和转移支付的现象不容忽视。二是举债条件不同。地方政府对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力度和投资范围大大压缩,以往这一领域社会资本较少参与,所以可研究范本不多,并没有形成针对公益性项目可复制的投融资模式。因此,本文研究的目的,一是在政府举债受限的背景下,深入探讨PPP模式对公益性项目的重要作用,及适应于公益性项目的投融资模式的内在机制;二是以河南省水生态文明项目建设为例,针对案例中的投融资模式进行延伸与补充,结合社会资本的广义范围进行开拓性研究。
二、文献综述与理论框架
(一)文献综述
1.公益性项目投资方式转型
国外的PPP推进模式有两种方式,一个是私人部门所引导的,比如英国电信;还有一种是以公共部门为主导的,像西班牙的项目。中国以往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方式,大致分为政府投资、债券融资、国外融资和股权融资等几种[1],其中非经营性项目大量通过BT模式实施,施工单位先行投资建设,完成后由政府一次性或分期进行全部回购并支付合适的投资收益。BT模式下项目缺乏专业的融资技术支持,为吸引社会资本,政府往往抬高回购价格,累积成了巨大的债务负担,导致延期支付、转移支付的项目屡见不鲜[2]。截至2014年底,地方政府三类债务总额高达24万亿元,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主要来源集中在银行贷款、BT、发行债券,其中86.77%用于公益性项目的支出。
中国一般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公路、污水处理等具有经营性的项目,公益性项目受自身低回报率限制难以获得社会资本青睐,通常以地方融资平台投资为主,依靠其他项目盈利[3]和政策支持提供投资补偿[4]。李晶等[5]建议将准公益项目中具有经营可能的部分单独立项,由社会资本负责这一部分的建设和经营,通过一定水平的盈利回收投资成本,纯公益性部分仍由政府负责投资。
针对公益性项目,王晓腾[6]从公共管理和公共物品等理论的角度,阐述了引入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的必要性,指出基础设施建设供给量大,对资金需求存在巨大缺口,地方性债务庞大,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对基础设施发展造成了严重制约,PPP模式可以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经营性和部分准经营性项目的债务,将地方债券所融资金用于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7]。马毅鹏等[8]提出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与之合作,但并没有深入研究使用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与投资回报机制,公益性项目并不具备稳定的现金来源。项目的现金收入是偿还债务的根本来源[9],若以地方债券偿还债务,不仅对后续投资造成压力,也限制了投资回报额度。如何在遵循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公益性项目依然值得探讨。
2.社会资本对PPP项目投融资方式选择
PPP项目推出后投融资模式向传统信贷、投行业务、金融市场业务、资产证券化、交易银行业务、投资PPP发展基金靠拢,但落地效果并不明显。据统计,已推出的PPP项目中,签约率不足两成[10]。有的学者分析商业银行作为资金供给主体态度不明确,金融支持不到位是影响PPP项目落地的重要因素[11]。其他国家的经验也表明,商业银行作为融资方具有很大的局限性[12]。
我国政府习惯将具有稳定收入、现金流好的项目抓在自己手里,对操作性较差、回报较不稳定的项目采用PPP模式,导致社会资本投资意愿大大减弱[10]。实际上,政府或政府平台参与PPP项目的主要目的应是撬动项目,为项目私人方提供信心支持,同时协调相关的政府关系(如审批等)。在私有化过程中,政府或政府平台为提高项目产品和服务的效率,其身份应该是市场化的参股项目公司[9]。公益性项目由于市场化机制尚未形成,社会资金难以获得必要投资回报,阻碍了社会资金的进入[13]。更需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程度较高的模式[14]。马蒂·希米亚特基对英国1987-2009年的PPP项目进行分析后发现,PPP有关各方的多次合作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与鼓励创新[15]。还有学者提出国有资金方以股权及基金GP的形式[16]和PPP产业基金[17],通过对项目收取附带权益来实现的管理和经营杠杆,可以突破现有的投资回报机制。
3.银团与投贷结合的运作机制
PPP项目建设成本高,投资回收时间长,社会资本一般不会全部用自有资金投资,而是配套一定比例的债务,其债务比例常常高达70%[18]。银团贷款具有贷款金额大,期限长的特点,能够起到分散风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改善信贷结构的作用。对于投入产出效率不高的非经营性项目,银团能够解决单一贷款方难以独立承贷,又可以保证银行长期预期收益,项目也可以避免建设中不断融资的压力。
投贷结合是基于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关系产生的一种投资模式创新,是指银行和VC或PE合作,为企业分别提供信贷支持和股权融资服务[19]。投贷结合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银行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模式,二是金融集团内部投贷结合模式,三是银行同业投资与信贷融资结合模式[20]。投贷结合能够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增强社会资本的风险控制。从以往经验看,在公益性项目初期,社会资本没有适当的渠道获得投资回报,很可能导致项目失败[21]。社会资本以投贷结合的方式进行投资,能够有效权衡长期资本周转收益和社会资本的回收效率成本。
(二)理论框架
社会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非经营性项目的投融资模式在满足投资效果的社会收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有效保证社会资本在项目中平稳的投资回报[22]。根据以上研究,本文构建了一个应用PPP模式对公益性项目进行投融资的理论框架,见图1。基于对投融资过程的设计分析,本文认为运用PPP模式能够解决公益性项目融资难的问题。首先,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作为项目投资方,并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贷款,解决了新常态下政府资本金不到位和贷款难的问题。其次,通过政府长期回购的方式,能够建立平稳的项目投资回报机制,弥补公益性项目经营回报不足的劣势。政府回购款项中的投资回报并不是超额利润,而是利益共享的基础,是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的根本动机。最后,PPP项目采用银团投贷结合的方式投融资,能够解决单一贷款人难以承贷大规模PPP 项目的问题,减少社会资本对项目的投入,有效避免项目建设期资本金不足时的融资压力,银行也能获得长期预期回报。但是,在此框架下,合作关系较为简单,不利于利益捆绑和降低交易成本,管理和监督效力较低。本文认为PPP模式下的投融资结构仍有改进的空间。
图1 PPP模式对公益性项目进行投融资的理论框架
三、研究方法
(一)选择案例研究方法的原因
本文属于探索性研究,适合采用定性方法,针对某一问题进行案例研究,发展新的关系和变量,丰富现有研究理论[23]。本文采用案例研究法的原因有二:第一,本文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新常态下地方政府如何解决公益性项目的投融资问题,如何吸引社会资本进行公益性的投资,寻找可行性投融资模式解决项目收益和社会资本投资回报的问题,属于“怎么样”的研究范畴,采用案例研究法能够较为细致地了解案例的运作机制,针对突出问题挖掘理论深度。第二,单案例研究法更有利于进行纵向深入研究,对研究问题做深入的探讨和剖析。纵向案例研究通过获得PPP项目中社会资本和地方政府长时间跨度的财务资料,能对项目整体的现金流有系统的把握。同时,多层次、多角度地对案例中每一方参与者进行分析也保证了理论的适应程度。
(二)案例选择的依据
根据典型性原则[24]和本文的研究问题,案例的选取标准为:一是项目是在43号文件发布后审批通过的采用PPP模式的地方政府项目,二是不具备“使用者付费”的公益性项目,三是所选研究对象有可复制和推广的潜力。
根据以上要求,本文选取河南省某水生态文明示范区项目进行研究,原因如下:
1.此项目为河道防洪治理类工程,属于公益性项目。根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公益性是指具有防洪抗旱等社会公益性管理功能和服务功能,自身不能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本文所研究的水利项目建成后缺乏“使用者付费”,项目自身不能产生现金收益,以往多是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满足案例选取要求,具有探索价值。
2.此项目为纯公益性水利项目,纯公益性项目的投融资问题相较准公益性项目更难解决,解决前者问题不仅能为后者提供可行性办法,也是当下更为紧迫和必要的研究方向。
3.我国发布的两批PPP示范项目中水利工程占大部分,水生态文明项目更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组成。当前我国很多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严重,洪灾严重,选取水利项目案例不仅具有理论意义也兼具实践价值。
选取的河南省某水生态文明示范区案例属于非经营性项目,满足上述条件并且已解决投融资问题,成功开始建设。此项目采用的模式本身已具有部分代表性,加之对其的深入分析和改进,能够丰富在公益性PPP项目领域投融资研究的理论探索。
(三)数据来源
本文为保障案例研究的信度和效度,资料来源:一是国家开发银行项目审批材料,二是对项目参与人员进行访谈,三是政府财政报表和项目公司股东近3年的财务报表等统计材料。
四、案例概况
河南省某水生态文明示范区项目由三段工程组成,A段由河道治理工程和拦河坝工程组成,B段由河道治理工程和橡胶坝工程组成,C段工程由运河工程、中心湖工程和防洪闸工程组成。本项目属于公益性水利项目,以灌溉、排涝为主,确保示范区55平方公里范围内防洪标准提高到100年一遇,除涝标准提高至5年一遇。
该水生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由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水投”)、该市水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水投”)和该市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区建投”)组成,负责项目具体建设和运营服务,工程建设期36个月,服务期15年。
PPP项目公司由省水投、市水投和新区建投投资,分别占股50%、30%、20%,省水投作为项目社会资本方。项目资本金80846万元,来源于项目公司和股东投资,占总投资26%,剩余部分申请贷款,占总投资74%。PPP项目公司银行贷款还本付息302030万元,投资80846万元,总计382876万元,净现值257934万元,政府项目回购资金总额517504万元,净现值377642万元。
项目同时采用使用者付费、政府购买服务和可行性缺口补助三种方式保证项目投资回报。PPP合同中的全部回购款由市政府安排年度支付计划,并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项目年度偿债覆盖率171.3%,测算贷款期限15年(含宽限期3年)。
项目完工后对项目沿线和周边500米以内的服务设施、广告等可经营性资源进行开发。运营期内政府按照双方确认的项目建设运营现金流量表据实结算,进行付费。如项目区域周边土地出让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后不足支付约定费用,政府用其他资金补足。
(一)案例分析
1.社会资本使用情况
PPP项目中,省水投为国有独资公司,河南省人民政府是公司唯一实际控制人。市水投为国有独资公司,由该市国资委100%持股。新区建投由该市城乡一体化管理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全额出资建立。目前项目公司已投入资本金36710万元,剩余资本44136万元,项目中引入了专门负责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省水投作为社会资本,初步解决了项目的投资问题,并为解决剩余资本金来源,引入河洛新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洛公司”)以注资资本金的形式入股项目公司。河洛公司第一股东是豫资城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资”),占股51%,豫资为国有独资单位,实际控制人为河南省财政厅,第二股东是某市财政局,占股49%。
作为社会资本引入的省水投实力雄厚,具有省政府协调优势,其他三家公司也具有协调市、区政府优势。由于参与项目出资的四家公司全部为国有出资单位,投融资方式注重建设投入长效机制和国有资产良性运营机制,投融资目的相对统一,投融资和回报方式也相对单一,而对社会资本的其他主体,如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其他投资、经营主体,需要更为有效的投资和回报机制来满足其盈利目的。
2.贷款担保情况
本项目提供了三方面担保:一、第一股东省水投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人保证担保,担保系数69.5%。二、应收账款质押,即PPP协议下所有收益为项目提供质押担保,质押率为63.9%。三、对PPP协议项下收入专户监管,将银行作为工程所投保险第一受益人。由于项目公司成立时间短,没有银行资信背书,需要外部力量对银行贷款进行担保,本项目的三重担保从项目公司出发,以股东切实利益作为担保,既建构了项目的信用结构,又对股东的经营管理行为起到了约束。
项目中也反映出了一些问题,项目公司各股东对项目的责任分担不够科学,社会资本既是最大投资者,又是唯一全程连带责任担保人,既然非经营性项目不能为风险承担方带来对应的机会收益,那么其他股东对项目风险的承担明显没有形成以风险效率为基础的和谐风险分配系统。根据风险分配理论,项目公司中要使公司有序进行,应尽量使各股东公平分担项目风险,确保各方控制风险的积极性,保证项目的整体效益。本项目中由社会资本作为主要出资者,政府代表和其他单位应各自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降低社会资本的出资风险,确保机制内风险分担,收益共享。
3.项目盈利与还款风险分析
项目从运营期开始还本付息(建设期36个月仅付息),该市政府从运营期开始回购,回购费用能够涵盖项目还本付息金额和项目每年投资金额的10%作投资收益,其中社会资本收益主要来自为股东分红。
项目面临的主要还款风险有:一、项目公司为新成立公司,在管理和经营方面经验不足,特别在运营初期存在一定经营风险;二、该市政府负债率增长很快,项目依靠市财政资金作为全部还款来源,存在政府履约风险和还款风险。省水投公司盈利能力较弱,市水投由于业务量增大和经营收入分摊入账呈逐年亏损,新区建投资产增加形式主要以实物注资形式拨入的土地使用权和撤村并城小区土地使用权实现,随着项目增加,公司负债率也升高,如果政府不能履约,依据项目公司各股东的盈利情况也较难偿还贷款;三、由于资本金分阶段到位,仍存在资本金到位和中期融资风险。其中政府履约能力是能否持续经营的关键。
五、案例分析
基于对案例的投融资及回报方式分析,PPP模式初步解决了对公益性项目的投融资问题,具体方式为: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为项目建设提供资本金,剩余投资由项目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依靠政府逐年回购偿还贷款和项目资本金,项目公司各股东获得合理收益。案例中地方政府正是依靠PPP模式解决了公益性项目投融资问题,对该模式的应用方式如图2:
在对项目资本运作各环节的分析后发现,政府回购开始于项目建设完成后,而前三年社会资本需要进行大量的投入但缺乏渠道获得收益,极大限制了社会资本的现金流,使其风险在倍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国有社会资本在后续没有合理利润的驱动下不会优先选择公益性项目投资,而国有控股的投资公司又不足以支撑起我国公益性项目对资金的巨大需求。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基于对案例投融资和收益模式的仔细研究,提出引入社会资本分别与施工单位成立合资公司,与银行组成银团进行投贷结合,前者的作用是使建设期能获得建设单位的收益补贴,后者的作用是对社会资本的投入作利息保底,为其提供基础收益保障,具体的操作办法是:
1.由社会资本(以下均特指非国有资本)与施工单位组成针对目标项目的合资公司,建立收益共享机制。
2.由合资公司投标目标项目,中标后与地方政府组成PPP项目公司。入股方式为合资公司提供大部分资本金,地方政府提供有效资产抵押和少量资本金,双方商讨决定股权分配。
图2 PPP模式对公益性项目投融资案例
3.由项目公司向社会资本和银行组成的银团贷款,其中社会资本运用投贷结合的方式以银团利率为项目公司提供资本金,银行为项目提供资本金外贷款,由项目公司中的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完工后由项目公司运营,政府进行回购。
根据以上研究,可将其模式总结为图3:
图3 投融资的创新模式
其中社会资本采用投贷结合的方式,投资回报方式由案例中的回购利润分红扩展为“三段式”:
1.建设期,在合资公司中与建设单位的收益补贴。
2.运营期,在项目公司中政府回购费用中投资收益部分分成。
3.项目全程,项目公司向银团还款的利率补贴。
假设项目公司中合资公司为第一股东,占股70%,合资公司中社会资本和施工单位分别占股85%和15%,项目总投资290511万元,其中向银行贷款230000万元,由地方政府提供有效资产抵押,施工单位提供担保和资信背书,用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总投资中工程建设投资209110万元,占总投资额72%。施工单位按工程建设总投资的3%为社会资本提供出资补贴,社会资本收益约6273万元。项目资本金80846万元,政府以有效资产(能覆盖全部贷款额)和少量资本金入股,由合资公司提供资本金的剩余部分,施工单位负责建设、维护和提供责任担保及资信背书,项目的实际注资人为社会资本,采用双重投贷结合的方式注资,与银行组成银团形成信息共享机制享受银行贷款利率的同时,在项目内部进行投贷结合融资服务,项目公司偿还贷款时,社会资本资本金利息不单独支付,由政府回购时支付的固定投资收益全覆盖,并约定将项目公司中政府方的现金收益转赠于社会资本。按人民银行同期基本利率计算,社会资本投资的利息回报为25319万元。在运营期,政府回购费用为517504万元,沿用案例中政府以每年10%的投资额作投资回报计算,社会资本共分得的投资回报约为43988万元。合计三项社会资本未刨除运营费用,15年间收益总额为50261万元,年利率比约为3.2%,项目投资收益水平显然不能够达到市场化运作收益标准,建议在社会资本作为主要资本金提供者的情况下适当提高投资额回报率,若本案例收益回报率提高至15%,社会资本总投资收益为83899万元,年利率比约为4.8%。
从投资回报效率分析,与建设单位成立合资工资投资回报最快,能够缓解三年建设期无现金流的风险。从投资回报比分析,可见即使采用“三段式”收益模式,社会资本对公益性项目的投入回报仍是较低的,年利率比甚至低于国债和地方债券水平,所以在案例中省水投采用的投资及回报方式对其他社会资本的奏效性较差。虽然案例中项目运用PPP模式解决了投融资问题,但由于不能有效地吸引民营企业、基金等社会资本进入,并没有将模式的优势真正发挥出来,利用庞大的非国有资本解决地方财政问题。
采用“三段式”投融资模式的优势是:一是以合资公司投标,降低了建筑公司单独工程招标时由于竞争过于激烈而产生的机会成本。二是将建设公司引入项目公司,采取投资收益分红方式压低了建设成本。三是提高公益性项目的投资收益必然会拉动社会资本的投资积极性。四是社会资本投贷结合的形式减少了公益性项目中政府方的投资额,特别对财政较为紧张的县级政府项目,社会资本的投资力度是影响项目实施的重要因素。
六、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致力于挖掘新形势下公益性项目的投融资模式和回报机制,来应对地方政府不得举债、公益性建设项目备受冷落的尴尬局面。案例采用PPP模式,通过引入社会资本——省水投与地方政府的投资公司共同出资组成项目公司,提供项目资本金,由项目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项目公司靠运营期内政府回购偿还贷款并获得投资回报。基于案例中的投资方、投资方式和回报途径,本文构建了PPP投融资模式的运作框架,这一模式初步解决了公益性项目的投融资问题,减缓了地方政府对此类项目的财政紧张。
新投融资模式下政府靠有效资产入股,提供银行抵押物,不缴纳现金资本,合资公司中建设单位少量投入现金资本,提供资信背书,由社会资本方提供项目资本金,并以特许经营权进行质押,风险由三方分担。这种方式大大减轻了项目初期政府和建设方的投资压力,也在一定程度降低了社会资本的投资风险。政府有效资产抵押方式也能有效避免延期支付的可能性,减少社会资本方由延期支付而造成的资本回收延迟及额外支出。
即使采用PPP模式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回购费用也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支付,投入过快过大会增加隐性债务的压力,地方政府在发挥能动性的同时,需要防止主观性过强的倾向,控制每年财政支出,结合经营性PPP项目长期回报的特点,合理的进行资本配置,减轻政府的财政预算压力,提高公共财政的可持续性,保证社会资本平稳的投资回报。
(二)对策建议
1.PPP模式制度化、常态化
现在是PPP模式不纳入政府空间加以控制,不占财政空间,所以有些财政空间紧张的地方,就用PPP模式。发达地区愿意用PPP模式,是未来可预见、可复制,政府在这个项目上出多少钱,在建设之前就已谈好,在安排未来财政当中是公开透明的,因此要把财政纳入到法制化渠道和规范化渠道,做到制度化、常态化。
2.资金来源渠道多样化
第一,完全市场化,企业出资就可以干。第二,直接政府发债,与金融机构没有任何关系。第三,PPP模式。一种是成立PPP基金;另一种是PPP项目模式,从公私合营项目角度。民企、政府、银行达到高度统一的时候PPP才能得以实现。第四,政府购买服务。
3.流程设计要科学
要形成一套可复制的标准化流程,评估要物有所值,然后算出来财政要补贴多少钱、政府的承受能力,PPP合同中银行贷款和出资各方都要用文件约定好。还款资金来源、还款强度、还款方式等等,通过公正独立的第三方完成。
4.产业创新
把项目都列出来,信息公开,寻求产业合作。PPP从供给角度来说,主要分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和股权合作。通过项目入库之后,基金对具体的项目进行有效的投资。比如银川市政府通过注资与中兴通讯共同成立合资公司,形成新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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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辛城)
Research on Innovative PPP Model for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in Public Construction Projects Based on Longitudinal Case Analysis in a Project on Water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n Henan Province
KE Ren-tai-zhan,CHEN Jian-Cheng
(School of Econoomics & Management, 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3, China)
This paper proposes that PPP provided a solution to the problem of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of public welfare construction projects, constructing a theoretical framework referring to investing party, investing method and repay mechanism. Based on the longitudinal case analysis, it is feasible that the social capital owners establish a SPV which provides capital with the public agency whore purchase the project during the operations, when the capital is controlled by government. The contribution of this paper is proposing a model of the investment and return of the private sector which is not involved in the case.
public welfare construction projects; PPP;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model
2016-07-05
2016-09-14
柯任泰展(1989-),女,山东青岛人,北京林业大学在读博士生,研究方向:农业经济管理。
[S-9]
A
1002-9753(2016)10-017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