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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新名录,产业新天地

2016-11-16陈泽斌

环境 2016年10期
关键词:危险废物废物名录

陈泽斌

8月1日,由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以下简称“新版《名录》”)正式施行。1998年我国就颁布实施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罗列出了47类危险废物类别和废物来源,名录在2008年进行了修订,2016年的版本已是第三版。

“随着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深入,及‘两高司法解释的实施,2008年版《名录》已不能满足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需要,亟待修订完善。”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名录更加符合我国行业现状需要,方便企业和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废物原料中夹杂危险废物的鉴别,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控制。

规定更细致,管理更规范

“我国第一版《名录》是照搬了《巴塞尔公约》里包含的危险废物名录。”参与新版《名录》编写工作的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首席研究员、所长王琪提到,我国最初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时,由于缺乏基础研究,只能是全部借鉴国外成熟经验。

不过,第一版的《名录》只是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并确定了名录,没有提出鉴别办法。因为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危险废物名录,或经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定为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物质,缺乏鉴别标准也就意味着很多原本属于危险废物的物质可能都没有列入《名录》。2000年左右,鉴于这个《目录》存在的缺陷,有人开始提出要修订《名录》,对其进行细化。

几经修改之后,第二版《名录》于2008年颁布,这一版《名录》明确了废物的产生源,给管理提供了依据。“比如我们知道化工厂产生的废物种类繁多,对企业来讲,都是把废物混在一起进行管理。第二版的名录就明确了化工厂具体哪一个工艺产生的废物是危险废物,这就为企业和管理者明确了监管的对象。”王琪表示,第二版《名录》使得危险废物的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

2014年,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两高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强化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手段,其中尤其是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有统计显示,“两高司法解释”实行后,40%~50%的受理案件都是有关危险废物。这些案件需要公安、环保部门做大量的鉴别工作,这时候大家发觉名录难以使用,毕竟这些名词、工艺都是翻译过来的,每个国家的工业体系不同,管理的侧重点也不同,因此对废物的认识程度也不一样,当时也只是简单的翻译,真正使用的时候就会带来很大不便,因此修订名录迫在眉睫。

如今,新版《名录》正式修订完毕,并于201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名录》将通过风险评价明确了对环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固体废物补充进《名录》,并删除了一部分重复、不存在等不合理的固体废物种类,同时将部分大类做了调整。2008年版《名录》共有49个大类别400种危险废物,新版《名录》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362种来自原名录,新增117种)。

新版《名录》根据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对危险特性的规定,将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化学品全部纳入。2008年版《名录》附录A列明了优先管理类废弃危险化学品共498种,仅包括具有毒性的化学品,未包括具有其他危险特性的化学品。

“2008年版《名录》已实施8年,为避免改动过大给工作造成不利影响,本次修订仍以产生源作为危险废物分类的主要依据。”环保部有关负责人提到,例如废物分类与2008年版《名录》基本保持一致,对部分可以合并的类别进行了合并,如将有机溶剂废物、废卤化有机溶剂和废有机溶剂类废物合并成一类。

新版《名录》突出重点,针对环境管理中反映比较集中、问题比较多的废物,选择了废催化剂、精蒸馏残渣、生物制药废物等作为修订重点。

新增豁免清单,实行分类管理

“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性质千差万别,污染特性差异极大,采用单一的管理手段难以达到有效控制污染的目的。危险废物管理应以环境风险控制为原则,采用全过程控制和分类管理手段达到防止和抑制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基于这样的考虑,新版《名录》修订新增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也将作为后续《名录》修订的重点内容,逐步推动危险废物的精细化管理。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豁免清单的目的是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管理。

“没有豁免清单的名录在操作时存在一些问题。”王琪提到,拿焚烧飞灰举个例子,焚烧飞灰是危险废物,虽然现在我们明确了它可以选择的很多合理去向,比如进入生活垃圾场填埋处理、进入水泥窑去生产水泥等,但按照现有的法规体系,垃圾填埋场、水泥生产企业必须申请经营许可证才能处理飞灰,对企业来讲,管理压力较重,使得这些企业缺乏处理飞灰的积极性,飞灰的无害化妥善处置无法落到实处。一方面是飞灰产生量大,处理存在压力,一方面是处理环节存在诸多限制,因此企业希望把飞灰从危险废物名单中抹除掉。

但是因为社会对飞灰的关注度较高,它也确实存在一定危害,比如含有重金属。因此,新版《名录》就采用豁免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当然这个豁免权仅是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过程及水泥窑协同处理过程中发挥作用。

业内专家提到,对于危险废物来说,风险一般存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去向不确定问题,另一方面是废物产生时性质极其不稳定造成的影响不确定。以此次豁免的飞灰来看,其实还是把风险管住了。因为,焚烧飞灰豁免的是处置的环节,运输转移环节并没有豁免。所豁免的飞灰处置设施也是有条件的,比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要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标准,进入水泥窑要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标准,实际上把去向也控制住了;由于处理方式和处理标准也都做了明确规定,实际上,对于飞灰的环境影响也是在控制之中的。

需要注意的是,环保部在对新版《名录》进行解读时就强调,“豁免”管理是针对管理环节,并没有否认《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所涉及到的危险废物的污染性、危险性,“豁免”是对危险废物管理程序方面的优化,并不是像外界所说的“向污染投降”。“优化管理程序的最终目的依旧是为了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效率,加强监管,调动企业自觉履行保护环境义务的积极性。”环保部有关官员解释说。

当前,危险废物的监管责任全部由环保主管部门承担,企业仅是执行和处于监管对象的位置。实际上,国际上所有成功的环境管理都是建立在企业自觉的合法经营上,建立在企业社会信用的机制上,即建立在企业主体责任的基础上。此次推出的豁免管理方式,目的就是让企业自觉地履行环境责任。豁免管理是企业向自觉守法转换的契机,是建立社会信用机制的尝试。

新增种类多,机遇与挑战并存

新版《名录》对危险废物种类的划分更为详细,新增加了117种危险废物,对HW11精蒸馏残渣和HW50废催化剂类废物进行了细化。对此,业内人士表示,以后将有更多种类及数量的危险废物需要处置,对危废处置企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这意味着将有更大的市场体量待挖掘,同时也考验着处置企业的综合处置能力。”

据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我国的危废产生量达4220万吨,处理量(包括资源利用和无害化处置)3570万吨,处理率为83.6%,危废处理量低于产生量,处理能力整体供应短缺。新版《国家危废名录》将进一步增大危废处理需求,有机构预计我国危废产生量平均年增长率为12%,今年产量为4850万吨,到2020年将为7620万吨。

国内某危废处置企业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危废综合利用市场供需基本平衡,然而危废无害化处置能力仍然不足,不能满足市场需求。

存在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危废处理行业技术水平低,分布不均,市场不平衡。“目前国内危废处理技术水平不能适应危废处理行业发展需要。”业内人士表示,有的危废处理设施由于技术工艺简陋,设备运行不稳,导致处理能力低、利用率低,或者处理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

另外,我国危废产生量与处理能力地区分布不均,危废处理供需市场不平衡。据了解,我国危废产生区域目前主要分布在东部及西北部的工业化地区。危废处理项目主要分布在经济发达地区如华东及华南,其中江苏、浙江、上海和广东处理项目较集中,处理能力强。而山东和我国西北部也是危废产生集中地区,其处理能力却严重不足。而且我国危废处置能力高度分散,规模较大的公司不多,业内知名大企业东江环保、威立雅(中国)、新天地环境集团等十大公司仅占我国总设计处理能力的6.8%。

行业人士提出,目前中国的环保产业进入群雄割据的“战国时代”,尤其在危废领域。鉴于目前的市场情况,专家建议,业内的领先企业,可利用资本优势、技术优势整合行业资源,开展兼并重组和对外投资。更重要的是,企业开展广泛的市场合作,可以共同提升、共同承担社会责任。

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也是行业发展的源动力之一。业内人士认为,随着危废处理标准的提升,预计未来数年将会有更强烈的技术提升需求。因此,展望未来,具备先进技术的公司将日益受市场青睐,而不具备先进技术的公司很难立足市场。如何在危废行业成就一番大作为,专家建议,“应从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以及稳定化四个角度,考虑技术创新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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