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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形象权的独立法律地位

2016-11-15崔凤琴

卷宗 2016年8期
关键词:人格权

摘 要:形象权虽然起源于隐私权,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二者存在目的的差异性已经使形象权的保护再难纳人隐私权的范围,而且侵害隐私的基本原理并不适合那些靠公共曝光而生活的名人。商标权、著作权等与名人姓名、肖像有关的权利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适用,即使适用保护也并不十分周全。形象权是新兴的人格权,具有具体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因此明确形象权的具体人格权地位,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保障其人格独立、自由和尊严,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形象权;形象利益;人格权

1 问题的提出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名人的形象被明码标价,只要价钱合理,他们可以出席各种商业活动。然而过高的费用让一些厂商想出了一些非常有创意的办法,那就是只用名人的形象而不用名人。在章金莱(孙悟空的扮演者)与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上诉案中,原告章金莱认为被告在所研发的网络游戏“西游记”中使用了其扮演的孙悟空形象并因此游戏获利,侵犯了其肖像权。上述案例两审均以原告败诉终结,但两审的判决却值得我们深思。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原告的肖像权,理由在于孙悟空形象来源于小说《西游记》是一个拟人化的形象,虽然原告在电视剧版《西游记》中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基于原告本身的一些外在特征,但与原告本人形象具有本质区别和差异。因此原告塑造的孙悟空形象非其本人肖像,被告在网络游戏中使用孙悟空形象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本人肖像权的侵犯。二审法院则认为,应当对肖像权的保护范围进行适当的扩张解释,将与肖像有密切联系的形象解释为涵盖在肖像权之中。之所以没有支持上诉人的诉求是因为被上诉人蓝港公司在其开发的游戏中使用的孙悟空形象与上诉人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形象存在着一些差异。笔者认为章金莱遇到的问题实际上恰恰反映出了我国民法一项重要制度的缺失,即“形象权制度”。形象权的概念、性质、特征及保护模式的选择等问题,在理论上争论一直较大。本文仅通过对形象权的性质和独立法律地位的研究,为我国理论及实务界研究解决形象权保护问题提供一些参考。

2 形象权的历史沿革

1、形象权的来源

形象权最早出现在美国,脱胎于隐私权。最早提出 “形象权”概念的是弗兰克法官。1953 年,弗兰克法官在审理“Haelen Laboratories Inc v. Topps Chewing Gum Inc.” 一案中指出,形象权与隐私权不同,是一种财产权,一种与人身有关的无形财产权是可以被转让的。次年,美国的梅尔维尼·尼莫教授发表了著名的《形象权》一文。他认为,“与形象权相比,隐私权对知名形象的保护是不充分的。因为,当知名人物形象被他人非法进行商业使用时,名人们通常并不会感到精神上的痛苦,而美国隐私权所保护的仅仅是精神上的利益。运用现有法律理论很难对个人形象的商业价进行有效保护,有必要设立一项类似于财产权的‘形象权,根据该项权利,如果名人的形象要素未经授权而被利用,无论是否对其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均可提起诉讼,并且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方式不同于侵犯隐私权案件中的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其应根据名人的知名形象的金钱价值进行估算。”1

2、形象权的概念

世界各国规定形象权制度都略有差异。美国法学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第46条规定,一个人对其形象的商业价值享有形象权。未经他人同意,出于商业目的使用他人的姓名、肖像或其他人格标识即构成侵犯形象权,判其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下达禁令和金钱赔偿。2日本学者荻原·有里认为“形象权是指对顾客具有吸引力的形象要素享有的排他性独占权。”3我国学者吴汉东先生认为“所谓形象权是指主体对其知名形象进行商业利用并享有利益的权利。”4从以上学者的论述可知,他们大多都认为形象权是一种商业化权利,形象权所保护的客体只是财产利益。但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有失偏颇。5笔者认为本文所研究的不是商品化权,而是狭义的形象权,是作为独立人格权地位的形象权。形象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标表其人格特征的形象人格利益独占享有、使用以及获取相应利益的具体人格权。

3 形象权的法律地位

形象权的法律地位亦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争论:1、新型人格权说。杨立新教授认为,人格权非财产性的理念已被现代民法所突破,形象权所保护是能够被商业化开发的人格利益,属于人格利益中的一类,在逻辑上,它是与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相并列的一种权利,属于人格权体系的范畴。62、知识产权说。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形象权具备知识产权的共有特性,即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所以形象权应属于知识产权。这一主张已体现在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 2 条第 8 项的兜底条款中,即形象权属于“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的范围。73、无形财产权说。以吴汉东教授为代表的学者持此观点。8理由主要在于:非物质性财产主要是知识财产,但不限于知识财产。形象权与商誉权、信用权、特许经营权,,都是一种具有非物质属性但又不能归类于知识产权范畴的无形财产权。笔者认为新型人格权说较为合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财产以无形的形式出现,但将以无形形式出现的形象权归入财产权中并不妥当。正如前文所举的章金莱案例,原告所看重的并非孙悟空形象所带来的无形财产价值,精神利益也是非常关键的因素,从原告诉其侵犯名誉权即可得出。而知识产权说的最大问题在于没有认清形象权的客体。知识产权说的客体为智力成果,而形象权的客体是商业价值。

4 形象权的基本内容

1、形象權的主体

如上文所述我们将形象权界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但又不同于传统的具体人格权。形象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形象权是具体人格权,自然人自出生之日起即具有形象权,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成立之日即享有形象权。有学者认为只有知名人士或公众人物的形象容易被侵害,所以只有他们才享有形象权,“这种权利实质上是人格的异化与例外,是少数名人的特权。”9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过于狭隘,因为虽然名人的形象权更容易受到侵害,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形象权主体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的特征,也就是说每个人都享有形象权。因为形象权是民事主体维护其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必备的人格权利,具有平等性。

2、形象权的客体

形象权的客体是形象权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关于形象权客体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它是“信誉”还是“形象”的问题。第一种,认为形象权的客体是“信誉”,持这种观点的是刘春霖学者。第二种,认为形象权的客体是“形象”。笔者认为形象权的客体是通过姓名、声音、肖像等有形形式所表征的出来人物形象,其本身是无形的。形象权的价值产生是因为人物形象本身具有一定的影响消费者购买欲望的能力,但这种影响力本身不是形象权的客体。而本身无形的形象权客体即人物形象往往需要通过一定的有形载体来体现,这些载体主要为能表征人物形象的姓名、声音、肖像等。

3、形象权的内容

形象保有权。形象是民事主体的人格特征,是固有的人格利益,而不是一般的社会评价,不具有客观的色彩。形象保有权是民事主体保持、维护其形象人格特征,并借以区别该民事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形象使用权指的是,形象权人不但有权对自己形象做商业性利用,也可许可他人商业性利用其形象因素。形象专用权。形象权是固有权、绝对权,因此,形象权的内容之一就是具有排他性的专有使用权,未经权利人的准许,任何人都不能非法使用他人的形象。形象专用权,就是指形象权人对于自己的形象专有使用的权利。形象维护权指的是,形象权人有权维护自身形象的完整和形象财产利益不受他人的侵犯。形象维护权是从消极角度对形象权进行保护。形象维护权包括两个部分:其一,维护形象因素的完整性。其二,维护形象权中的财产利益。

5 结语

人物的形象一方面是权利人个人的财产,同时也是社会的财富,因此在利益平衡理论下我们必须对形象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以达到社会利益的均衡。对于形象权的保护我国目前采取的手段是利用现有的人格权法、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这种保护模式有极大的局限性,不能很好得保护形象权人的权益,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独立的形象权制度,以更好得保护形象权。

参考文献

[1]李明德:《美国形象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2003 年冬季号,第 476 页。

[2]Restatement (Third) of the Law of Unfair Competition 46 (1995),转引自高翼飞:《角色形象成为演员肖像权的客体考量》,人民司法,2013年第16期。

[3]【日】荻原·有里《日本法律对商业形象权的保护》,知识产权,2003 年第 5 期,第 62 页。

[4]吴汉东:《形象的形象与形象的形象权》,法学,2004 年第 10 期,第 78 页。

[5]Michael Madow1Private Ownership of Public Image: Popular culture and Publicity Rights181 Ca-lif1L1Rev1125, 150 (1993)轉引自:孙法柏,姜新东:《名人形象的商业化利用及其权利保护沿革——形象权的历史解读》,《前沿》,2007年第1期。

[6]杨立新、林旭霞:《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 第 1期,第 77 页。

[7]相关论述可参见朱川:《商品化权研究》;刘春霖:《商品化权论》;孙美兰等:《“奥特曼”纠纷案引发的思考》;郭玉军等:《论角色商品化权之法律性质》;熊伟:《形象权法律制度研究》。

[8]吴汉东:《 形象的商品化与商品化的形象权》,《法学》,2004年第10期。

[9]谢晓尧:《商品化权:人格符号的利益扩张与平衡》,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第82页。

作者简介

崔凤琴(1988-),女,河南省安阳市,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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