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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同之际取用能员与督抚用人权扩张

2016-11-15张季

中州学刊 2016年9期

张季

摘 要:咸同之际,由于战事等实际需要,为及时选拔能员干吏,督抚在奏保、奏调及委署人员等方面打破定制,取得了越来越大的用人权。督抚用人权的扩张,反映了其地位的日渐上升,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既往铨选制度的运转不灵,难以适应新的形势。督抚用人权力的扩张,也对原有铨选制度带来了一定冲击,清廷内外权力均势被打破,内轻外重的局势逐渐形成。

关键词:咸丰同治年间;督抚;用人权扩张

中图分类号:K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6)09-0126-06

督抚作为清代政治权力机构中的重要一环,一直较为学界所关注。关于清季督抚事权扩张的问题,也不断为学者所论及,只是学者大多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角度切入,分析督抚权力扩张的表现及影响,而较少将之与时代变局所引起的对于人才的不同需求联系起来进行考察。①本文即试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作一探究。

一、战事频仍与铨法紊乱

咸同以前,督抚选才用人权有限,虽有对于题缺的保举权,但依然格于部章,有所限制,“祖宗旧制,督抚受成于六部,非吏部核准,不能私用一人”②。此言虽有所夸大,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吏部对督抚的权力制约。咸同之际,西方列强侵略的不断加剧,特别是国内农民起义的不断涌现,剧烈变动的国际国内形势对于地方督抚用人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情形下,督抚用人权与之前相比,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变化的原因是清廷原有的铨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选才任能作用,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因战事持续时间长,导致某些地方官位缺出以后一直悬置,不能按时补署。如咸丰七年(1857)十一月湖北巡抚胡林翼奏称,自军兴以来,湖北省吏治废弛,通计丞倅州县悬缺数高达29员,有的员缺甚至历时至五六年,找不到合例可补的官员。③在残酷的军事斗争面前,如何赢得战争的胜利是清廷更为关注的,至于地方吏治的考虑,倒在其次,故而才会在一些省份出现缺出时久,却一直没有合例之人补缺的情况,地方吏治废弛不堪。

其二,农民军一路攻城略地,占领了不少地方,面对着来势汹汹的农民军,不少地方官员选择逃跑,或者因战争失利出现应行查办人员,从而缺出待补。按照例章,失事守土人员需撤职查办。而对于此类人员,督抚及各带兵大臣的态度不一,有的以战事需要为借口,奏请将之免罪,留营差委。咸丰六年二月,清廷特地为此发布上谕:“嗣后失守城池各员,仍著照本例定拟罪名,必实系遇贼接仗,身受重伤,或真能督率兵勇,随同克服城池,情节实有可原者,方准奏明请旨。”咸丰十一年十月,清廷又发布上谕:“嗣后各路统兵大臣,各直省督抚,于地方失事人员,均著照例核办。非素得民心及实能奋勇杀贼者,概不准率请留营效力。”④在与农民军的鏖战之中,一城一地的得失本属平常,失事守土人员也并非全部一无是处。相对而言,原有的地方官员更了解地方,督抚及带兵大臣请将之留营效力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战事的需要。但此种做法又显然与原有的例章不符。在原有例章及实际需要之间,督抚及带兵大臣选择了后者,而清廷虽然明白此种做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却不得不维护例章的权威。清廷的一再严谕,恰恰反映出当时各地督抚及各路统兵大臣的自行其是。

对于应行查办的官员,除了间或奏请免罪之外,有些督抚干脆直接找人替代其职位。如同治元年(1862)正月,浙江巡抚左宗棠具奏,称杭州失陷,失事文武“多系应行查办之员,未敢朦混收录。将来克服城池,即需委员经理,而臣军差遣乏员,现在奏调各员又难克期赶到,计惟有将臣军尤为出力应保各文员先行甄叙”。即甄叙文员10名。二月十七日,上谕允准。⑤督抚如此行事,不啻于以官缺酬有功。与收录应行查办人员相比,督抚将自己人加以提携,一方面可以激励军中将士、文员更加效力,另一方面也便于在自己辖区内达到如臂使指之效。

其三,部选各员往往因战事吃紧而逗留他地,希图规避,造成了缺悬难补的情况。如同治元年七月,浙江巡抚左宗棠奏称,浙江在经过战事以后,所有地方各员“非避匿无踪,即例应查办”,遇有克复城邑及地方应办事件,差委无人。而奉旨简授、选补知府各员,又往往借口逗留。左宗棠奏请,由朝廷敕令其迅速起程,并不准他省奏留。左宗棠所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地方吏治的实情。避险就安,人之常情,这种情况容易理解,但一旦成为普遍情况,对于战地的地方吏治来说却并不利。

同治元年闰八月初三日,奉上谕:浙江州县各缺由部选补者,“著该部查催即速赴任。如逾限不到,即著照例参办”。同时上谕对迁延不赴任的情况痛加斥责:“近来军务省分实缺分发人员,往往规避本省,干求各省督抚、带兵大臣奏留差委,延不到省,观望取巧,殊甚痛恨。著俟此次奉旨之日起,凡升调选补及分发各省人员,均著催令速赴本任,不准借端迟延。各省督抚等亦不得违例奏留,致干惩处。”⑥由此谕可以看出,实缺分发人员企图规避军务省份的情况在当时已经是屡见不鲜,清廷对此也非常清楚。此次借左宗棠之奏严谕各方,在一定程度上不过是表明朝廷的态度,因其揆诸实际,难以在军务省份真正得到落实。

其四,因战事频仍,常规铨法已难以适用。地方督抚常常不得不因时制宜,变通铨法。如按照例章,候选得缺,一般须赴部投供。但在咸同之际,因军务紧急、交通阻隔等原因,候选得缺人员往往延迟不愿赴部,或经奏请免于赴部。如咸丰六年五月曾国藩奏称,江西在籍绅士候选知府吴文澜,准部咨行,令起文赴选。因该员在省办理绅团局务,“不便遽令赴部”。奏请“援照成案,准其在籍当差,到班一体开选。得缺后,察看军情缓急,再行给咨送部引见”。六月二十七日,奉朱批:吏部查议具奏。⑦作为考察官员的一种手段,候选得缺人员赴部投供,自然是非常必要的。只是这种手段在没有战事之时自然大体适用,而在战事紧急之时,因来往虚耗时日,自然显得有些多余。

另如,按照例章,丁忧人员要回乡守制。而地方督抚及带兵大臣们常常将此类人员奏留在营办事。如咸丰六年二月,曾国藩奏请将湖南补用知府李瀚章、湖北补用知县张秉钧、知县黎福畴等3位丁忧人员留营办事。三月二十六日,奉朱批:该部知道。⑧原有的铨选例章难以适用于战时,这在当时几乎已经成为各督抚的共识。咸丰七年十一月初九日,湖北巡抚胡林翼奏称,原有铨选例章,“立法至周至善,原不容丝毫紊越,然此特为无事时言之”⑨。而在频繁激烈的战时,却显得周转不灵,难以适用。激烈的战事对于清朝地方吏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原有的铨选章程难以适用,督抚不得不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变通。

二、督抚用人权的悄然扩张

为及时选拔能员干吏,稳定政局,迅速取得战事的胜利,清廷不得不给予督抚较大的选才用人权。督抚用人权的扩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奏保人材破格

清代中前期督抚虽可保举人员,但对保举的定额及次数均有严格规定。⑩咸同军兴之际,清廷对人才的需求日益急迫,不得不改变定制,屡屡降旨,令督抚不拘资格保举人才。如咸丰十一年三月上谕,令各督抚于所属各员保举堪胜道府者,出具切实考语,候旨简用。B11督抚及统兵大员通过明保、密保等形式获得了更多的用人权,保举官阶品秩也逐渐提高,不仅有总兵、道员,更有保举按察使、布政使的,如咸丰十年六月二十三日,清廷发布上谕,江苏藩司“著曾国藩、薛焕于所属司道各员内,秉公拣择,会同酌保二员,迅速具奏,候朕简放”。七月二十三日,曾国藩上奏,保举安徽按察使毛鸿宾升授苏藩。九月二十日上谕,江苏布政使著毛鸿宾补授。B12

清廷一再谕令督抚保举人才,且明确表示不拘资格,此举使得督抚及统兵大臣权势大张。如同治元年四月,浙江巡抚左宗棠会同协办大学士、两江总督曾国藩遵旨会奏,保举按察使衔即用道江忠浚、按察使衔记名道赵焕联、道衔留浙补用知府刘典、留浙补用同知杨昌浚,左宗棠并保即选员外郎林聪彝、吴大廷二员。所保人员均先后为清廷所录用。五月十一日上谕,安徽布政使著江忠浚署理。浙江按察使著刘典补授。九月二十日上谕,浙江衢州府知府员缺著杨昌浚补授。B13茅海建曾指出:“咸同年间,曾国藩、骆秉章等保举的官员,皆得以重用,成为后来‘同光中兴的功臣,保举也于此时达于鼎盛。”B14

督抚奏保人员虽多为能员,但其中也不乏私人,有培植党羽之嫌。如同治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曾国荃奏参湖广总督官文冒保私人。按照例章,未居前敌之幕友及随带家丁不准保举。而官文“以保举为私惠”,督署幕友刘则传累保至花翎运使衔,道员杨汝辑累保至花翎知州,等等,其余保武职者指不胜屈。更为重要的是,“此辈把持要路,不惟累膺冒保,即各营遇有开单请奖之案,亦必先与若辈关说,纳贿定有成数,由官文核准入奏”。B15

2.奏调人员频仍

因战事需要,各督抚及统兵大臣纷纷设立名目繁多的局所。由于其并非清廷正式机构,用人也无章可循。各局所用人多由督抚奏调人员,自行派差。

首先,军务是当务之急,因办理军营事务而奏调人员也最为频繁。如同治元年五月,江苏巡抚李鸿章上奏,请将五品衔候补中允冯桂芬等7人调营差委。B16其次,政务关系政局甚重,是各项调用人员的大宗。如同治四年正月,闽浙总督左宗棠上奏,称闽省吏治、军政败坏,请将新授浙江督粮道周开锡等4人调闽差委,并请将“臣迭次保奏留浙文员中,尚有可调赴闽者”,请勿拘成例,调往福建差委。B17最后,局所事务亟须各项能员办理,督抚常常调用人员经理。如同治八年五月,直隶总督曾国藩具奏,请将候补道刘树堂调赴天津,办理江浙漕运事务。B18此外,各种临时办差,督抚也往往调用能员办理。如同治九年七月,两江总督曾国藩奉命赴天津查办事件,奏称江苏丁忧候补知县葛绳孝办理中外交涉事宜“甚为得力”,令其赴天津差遣。B19

督抚奏调人员主要为办理各项差使,所涉及的人员范围较广,主要为候选、候补官员,间有实缺人员,如同治二年九月,陕西巡抚刘蓉奏调现任四川资州直隶州知州黄济,往陕西“总司营务”。B20奏调人员品级较杂,上至主事、员外郎,下至知县、县丞,如同治二年三月,安徽巡抚唐训方奏调候选同知张岳霖、知县尹沛来皖差委。B21并有降革人员,如同治二年十一月陕西巡抚刘蓉奏调前任宝泉局监督、降调户部郎中杨宝臣,发往陕西差遣。B22

对于各项奏调人员,督抚往往以差委需人,加以奏留。有奏留分发人员留军营差委的,如同治元年十二月,两江总督曾国藩上奏,请将江苏大挑知县涂宗瀛留营差委。B23有奏留补授实缺人员的,如同治二年正月,浙江巡抚左宗棠具奏,请将补授广西左江镇总兵高连升留浙江军营,“俟浙江全境肃清,再请旨陛见,驰赴新任”B24。也有奏留京员的,如同治八年四月,曾国藩上奏,称侍讲衔、内阁中书吴汝纶“堪胜外任”,请将其以直隶州知州同知留于直隶补用。B25对于各项奏留人员,督抚常常奏请将其改补官缺,留省补用,如同治三年六月,浙江巡抚左宗棠具奏,请将奏调来浙差委的候选知府顾菊生留浙以道员补用。B26同治四年闰五月,浙江巡抚马新贻上奏,请将候选直隶州陈祖襄等5人各以本班留浙补用。B27

3.委署员缺逾越定章

咸同之际战事频仍,常规铨法难以为继。督抚因地制宜,变通铨法,补署员缺,督抚委署各项员缺的权力逐渐扩大。定章外选者,督抚往往以为缺择人,用兵省份情况特殊等为借口,补署不拘定章。下面分别文官、武官,以具体事例来说明督抚委署员缺破格的情况。督抚补署文官破格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一,保举升阶在出缺以后,未引见即升补的。如同治二年十一月,通州直隶州知州缺出,例应在外拣员题补。两江总督曾国藩奏请将候补直隶州知州梁悦馨补授,因为该员保奖是在开缺以后,且经部调取,也未曾引见,与例未符,请准补授,并请暂缓给咨送部引见。B28后经部驳,随后曾国藩再请特准其补授。奉上谕允准。B29另如同治二年十一月,曾国藩与漕运总督吴棠会奏,海州直隶州知州缺出,为海疆繁难要缺,例应在外拣补。请将邳州知州陈懋蔼补授,“该员十年俸满,以及升补邳州,尚未引见,与例稍有未符。惟人地实在相宜,例得专折奏请”B30。后经部驳,以该员由吴县升补,应俟引见回任后,方准计俸升转,未经引见以前不准升补他缺。同治三年八月十三日,曾国藩与漕运总督吴棠会奏,以人地实在相需,仍请以其升补。B31

其二,以候补人员补要缺。如同治三年二月,江苏省清河、安东、宿迁等知县缺出,例应在外拣员调补。两江总督曾国藩与漕运总督吴棠会奏,称“一时实无合例堪调之员”,请在应升、应补人员内拣员调补,将升用知县、江宁府经历玉亮请升清河县缺,候补沿河知县胡克文请补安东县缺,候补知县包家丞请补宿迁县缺。B32同治三年二月十二日,曾国藩上奏,江宁县知县于咸丰三年四月截缺,当因员缺紧要,以候补知县范骧请补。经部驳与例不符,饬令另行拣调。“查江宁县知县系冲、繁、难三要缺,例应在外拣调。”“臣于现任县内逐加遴选,非现居要缺,即人地未宜,其候补知县中亦无合例堪补之员。”请将升用知县李宝升补,“该员保举以知县升用,计在出缺之后,与例未符。但人地实在相需,例得专折奏请”,请准升补。B33

其三,以大衔借补小缺。如同治七年九月,泗州直隶州知州缺出,两江总督曾国藩上奏,称“安省现任实无合例堪调人员,其候补各员内又多人地不宜”,请以安徽候补知府梅锦源借补。B34

其四,历俸未满即调补。如同治四年正月,左宗棠会同署理福建水师提督奏称,福建台湾北路协标右营守备缺出,查无合例人员堪升堪调人员,查有历俸未满之署理台湾左营守备嘉义营千总叶连标堪以升署,请暂免引见,俟军务完竣,再行照例给咨送部。B35同治七年二月,题补要缺、灵璧县知县缺出,查定例,“应题缺出,先尽即用候补人员请补,如无合例人员,准以实任人员调补”。两江总督曾国藩会同安徽巡抚吴坤修上奏,称安徽虽然有即用候补人员,“非人地不宜,即与例不符”,请以含山县知县冯学培调补,“惟历俸未满三年,与例稍有未符。但系沿河要缺,人地实在相需,例得专折奏请”,请准调补。B36

其五,京员留补外缺。如同治九年八月,曾国藩等上奏,请将刑部郎中陈钦正署理天津府知府,“惟该员系记名海关道,署理知府,与例稍有未符,且京员出差,即留署外省之缺,亦近世所未有”,请“俯念天津值多事之秋,需材孔亟”,准其署理。B37

此外,还有以试用人员补实缺的。如同治九年九月天津县知县缺出,直隶总督曾国藩会同接任直隶总督李鸿章具奏,请以试用知县萧世本补用,此举“本不合例,惟人地实在相需”,请变通办理。B38种种破格情况不一而足。

与文官补署破格相类,督抚请补各项武官题缺也常常难以合例,破格种类多种多样。

其一,以外省人员请补本省。如同治元年八月江西九江内河水师营守备缺出,两江总督曾国藩等以江西省无合例人员可补,“应于军营随剿人员内,拣选请补”,请以湖南尽先补用都司刘德大补授,因其为湖南尽先都司,与例章稍有不符,“但系军营劳绩人员”,请加以允准。B39

其二,未赴部引见即请补。如同治元年十月陆路题补缺、莲花营都司缺出,两江总督曾国藩会同江西巡抚沈葆桢上奏,请以饶州营守备艾连升升署。该升补守备尚未赴部引见,与例未符,“谨援员缺紧要、人地相需之例”,请准其升署。B40同治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曾国藩会同江西巡抚兼提督衔沈葆桢具奏,江西九江镇标后营守备缺出,为陆路题调缺,应于现任合例人员拣选,题请调补。请将南昌城守营千总法占雄升补,并请暂缓给咨赴部引见。B41

其三,违回避定例。如同治元年十二月,曾国藩会同江西巡抚兼提督衔沈葆桢上奏,江西南昌城守营都司缺出,为陆路部推缺,“因江西省乡现有军功著绩人员,应请扣留,由外拣员请补在案”。请将花翎两江遇缺补用参将詹鸿宝补授。其籍贯九江“与南昌系在五百里以内,与例稍有未符。因受伤既已多次,人地实在相需”,请准补授。B42同治二年四月陆路题补缺、河标右营游击缺出,曾国藩会同署漕运总督吴棠具奏,请将副将衔、尽先补用游击张振西补授,“惟籍隶邳州,相距驻扎地方在五百里以内”,与例稍有未符。因人地实在相宜,请准其补授。B43

其四,保举名次在后、陆师补水师缺。如同治元年十一月,曾国藩会同江西巡抚兼提督衔沈葆桢具奏,江西抚标右营守备为陆路部推缺,“因江西省现有军功劳绩尽先人员,业经咨部开缺扣留,由外拣员请补在案”。请以江西南昌城守营即补守备贺抡元升补。“惟保举名次在后,与例稍有未符。因人地实在相需”,请准其升补。B44同治三年四月,内河水师题补缺、狼山镇标中营游击缺出,两江总督曾国藩奏请将花翎、尽先补用游击周鼎补授。“虽保举名次在后,又非水师出身,与例稍有未符,第该员久著战功,现署是缺,人地亦甚相宜,”请准其升补。B45

其五,以大衔借补小缺。如同治四年闰五月题缺、西安城守协副将缺出,陕西巡抚刘蓉奏请以提督衔、记名总兵刘基借补,因业已保请总兵记名,请补副将,与例稍有未符。刘蓉奏以其出师最久未经补署实缺,请量为变通。B46同治六年,曾国藩提出“大衔借补小缺”的办法,力图解决军功保举过滥造成武职补缺困难的问题。后经兵部议定章程,颁布施行。同治七年九月十六日,曾国藩会同安徽巡抚吴坤修、江南提督李朝斌上奏,请借补人员8名,以副将衔尽先参将郑国模借补安徽徽州营参将,以尽先参将向从龙借补江苏溧阳营都司,以尽先即补游击黎志彪借补江南提标前营守备,以尽先游击谭新益借补安徽宿州营守备,以尽先守备世系云骑尉陈瑞麟借补苏松镇标中营千总,以补用都司陈得顺借补金山营千总,以尽先都司王启玉借补题标中营把总,尽先都司黄炳恒借补江阴营把总。B47

其六,以水师补陆师缺,内河水师补外海水师。如同治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曾国藩会同署江南提督黄翼升具奏,靖江营守备缺出,奏请扣留,由外拣补。请将淮扬水师亲兵右营哨官花翎尽先补用都司李洪涛升补,该员为水师人员,请补陆路守备,“且籍贯湖南,与例稍有未符。第系战守兼优、营中出色之员”,请准升补。B48同治五年十月闽浙总督左宗棠上奏,遵部咨拣员借补外海员缺,以军功尽先补用水师副将李廷芳借补海坛镇标左营游击,军功副将衔、尽先补用水师参将李荣升借补水师提标前营游击。B49

三、对铨选制度的冲击

咸同军兴时期,督抚选才用人权得到了很大扩展,不仅对各项文职、武职题缺补署不拘定章,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对部选员缺的用人有着决定权。清廷对此情况十分了然。如《清史稿》所称:“时督抚权宜行事,用人不拘资格,随时举措,固不能以大计常例绳其后也。”B50为处理军务、政务,清廷急需办事能员佐理,而既往铨选制度在新形势下运转不灵,难以选拔所需人才,故而清廷对督抚补署员缺不拘定章多加优容,往往允准。

有时清廷放手让督抚奏补本该简放的员缺,如同治三年正月左宗棠具奏,请简放杭州府知府,正月二十七日奉上谕:“杭州府知府,向系拣员调补。惟此时为地择人,即著该督酌筹,应行请补请调,不必拘定资格,总以得人为要。”上谕中明确表示“不必拘定资格,总以得人为要”,可视作是清廷在时代危局下的用人法则。既然以往铨选难以取用所需人材,只好暂时不拘铨法,以能否得人为指归。二月二十三日左宗棠请将知府衔、浙江尽先补用同知薛时雨升补,“惟该员系候补同知,请升省会要缺知府,于例未合。而为地择人,不敢拘泥常格”。并请待军务完竣后,再行送部引见。三月十一日奉上谕允行,“仍著该督随时察看,如果整顿抚绥悉臻妥善,即行奏请实授”。B51

有时清廷还直接允准督抚变通补署、不拘文法。如同治八年五月,左宗棠奏请遴员署理陕西庆阳府知府各缺,并请将陕、甘两省委署府厅州县各缺,“暂准督抚臣遴才委用,勿拘以例法”。五月二十五日奉上谕允准,并令以后陕、甘两省委员各缺,“著该督抚等斟酌情形,变通办理,总期有益地方,毋得滥行委用”。B52既然原有“例法”难以选拔出合适的人才,不能适用于新的时局,将之打破,由督抚根据具体情形来“变通办理”也就成为必然。

对于新设员缺,因其所处理事务特殊,清廷也多允准由督抚外补。如同治九年直隶总督李鸿章奏请设立津海关道,以“地方洋务关系巨要,因时制宜,未便拘执常例迁就贻误”为由,请将该道作为拣员请补之缺,由总督专折奏请。值得注意的是,李氏请将其外补的理由是地方洋务关系重要,要“因时制宜”不便拘泥常例。“洋务”对于清廷而言是新鲜事务,没有先例可循,故而对于办理洋务的官员不能以是否是正途出身为衡,而只能讲求实际办事能力。不久即奉上谕允准,后经吏部议定,津海关道缺出以后,由该督拣员请补。B53

督抚选才用人权在咸同之际有了很大的扩张,吏部想要对此稍加限制而竟不可得。同治九年吏部议奏,从前已保藩臬记名题奏者,如非曾任实缺道府,均准戴用原衔,一律先补道员,奉旨允准。不久曾国藩上奏,对吏部新章表示不满,称“现在陕甘云贵兵事未已,沿海沿江,时局亦多隐患,仍属需才孔亟之时”,吏部所议新章过于苛刻。为了使“在各员不至遽尔缺望”,曾国藩奏请每年简放实缺数人,“俾知军功记名一途,尚有得缺之日。则群彦争奋于功名之会,而军营愈以见鼓舞之神”。“部章之除授有定,所以慎重名器。圣主之特简无定,所以驱策群才。二者互相为用,于振励人才之道更为详备。”B54按照曾国藩的设计,并不是完全推倒吏部的制度设计,而是另辟蹊径,在吏部定章之外以皇帝特简的方式选用官员,此举显然是在挑战吏部传统用人总枢的地位。

咸同之际激烈的战事对于清廷铨选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在原有铨选制度运转不灵、无力在复杂的军事斗争局势下提供地方所急需人才的大背景下,各地督抚及带兵大员纷纷便宜从事,不拘成法取用能员干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推动了督抚用人权的不断扩大。伴随着督抚选才用人权的扩张,督抚其他权力(如财政权、军事权等)也得到了扩展,督抚在清廷权力制衡机制中的话语权日益重要,在权力天平上的砝码逐渐加重。清廷内外权力均势被打破,内轻外重的局势逐渐形成。

注释

①林乾:《咸丰后督抚职权的膨胀与晚清政治》,《社会科学战线》1989年第1期,从权力结构角度,探讨了督抚职权膨胀的种种表现、特征及与晚清政治的关系。刘伟:《甲午前四十年间督抚权力的演变》,《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从中央与地方关系层面,分析了督抚事权扩张导致中央与地方关系失衡,地方利益逐步扩张并最终导致了清朝的覆亡。

②胡思敬:《国闻备乘》卷二,重庆出版社,1998年,166页。

③《鄂省员缺久悬请变通办理疏》,王树敏、王延熙辑:《皇清道咸同光奏议》卷二,文海出版社,1969年,第1121—1123页。

④⑤⑥B13B24B26B5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左宗棠全集》整理组编:《左宗棠全集》奏稿一,岳麓书社,1987年,第149、29—30、79—80、62—64、160、467—468、353页。

⑦⑧B12曾国藩:《曾国藩全集》奏稿二,岳麓书社,1990年,第701、644—645、1219—1220页。

⑨胡林翼撰:《胡林翼集》,胡渐逵,胡遂,邓立勋校点,岳麓书社,2008年,第348页。

⑩督抚保举属员在顺治年间逐渐定制,保举范围和品级限定在所辖府州县的正印、佐杂和教职人员,保举次数也屡有变更,保举人数也限制在大省10人以内,小省3、4人。并有特旨保举、明保、密保等形式。请参见刘凤云:《清代督抚与地方官的选用》,《清史研究》1996年第3期。

B11《咸丰同治两朝上谕档》第1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80—81页。

B14茅海建:《戊戌变法期间的保举》,《历史研究》2006年第6期。

B15萧荣爵编:《曾忠襄公(国荃)奏议》卷一,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107页。

B16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一册奏议一,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23页。

B17B3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左宗棠全集》整理组编:《左宗棠全集》奏稿二,岳麓书社,1987年,第5—7、15—16页。

B18B25B34B36B47曾国藩:《曾国藩全集》奏稿十,岳麓书社,1990年,第6317、6317、6264—6265、6110—6111、5894、6111-6112页。

B19B37B38B54曾国藩:《曾国藩全集》奏稿十二,岳麓书社,1990年,第7034、7054、7113—7114、7099页。

B20刘蓉:《刘中丞(霞仙)奏疏》卷一,文海出版社,1968年,第62—64页。

B21陈士杰撰:《唐中丞(训方)遗集》卷二,文海出版社,1990年,第277页。

B22刘蓉:《刘中丞(霞仙)奏疏》卷二,文海出版社,1968年,第100—102页。

B23B39B40B42B44曾国藩:《曾国藩全集》奏稿五,岳麓书社,1990年,第2996—2997、2597、2803、2999—3000、2899页。

B27王锡蕃校,谭钟麟刻:《马端敏公(新贻)奏议》卷一,文海出版社,1975年,第111—115页。

B28B30B41B43B48曾国藩:《曾国藩全集》奏稿六,岳麓书社,1990年,第3694—3695、3695—3696、3531、3251、3405-3406页。

B29B31B32B33B45曾国藩:《曾国藩全集》奏稿七,岳麓书社,1990年,第4362—4363、4331—4332、3965—3967、3968—3969、4111页。

B46刘蓉:《刘中丞(霞仙)奏疏》卷十,文海出版社,1968年,第795—796页。

B4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左宗棠全集》整理组编:《左宗棠全集》奏稿三,岳麓书社,1987年,第300—301页。

B50赵尔巽等撰:《清史稿》卷一百一十一《选举六》,中华书局,1977年,第3228页,转引自刘伟:《晚清督抚政治——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118页。

B5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左宗棠全集》整理组编:《左宗棠全集》奏稿四,岳麓书社,1987年,第119—111页。

B53《清会典事例》第11册卷五十九吏部四十三,中华书局,1991年,第751—7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