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关于修订农药行政审批申报材料要件的通知
2016-1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文件精神,规范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和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工作,进一步提升农药行政审批效率,经研究,现对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和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申报材料要件进行修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文件要求,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实际,对农药生产企业注册资金不设最低要求,开办农药企业核准投资规模最低要求为:原药企业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费),其中环保投资不低于投资规模的15%;制剂(加工、复配)企业、病毒类和植(动)物源类生物农药原药企业投资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费),制剂(卫生用药)企业投资规模不做最低要求,环保投资应不低于投资规模的8%。制剂(加工、复配)企业新增原药生产、制剂(卫生用药)企业新增农用制剂、农药生产企业新增生产地址须重新核准。
二、简化行政审批申报要件。申请人可不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资质不做要求;申请人可不再提供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检测。
三、“十三五”期间,应进一步控制和减少农药生产企业数量,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新增农药生产企业,鼓励有实力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搬迁、帮退等方式进入农药生产行业,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集中度,大幅减少农药生产企业数量。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201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