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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群体事件中旁观者参与问题及其化解

2016-11-15刘勇

中州学刊 2016年9期

刘勇

摘 要:旁观者参与突发性事件是我国社会转型、体制转轨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发展的新形态。旁观群众参与突发性事件的身份转换速度快、规则可控度低、防范难度大且行动意图指向不明,这极大地增加了事件的预防和化解难度。有效防范旁观者参与突发性事件,必须清晰把握事件中旁观群众由围观者到实际参与者的具体行动流程,在分析旁观群众参与冲突的深层原因的基础上,从加强话语引导、自我约束、利益关注、快速反应等层面,构建有效的突发性群体事件中旁观者参与问题化解机制。

关键词:突发性群体事件;旁观者参与;行动流程;化解机制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6)09-0073-05

一、问题的提出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有一个相对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我国目前处在体制转轨的加速期、改革探索的攻坚期、社会转型的变动期,一个必须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现象是,一些街头偶发的矛盾冲突或简单的民事纠纷引起的突发事件最终激化、变异成参与人数众多、人员成分复杂、对抗程度激烈的突发性群体事件,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隐患。马克思曾强调指出:“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这些形式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①按照马克思的这一观点,从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结果来反思事件形成、演化、升级的全过程,可以发现一个清晰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发展变异的逻辑,那就是,尽管触发每一起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原初冲突各有差异,但最终推动冲突走向异化升级甚至恶性发展的主体,是一些临时聚拢、与原初冲突并无直接利益关联的旁观群众,正是由于他们的身份由旁观者变成实际参与者,导致原本简单的矛盾冲突改变了发展轨迹,激化升级为突发性群体事件。

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实际推动力量是那些临时聚集的旁观群众,他们如何变成了使原初冲突变异升级的主体呢?目前,这方面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旁观者参与现象进行了初步探析,但主要集中在对旁观者参与的心理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探索相应的应对与化解机制。从现有成果来看,以下方面亟待进一步深化研究:一是从边界冲突的角度考察旁观者身份边界的变化;二是剖析促使旁观者激活自我身份边界参与冲突的利益因素和价值因素;三是梳理旁观者激活自我身份边界变成事件实际推动者的行动流程;四是构建基于旁观者参与流程的群体性冲突化解机制。本文着重分析突发性群体事件中旁观群众改变围观身份参与原初冲突的具体行动流程,以期揭示突发性群体事件中旁观者参与的深层诱因,从而建构解决突发性群体事件中旁观者参与问题的有效机制。

二、突发性群体事件中旁观者参与的行动流程

研究突发性群体事件中的旁观者参与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突发性群体事件中旁观者与参与者之间有着明确的身份边界。参与者是突发性群体事件发展进程和冲突激烈程度的实际主导者,而旁观者仅仅是因关注突发事件或出于好奇心而临时聚拢且与冲突各方不存在任何直接利益关系的群众。参与者和旁观者在突发性群体事件发展过程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对事件的发生、发展、变化起着不同的作用,彼此之间存在明确的“我们”“他们”的身份边界。从旁观者群体的角度,“他们”是指突发性事件中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冲突双方。但实践中,作为旁观者的“我们”在围观的过程中会激活自我身份边界,变成突发性群体事件中主导冲突走向的参与者——“他们”中的一部分。梳理近年来因旁观者参与而形成的突发性群体事件,考察旁观者激活自我身份边界、以实际参与者的身份推动突发性群体事件发展的行动逻辑,可以发现,突发性群体事件中的旁观者参与经历了以下基本行动流程。

1.临时围观的本能逻辑阶段

每一个社会个体都是分散的、无序流动的、潜在的旁观者,其对突发性矛盾和民事纠纷的聚拢围观既没有固定的时间和行为模式,也没有事先约定,其聚拢围观的直接触发因素往往是突发性事件中冲突双方在身份、经济地位等方面的强烈差异,这种差异的大小与旁观者参与群体的大小成正比,也与旁观者参与的可能性成正比。近年来发生的“万州事件”“瓮安事件”“石首事件”“池州事件”“马鞍山事件”等突发性事件之所以引起大量群众聚集旁观,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最初的冲突双方存在强烈的身份、地位差异。旁观者在聚集围观的初期主要关注突发性事件的缘起、利害双方的身份背景与经济地位差异、赔偿是否公正等议题,并没有改变自我身份参与到与自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突发性事件中的意愿。“这一时期围观者无明确行动目标,其行动逻辑可归结为受好奇心驱使的‘围观逻辑。”②

2.旁观感染的情绪逻辑阶段

群体中的一切话语、情感和行为在群体成员之间都具有很强的心理暗示和行为传染作用,这种暗示和传染会在群体中产生极大的行动导向作用,使群体成员表现出与其作为孤立的社会个体时截然不同的行动狂热。对突发性事件而言,旁观者如果缺乏通过权威机构及时了解有关冲突的信息,就会在群体之间通过口口相传等渠道获得一些不一定准确的信息甚至是主观猜测,事件本身在信息传递中变得越来越模糊,旁观者不再停留于聚拢初期的好奇观望,开始发出带有主观情感的价值评论。这种经过信息筛选形成的价值判断在旁观者之间迅速传播,其中甚至夹杂着大量谣言和小道消息,这无疑会加剧旁观群众对弱者的同情,生成更加强烈的主观情绪、情感。“当真实权威信息极度缺乏从而形成信息真空或者当大众传播媒介在特殊外力干预下出现集体‘沉默和‘失语时,群体成员之间的人际和群体传播成为群体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各种扑朔迷离的传闻、无中生有的流言成为聚集人群竞相传播的主要内容和共同分享的信息基础。”③

3.英雄主义的价值逻辑阶段

对原初冲突中弱者一方的关注和同情,是旁观者改变自我身份,以冲突事件实际参与者身份推动事态发展的重要情绪拐点。从近年来发生的典型突发性群体事件来看,最初的冲突双方在身份和经济地位上基本上都存在民与官、民与商、穷与富、一般社会大众与基层权力机构的强烈对比,旁观者基于自我主观认同,基本上都选择站在弱者的一方。尤其是当原初冲突中的弱势一方出现人员非正常受伤或死亡,而比较强势的另一方不但没有以及时有效的行动来消解彼此之间的冲突,而且没有关于冲突事件的权威信息发布,有的甚至直接将公安机关推向第一现场,就会点燃旁观者持续积累的不满情绪。旁观者作为社会个体时面对突发性问题一般能够保持应有的理性,但在特定冲突事件现场,在冲突双方的力量强弱对比鲜明、冲突信息混沌模糊的情况下,“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英雄主义情绪必然推动旁观者参与到冲突事件中,声援他们主观意识中的弱者一方。有学者调查过“石首事件”中旁观者参与的行为动机,60.9%的受访者认为自己由旁观到参与的直接目的是帮弱者讨公道。④旁观者群体从言语评论的情绪感染上升到替弱者一方讨公道的价值认同,其行动从情绪逻辑阶段走向英雄主义的价值逻辑阶段。endprint

4.借机表达的利益诉求阶段

借机表达自我利益诉求,是旁观者改变自我身份参与突发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目前处在社会结构剧烈调整阶段,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必然带来多元利益主体和不同利益诉求,既有利益结构在社会转型中不断被打破,社会阶层结构不断分化整合,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蓄积。目前,我国的分配体制、社会保障体制还不够完善,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超过了人们的合理预期,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中出现的道德困境、精神迷失、文化迷茫、价值冲突等问题使一些人产生了不满情绪和消极心态。一些突发性事件极易诱发旁观者长期累积的不满情绪,其借机表达自身利益诉求,改变身份成为突发性事件的直接参与者就成为必然选择。

5.全面参与的群体冲动阶段

不断聚集的旁观者在群体情绪和同质话语的相互传染中,作为社会个体的理性分析判断能力降到最低状态,借机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心理逐渐形成,参与冲突的边界因素被激活。“原本分散的个体在思维、行动倾向和行为方式上趋于高度一致”,“任何类型群体成员或个体的过激行为都将被其他人自觉模仿”。⑤旁观者参与冲突的激情持续高涨,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法治约束都从他们头脑中消失。“由于没有了责任感的约束,群体的情感会因此变得更加狂躁,这一点在异质性群体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人多势众,群体中的个体便确信自己可以免于受罚。群体人数越多,个体对这一点就越肯定,并且个体意识到自己人数众多后,一下子拥有了巨大的力量,于是就表现出孤立的个体不可能表现出的情感与行为。”⑥在群体感染、从众效应和借机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意愿三种因素的合力推动下,旁观者群体狂躁冲动,最终成了突发性事件的实际参与者。

三、突发性群体事件中旁观者参与问题的化解机制

消除突发性群体事件中的旁观者参与现象,不仅要分析旁观者改变自我身份参与冲突的实际行动流程,还要综合分析旁观者参与冲突的行动背后的根源性因素,建构有效化解突发性群体事件中旁观者参与问题的机制。

1.建构有效的话语引导机制

在突发性事件异化升级的过程中,推动旁观者激活自我身份边界参与冲突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围绕原初冲突的各种扑朔迷离的小道消息和流言蜚语,它们排斥、控制其他话语,在其他话语缺失的情况下占据信息传播的主要阵地,成为引导事态发展的主流话语。话语与权力密不可分,任何一种话语一旦对其他话语形成压力和控制力,就必然产生权力效应。“有话语的地方就有权力,权力是话语运作的无所不在的支配力量。”⑦有效阻止旁观者身份边界被激活,阻止突发性事件演化升级,必须建构有效的话语引导机制。

第一,坚持信息第一的原则,抢占话语传播阵地。任何群体性事件的爆发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即使是一些由偶发矛盾引发的突发性群体事件,也都会经历一个形成、发展、演化升级的过程。如果基层政府能有一个良性的预警系统和舆情收集机制,在旁观者聚集的第一时间积极主动地在现场对事件进行权威话语发布,及时满足旁观者对突发性事件的基本知情权,并通过主流媒介等渠道进行相关信息传播,在冲突事件发生后的“黄金24小时”内通过准确、及时、客观、全面的信息发布和传递,掌握事件信息和相关舆论的话语权,就会彻底消除有关突发性事件的小道消息和谣言的生成土壤,降低旁观者因权威话语滞后而激活自我身份边界的可能性。

第二,不断提升信息鉴别的敏锐性。福柯认为:“话语意味着一个社会团体依据某些成规将其意义传播于社会之中,以此确立其社会地位,并为其他团体所认识的过程。”⑧按照福柯的这一解读考察旁观者参与突发性事件的行为特征,可以发现,旁观者在其身份边界自我激活之前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接受、认可了其所接触的关于突发性事件的信息解读。有效阻止旁观者改变自我身份参与冲突,要求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有敏锐的话语鉴别力,能够及时、准确地判断、抓住信息的表象变化,在不良舆情初露端倪时就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之策。

第三,提升驾驭新媒体话语的能力。考察近年来发生的典型突发性群体事件,网络信息传播的“蝴蝶效应”对旁观者快速聚拢、不断激活身份边界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鉴于此,政府应主动担负起网络信息传播把关人的角色。面对突发性事件,政府要主动通过网络平台,及时发布和更新事件发展的相关信息,满足广大旁观者和潜在旁观者的网络话语权需求。那种想通过简单的断网断电来阻止网络话语传播,以弱化网络话语对现实话语的影响的做法,无法从根本上阻止旁观者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网络信息,反而会提升旁观者对网络上有关突发性事件的小道消息和谣言的认同度。只有主动占据网络舆论信息生成和传播的制高点,主动引领网络空间话语传播态势,及时规范网络空间的不良信息,才能有效避免不良网络信息和网络谣言与旁观者群体即时互动,减小旁观者激活自我身份边界参与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网络推力。

2.建构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

勒庞曾指出,孤立的社会个体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刺激,此时,“他的大脑会告诫他,冲动行事是不明智的,服从于这种刺激会产生怎样的后果,于是孤立个体就不会被外部刺激所左右,他会权衡利弊后采取理智的行动”⑨。一旦孤立的社会个体成为群体中的一员,即使其出于好奇心而成为突发性事件的临时旁观者,其作为孤立社会个体的主观意识、规则理念和道德理性也会随着旁观者群体规模的扩大而不断调整,在群体成员情绪的相互传递和感染中逐步放弃作为孤立社会个体时的自我调控、自我约束能力。阻止作为孤立社会个体的旁观者改变身份卷入突发性群体事件,必须建构行之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一,弱化社会大众的身份标签。社会转型带来了利益分化和社会结构调整,受社会资源占有量、个人能力、主观努力等主客观因素影响,社会个体的利益差异必然处于动态调整过程中。政府不应过分依据实际收益为社会个体贴上弱势群体或强势群体的身份标签,主流媒体不应在宣传报道中有意强化这种被主观设置的身份标签,因为社会阶层之间的身份标签越鲜明,基于相同身份认知的旁观者参与突发性事件的可能性就越大,冲突的暴力性就越强。正如蒂利所说:“我们——他们边界越强烈,互动中的伤害显著性越明显,所有暴力行动者之间的协同性就越广泛。”⑩endprint

第二,强化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突发性群体事件中改变自我身份参与冲突的旁观者大多数都存在法不责众的意识,许多人甚至根本不懂法,群体的匿名性和责任的分散性更加助长了他们法不责众的心理动机。“石首事件”的参与者中,“43.9%的受访者说不清楚为什么参与”。B11“瓮安事件”的触发,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参与者法治意识淡薄。据“瓮安事件”发生后的相关调查,当地很多学校根本就不开设法治教育课,这是导致许多中小学生参与“瓮安事件”的法治原因。

第三,强化社会大众的道德控制力。旁观者改变自我身份参与突发性事件,不排除客观因素的影响,也与其主观上自我约束放松、道德责任感下降有很大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人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个人本位主义膨胀,忽略了本应承担的社会道德责任。有效阻止旁观者参与突发性事件,必须提升社会个体的道德控制力,在强化社会大众的责任伦理、道德理性的过程中,推动人们自觉将个人利益的实现融入其他人、不同社会群体和国家整体利益的实现过程中。

3.建构有效的利益关注机制

人们对物质利益的需求不是单一、僵化、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升、多元化的。近年来发生的典型突发性群体事件中,进城务工人员、库区移民、拆迁利益受损者、失地农民、矿产开发利益受损者、国企下岗职工、无业青年等旁观者之所以参与突发性事件,一个主要原因是想借机表达因渠道堵塞而无法有效表达的利益诉求,即以体制外的方式进行非制度化表达。有效阻止此类旁观者改变自我身份参与突发性事件,要求政府直面并有效回应社会大众的合理利益诉求,立足于深化体制改革,从制度上、根本上解决多样化的利益诉求问题。

第一,加大对民生的关怀和保障力度。民生问题是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性问题,民生建设的推进程度不但直接关系到党群干群关系,而且关系到党长期执好政掌好权的社会基础。旁观者卷入突发性事件的现象表明我国民生建设存在严重的滞后性甚至是缺失,使得一些旁观者参与冲突、借机表达利益诉求。鉴于此,政府要提升社会保障的覆盖程度和力度,加强化解民生问题的能力建设。同时,要拓宽社会参与渠道,使不同利益群体都有畅通的渠道表达自己合理的利益诉求包括民生方面的需求。

第二,提升社会利益分配的公平度。“急剧的社会变迁给中国社会造成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社会的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更趋复杂”,不同利益主体“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对公共资源分享的诉求日益强烈”。B12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理性妥协精神的缺失及对利益追求的排他性博弈,使贫富差距越来越成为滋生社会不良舆情的因素,也是导致突发性群体事件中旁观者怨气蓄积、心态失衡的一个深层原因。因此,必须加大社会资源调控力度,打破既得利益集团不断固化的利益藩篱,推动社会利益更加公平、公正分配。

4.建构有效的快速反应机制

有效的规则促成普遍的信任,普遍的信任筑牢制度的基础。规则的缺乏和有效应对机制的缺失,是旁观者激活自我身份边界参与突发性事件的又一推动因素。如前所述,突发性群体事件有一个不同力量汇聚并推动事态演化的过程,如果能够建立快速有效的事态应对机制和矛盾疏导机制,不同力量的汇聚就会在一定的节点被有效阻止,旁观者参与突发性事件就会被遏制或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一,建构多渠道的舆情汇集和预警机制。政府部门要派员深入农村和城市的街道、社区,了解基层群众最基本、最急迫的诉求,汇集社会各个层面的舆情信息,通过建构预警机制,防止潜在的旁观者参与突发性事件。预警机制的建构要充分发挥农村村组和城市社区居委会的作用,通过快捷、畅通的渠道输出、输入社会舆情,使政府部门一旦发现可能触发潜在旁观者聚集的苗头性信息,就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分类妥善处置。

第二,建构多点联动的行动机制。防止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很重要的一点是发现舆情后及时通过多部门协同行动,阻止旁观者形成群体、控制群体规模扩大。政府部门尤其是基层政府部门要警惕因规则缺失和体制迟钝而导致一些小事引发分散的社会个体不断汇聚围观,尤其要防范因政府工作人员现场处置失误而导致旁观者参与突发性事件,最终将小事拖大。

第三,树立积极主动的矛盾处置意识。阻止旁观者激活自我身份边界参与突发性事件,要坚持主动预防为主、及时化解为辅的原则。政府工作人员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政治责任感、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强化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为民谋利的执政能力,彻底改变以“坐诊”的方式等候群众反映问题的做法。要积极主动地采取“拉网式”方法问计于民、问需于民,真正把工作做到前头,把问题落到实处,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第四,建构完善的依法处理机制。阻止旁观者参与突发性事件,很重要的一点是依法打击推动事件变异升级的主要鼓动者和组织者,尤其要依法打击造谣者、传谣者和网络谣言的制造者与传播者,彻底打消旁观者借机闹事的主观心理。同时,要不断完善网络信息传播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推动突发性事件恶化的信息网络平台的提供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尤需注意的是,对突发性事件现场的临机处置,“应注意掌握适当的尺度,不应无原则地满足当事人的利益要求甚至不合理要求。过度迁就只会助长部分人的闹事心态,损害政府的权威”B13。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3页。

②④B13张荆红:《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中参与主体的行动逻辑》,《社会》2011年第2期。

③⑤向良云:《重大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类型与集群机制研究》,《探索》2012年第3期。

⑥⑨[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陈昊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22、12页。

⑦王一川:《语言乌托邦》,云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41页。

⑧王治河:《福柯》,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59页。

⑩[美]蒂利:《集体暴力政治》,谢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4页。

B11参见刘子富:《新群体事件观》,新华出版社,2009年,第41页。

B12参见李汉林、魏钦恭、张彦:《社会变迁过程中的结构紧张》,《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