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非物质文化遗产田野调查资料的保护制度研究

2016-11-15

中国民族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田野文化遗产资料

董 涛

(西安交通大学图书馆,陕西 西安 710049)

非物质文化遗产田野调查资料的保护制度研究

董 涛

(西安交通大学图书馆,陕西 西安 710049)

非物质文化遗产田野调查是保护工作的第一步,而在调查采集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文献资料类型多样且复杂,作为非遗研究的第一手资料,它们的价值无需赘言。文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相关非遗调查的规则为视角,从行政法保护、著作权保护等方面,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田野调查资料的保护制度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田野调查;保护制度;著作权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实地调查资料现状

(一)原始的田野调查资料

非物质文化遗产田野调查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原始调查资料,笔者依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的调查指南中涉及的资料类型,并结合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站中汇总的相关资料,从载体和内容两个方面对调查资料进行了简单分类汇总。如表1所示:

表1 非物质文化遗产田野调查资料分类汇总

从上面的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出,田野调查产生的原始资料不仅内容复杂,而且涉及的载体形式也比较多样,但因为是原始的第一手资料,价值意义非凡,因此我们必须谨慎对待。

(二) 二次汇编的调查资料

2009年由宁波出版社出版的《甬上风物》系列出版物,是宁波市江北区八个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田野调查资料的汇编,包括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杂技、民间美术、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信仰、民间知识、游艺和传统体育与竞技、传统医药、其他等17个方面。 诸如此类的汇编型调查资料虽是以正式出版的模式呈现,但是在内容上却比较本真地保留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田野调查资料原始内容,是研究区域历史、文化、艺术的重要资料。但是,笔者遗憾地发现,目前国内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资料的汇编性质的出版物却一直处于计划中而不见实物出版的尴尬局面。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田野调查资料保护相关问题分析

(一)田野调查工作管理制度层面——以普查视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以下简称《非遗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又《非遗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至此,国家制度层面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工作上,并不局限于政府部门。民间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依法进行调查。这样以来便会出现许多难以厘清关系问题出现。比如:田野调查中政府行为如何规制?政府、民间组织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如何分割等等问题。

(二)田野调查资料数字化资料保护层面——以资源整理视角

1.田野调查的调查工作规范

此方面的规范是为田野调查工作顺利展开提供所必需的政策与相关规范,主要涉及调查提纲撰写、调查方法、调查人员培训和资质认定等方面问题。

2.采集加工的技术规范

为提高田野调查资料数字资源的共享和统一,制定通用、开放、灵活的数字资源加工标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和数字资源加工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和保障。

3.资源揭示与整合的技术标准

由于田野调查资料涉及的载体类型比较复杂,资料的浏览等级也有一定的区别。同时,与一项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揭示不同,田野调查资料往往涉及等多的信息节点,以及独特的创作方式,比如:调查者对某一民间美术作品的手绘图,以及对采集到的口述民间故事的翻译等创作方式。因此,田野调查资料元数据设计,应具备自身独有的原则,在数字描述对象方式选择上也需要选择最优化的方式,而在信息描述的深度以及细致程度上,应该规定严格的标准。

(三)田野调查资料法律保护层面——以资源利用视角

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其田野调查资料实质上也是一种知识性的信息,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但是调查资料情况却比较特殊。因为调查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衍生”作品,在著作权认定上更为复杂。《非遗保护法》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田野调查工作使用“调查”一词,而也只是在第二章专章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但是只有短短的七个条文,并没有就调查的具体行为作出详细的规定。而正是因为缺乏必要的可操作性规定,必定会出现相应行为标准的模糊,因此无法判断普查行为的合法问题。同时,除了普查过程中的法律行为之外,调查资料的著作权归属,呈缴制度的规范、原始的调查资料公开性问题,都没能在《非遗保护法》中得以体现,那么从这些原始的资料的利用角度上讲,亦缺乏法律规范的规制。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田野调查资料保护制度设计

(一)田野调查资料呈缴制度设计

如前所述,《非遗保护法》对田野调查资料的呈缴方面的规定并不详细,对实际的工作很难做到规范指引。所以,田野调查资料呈缴问题体现在法律条文中,应从两个方面考虑,其一:田野调查原始档案类资料的呈缴制度设计。田野调查原始档案类资料的呈缴制度设计内容包括:呈缴方式、受缴机构、藏与用矛盾解决机制、长期保存的应对策略、呈缴补偿机制等等。其二:田野调查汇编出版类资料的呈缴制度。法定呈缴与自愿呈缴相结合是国际呈缴立法的发展趋势之一。因而在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章程与地方性法规中,汇编出版的田野调查资料呈缴制度应予以详细的说明。不论是档案类的原始调查资料,还是出版类的汇编资料,在呈缴制度上可以共享一个虚拟的平台,这个虚拟的平台由政府部门、民间组织和公民个人共同来经营管理。政府部门提供完善法律法规,用以保障虚拟呈缴平台的规范管理,民间组织以管理者的身份对平台进行组织管理,保障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按照规章制度进行,而公民个人则以参与者的身份对平台的资源建设进行。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保护的要求是以弘扬文化为核心,因此虚拟平台上整合资源应该以公开获取的方式来服务大众。

(二)田野调查资料的著作权认定制度设计

田野调查资料制度保护设计中,不能缺少对于著作权问题的考虑。然而,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归属的问题一样,田野调查资料的著作权认定亦有难点。其一:田野调查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衍生”作品。在涉及此类作品的保护问题时,可能首先要考虑的是“作品”完成者的身份问题,即此人是否属于对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权利的特定人群?因为衍生“作品”要享有著作权,就应当具备更高的创造性要求。而此处提及的“创造性”比较难以界定,例如:民间文学中民间传说的调查,每个传说者的文化背景、语言习惯上的差异,甚至听故事的人的不同,都会使每次传说过程,都会有不同的效果。其二,国家或国际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宗旨在于弘扬和发展,这就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衍生”的作品著作权保护不具备一般的“排他性”。其三,田野调查资料的著作权保护需避免出现保护了作为个体的“作品”而限制了文化的内涵。针对以上提及的难点,我们认为,田野调查资料虽然以公开利用为主旨,但是在著作权保护制度上,应设计与其保护工作配套的规则方法。首先,从著作权的界定方面。对于“创造性”的界定要有统一的,自上而下的规范标准,这个标准不必细致入微到具体的工作操作中,但是却是操作规范制定的准则。其次,著作权的保护措施方面。对被界定清晰的著作权,应给予合理的认可方法。属于公共领域的智慧表述,依据不同著作方式,比如:演唱者、翻译者等等,进行“荣誉认可”,而对于具有突破性的知识创造(非遗相关),则应该相应地依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予以法律认可,并相应第予以利益补偿。

四、总结

非物质文化遗产田野调查资料的保护制度研究不仅仅是非遗保护的组成部分,也是对我国文献保障制度研究的一种尝试。目前,我国各种相关文化服务部门,越来越重视对坊间各种资料的征集。例如,国家图书馆对非正式出版物征集,以及中国国家博物馆对民间家书的征集活动。然后,令人遗憾地发现,这些征集活动仅仅是民间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活动,它既没有完善的行政体制进行支撑,更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因此,设计一套包含政府部门、民间组织及公民个人的坊间资料征集制度是必须更是必要。

[1]祁庆富.非物质问哈遗产实地调查方法[OL].2014(12):16.

K890

A

本文系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陕西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知识库构建”(项目编号:12M003)以及陕西省图书馆学会项目“基于主题图技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库研究”(项目编号:12002)的研究成果之一。

董涛(1978-),男,黑龙江望奎县,西安交通大学图书馆,馆员,本科,研究方向: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与馆藏发展政策。

猜你喜欢

田野文化遗产资料
希望的田野
与文化遗产相遇
酌古参今——颐和园文化遗产之美
Party Time
PAIRS & TWOS
JUST A THOUGHT
在希望的田野上担当作为
在希望的田野上
活态文化
《文化遗产》2016总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