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足迹检验技术方法分析
2016-11-14刘义亮刘强张小鹏
刘义亮 刘强 张小鹏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犯罪手段也开始朝着科技化、团伙化的趋势发展,犯罪嫌疑人的反侦察能力逐渐提升,所以在刑事犯罪现场,嫌疑人借助于带手套等途径隐匿犯罪证据的情况非常普遍,指纹在犯罪现场的遗留逐渐减少,因此对现场足迹的检验技术就变得更加重要。本文结合笔者实际工作研究,分析了犯罪现场足迹检验技术方法。
关键词:现场足迹;痕迹检验;技术方法
中图分类号:D918.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182-01
作者简介:刘义亮(1985-),甘肃兰州人,本科,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警大队,助理工程师,从事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研究方向:痕迹检验;刘强,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张小鹏,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警大队。
足迹检验技术属于一种专门的科学活动,指的是应用足迹检验学的基本原理与技术方法,按照刑事犯罪现场嫌疑人遗留足迹所体现出的基本特征,对犯罪嫌疑人足迹(如赤脚印、鞋子、袜等样本)实施检验,论证并根据事实得出相关结论,即是认定同一或者否定同一的结论。因为足迹具有一些固有的特征,在刑事犯罪侦查过程中也逐渐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现场足迹检验技术在刑侦工作中的作用
(一)澄清事实
在进行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中,必须要处理好的首要问题便是发生的事件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立案。例如说有人员死亡的案件,必须要确定属于他杀、自杀还是意外事件,借助于对现场遗留足迹的检验鉴定,能够判断是死者的、第三人的或者多人的,若排除死者足迹之外还有其他人,我们便能够有证据判断其是否属于他杀。另外结合现场足迹,还能够给案件的侦破提供一个大概的范围和方向,而若现场中只有死者一人的足迹,也能够为自杀后意外提供证据。
(二)提供线索
在刑事案件现场分析中,借助于对现场遗留足迹的分析,能够对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身高、体重以及职业等进行初步的判断,给刑事侦破工作提供一个轮廓和方向。比如说内蒙古乌海市某区2012年所发生的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之中,借助于对犯罪现场的勘查工作,获得带血的足迹数枚,凭借对血足迹的分析和鉴定,对比足迹大小以及鞋底花纹,所得到的结论是一人所留,同时也得到嫌疑人可能是男性的重要线索,得到犯罪嫌疑人的身高、体重范围,为案件侦破提供方向[1]。
(三)证实犯罪
犯罪现场痕迹物证在对犯罪证实方面所发挥出的作用非常大,若在犯罪现场中提取的足迹和嫌疑人足迹相同,便能够将其当作是证据。另外结合犯罪现场提取到的足迹和嫌疑人的足迹实施对比检验,能够作为人身认定或者鞋袜认定,给刑侦破案带来参考。
二、现场足迹检验技术方法
(一)分析足迹的形成条件
现场足迹一般是犯罪嫌疑人在现场来去的线路中所遗留的,不仅要充分结合现场足迹自身的实际特征,同时还应当对现场足迹形成所需要的环境条件进行利用,应当着重对犯罪足迹形成过程中的动作特征、心理状态予以分析,实际作案过程中嫌疑人鞋子的类型、质地以及足迹所在承痕体的表面形态和其他痕迹之间的关系,根据这些内容才能够了解足迹步法特征和相关变化,清楚的了解作嫌疑人的步法特点,为刻画嫌疑人打下基础。
(二)分析作案人的伪装
犯罪嫌疑人进行伪装的方式往往是换穿鞋、穿专用鞋、在鞋袜上套上其他物品、变化自己的行走姿势等。对于上述这些伪装所留下的足迹,必须要偏向于对足迹压力面以及鞋底磨损面之间的匹配度进行鉴定。若鞋子不合脚,压力面与磨损面会出现脱节的情况,成年人在行走动力定型的控制之下,嫌疑人所遗留的足迹中肯定能够体现出一些固有的步法特征。
(三)利用足迹直接认定作案人
犯罪现场中如果存在赤脚足迹则必须要强调赤脚形状和步法特点的综合利用。赤脚足迹一般来说常见于南方地区,近年来在北方的部分案件中也发现了赤脚作案的情况。针对这种足迹,应当抓住内外沿形态、脚趾排列关系、拇趾节以及掌前沿等,同时根据足迹区域内的步态特点,比如说受力角、着力点以及压力面,从而帮助我们更好的认定嫌疑人。
(四)足迹综合分析进行追踪
对于可以实施步法追踪的犯罪现场,我们在了解嫌疑人足迹的基本特征(如形象和步法)之后,嫌疑人逃窜过程中即便是通过换鞋、更改步法等方式来躲避侦查,我们都能够借助于综合分析的途径掌控嫌疑人的足迹,不会受到假象的迷惑。
(五)足迹中微量物质的利用
现场足迹特别是平面足迹,通常来说都带有一定的微量物质,比如说灰尘、油漆、沥青以及血污等。按照微量位置在足迹中的分布状态我们可以推断得到足迹的压力面。借助于对微量物质具体性质的分析,可以确定犯罪现场足迹是否属于嫌疑人,可以判断嫌疑人的所到之处[2]。
三、结语
综上所述,足迹检验检定结论属于相对独立的证据形式,也是鉴定人按照同一认定的理论,借助于痕迹学的基本检验方法,对犯罪现场足迹和犯罪嫌疑人的足迹样本实施检验、测量、对比并按照其特征认定或者否定结论。但我们不能够将足迹鉴定结论绝对化,排除其他证据,唯有将其和其他相关证据联系起来,才是正确的态度。
[参考文献]
[1]徐炳强.足迹检验在犯罪现场的应用[J].科技视界,2016,01:291.
[2]潘立翊,张连文.现场足迹检验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综合应用[J].法制与社会,2015,15:133-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