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营改增”时期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税收筹划
2016-11-12余行武
余行武
后“营改增”时期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税收筹划
余行武
我国全面实现“营改增”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以促使企业获得长期稳定的节税效益,对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本文针对“营改增”的具体内容,为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设计了相关的税收筹划思路,并从涉税风险的角度提出了加强税收筹划的配套措施。
“营改增” 税收筹划 园林施工企业
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实现了全面“营改增”税制改革。建筑业作为改革试点之一也在全国全面推行“营改增”,作为建筑业一个分支的园林施工企业自然也包括在内。从试点地区执行11%增值税税率情况来看,企业税收负担面临着增加的可能,企业发展的形势也不容乐观。因此,应尽快做好园林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帮助企业减轻税收负担、规避税务风险、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一、园林绿化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意义
园林绿化企业税收筹划,是企业在深刻理解有关园林绿化企业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在税收法律法规划定的框架内,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生产施工过程、利润分配等进行事先的全局谋划,提出多套可操作的纳税方案,并选择一套企业能享受最多减免税优惠,整体税负最低的纳税方案,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的财务管理活动。税收筹划遵循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可操作性原则。目前,园林绿化企业加强税收筹划工作具有如下意义:
(一)有助于降低税收负担
通过税收筹划,企业可以从纳税人身份、经营方式、经营规模、组织架构及享受的税收优惠方面,找到最适合自身特点的最优税收筹划方案,从而直接或间接地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二)有助于规避税收政策风险
通过税收筹划,企业可以加深对税收法律法规条款的理解。对理解有分歧的问题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避免日后造成事实偷漏税款,带来不必要的纳税信誉和理应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损失,从而规避税收政策风险。
(三)有助于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通过税收筹划,能让企业认识自身在应对增值税时,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人员素质的不足之处。通过加强学习培训,建立更加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在设账、记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计税和填报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方面满足税法核算要求,从而提高了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二、后“营改增”时期园林绿化企业税务筹划的主要思路
(一)“营改增”后选择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营改增”后,中小型园林工程企业要根据自身的规模、管理、核算水平,谨慎选择纳税人身份。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税率实行简易征收,按以前3%缴纳营业税,若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也是3%,不会发生变化。但从计算公式看: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3%)×3%。显而易见地可以减轻了税收负担,但是因为不能抵扣进项税,业务面相对狭窄,特别是“营改增”后将处于弱势,企业发展受到限制。
对于一般纳税人,目前按3%缴纳营业税,若成为一般纳税人按11%税率缴纳增值税。根据试点地区测算,当企业可抵扣成本超过50%时,企业的实际税负比税改前是减少的;低于50%时,企业的实际税负不减反增。因此,企业应该仔细测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对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
(二)“营改增”后工程施工中使用苗木的筹划
“营改增”后,工程施工中使用苗木,根据甲方需要增值税发票种类的不同有两种选择方案。
方案一:如果甲方是生产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者,园林绿化企业应购买商品苗木,从而取得苗木增值税进项发票增加抵扣,减少企业税收负担。如果使用自己生产的苗木,因为苗木生产过程中只有农药、化肥能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进项税额抵扣太少,就会增加企业税收负担。
方案二:如果甲方是消费终端接受增值税普通发票者,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所以,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应把工程施工合同与销售自产苗木合同分别订立,使用自己生产的苗木,以达到免增值税的结果,减少企业税收负担。
(三)“营改增”后分开核算的筹划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所以,园林绿化企业在提供设计服务、销售货物等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要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增加税收成本。除此之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林木的培育和种植,还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无论从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角度,企业都需要分开核算绿化树木、花卉、工程施工成本等,才能 充分享受税收优惠,降低税收开支。
(四)“营改增”后外购劳务与设备的筹划
由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劳务成本难以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应该考虑把自己的施工队独立出去,成立建筑劳务公司。这样可以从建筑劳务公司取得6%可抵扣进项税额,以达到节税目的。例如,乙公司是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承接甲单位一项绿化工程,不含税工程总造价200万元,其中人工费60万元,那么成立建筑劳务公司后,由建筑劳务公司提供劳务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可增加抵扣3.6(60×6%)万元。
“营改增”后,随着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购置施工设备、生产施工中消耗主要成本之一油料、零部件、设备修理费进项税可以抵扣。同时,劳动力成本的不断提高,企业应加大对施工设备的投资,变劳动密集型企业为资本密集型企业。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机械作业水平,同时降低人工作业,减少人工费用支出;另一方面,生产施工中可以取得更多的油料、零部件、设备修理费进项税发票增加抵扣,这样企业的税负也就减轻了。
(五)“营改增”后设计费用的筹划
通常客户园林设计都是由企业的设计部完成,“营改增”后,由于设计服务增值税税率6%,园林施工增值税税率11%。企业应把设计部独立出去,成立独立法人子公司,由设计子公司单独为客户提供设计服务,由母公司为客户提供施工服务,这样把总合同分解为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就能达到节税目的。例如,乙公司承接甲单位一项绿化工程,不含税总金额1000万元,其中园林设计费50万元,施工苗木费950万元,可产生2.5[50×(11%-6%)]万元的节税效益。
(六)提供绿化园林管护劳务方法的筹划
园林绿化企业在为客户提供园林绿化服务后,通常需同时提供管护劳务。园林公司提供管护劳务时,能够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很少,如按照一般纳税人11%缴纳增值税,其税负要远远高于按小规模纳税人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的税负。所以,园林公司应该考虑成立独立法人小规模纳税人管护企业。例如,乙公司是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承接甲单位一项绿化工程,包括管护服务的不含税工程总造价430万元,其中管护服务费30万元,如果由乙公司同客户签订一份430万元总合同,管护服务费销项税额3.3(30×11%)万元,如果由乙公司同客户签订一份400万元合同,在由乙公司成立独立法人小规模纳税人同客户签订管护服务费签订一份30万元合同,管护服务费应纳增值税0.9(30×3%)万元,节税效益2.4(3.3-0.9)万元。
三、园林绿化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的配套措施
(一)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由于园林绿化企业会计人员以前面对的是营业税,计税方法简单。而“营改增”后,增值税核算复杂二级科目有5个,三级明细科目有10个。因此,就要求企业强化对会计人员的培训,使会计人员尽快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增值税相关要求设置会计科目,明确相关科目含义,正确计算税款,按期缴纳税款。
(二)建立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开具关系到企业税负的高低及国家税收的稳定,企业应设置专人对专用设备和专用发票进行管理,建立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取得专用发票渠道、专用发票开具要求、专用发票开具范围、专用发票作废处理,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初始变更发行。凡是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员和环节都要纳入管控范围,保证合法合规取得和开具专业发票,不发生接受虚开专用发票或者自己为他人虚开专用发票等发票舞弊行为。
(三)学习掌握税收政策新知识
随着“营改增”工作的全面展开,实际工作中会出现新的问题,新的税收政策会陆续发布。企业应及时组织会计及相关人员学习掌握新政策,结合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前做好税收筹划,享受税收优惠,降低税收成本,提升涉税管理水平。
(四)与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政策方面的沟通
任何税收筹划最后都要获得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这样才能为企业带来税收利益。所以,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要不断加强同税务机关的沟通与联系,对于有争议的税收政策条款,要请求主管税务机关向上级部门反映,把争议的问题给予明朗化,并得到准确的认可,使涉税风险降低到最小。
“营改增”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要降低涉税风险和税收成本,必须在做好上述工作后,不断学习更新税法知识,拓展筹划税种内容,在合规合法基础进行综合税收筹划,使企业获得长期稳定的节税效益。
(作者单位为云南远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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