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统计体系改革进行时
2016-11-12叶伟林
叶伟林
2016年7月27日起,《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其实,2015年底,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安监总厅统计〔2015〕11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揭开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体系改革的大幕。
为了适应新的报送形式和要求,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和建议,召开了2次全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会议,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政法司审查后,形成了新的《办法》。
正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在2015年全国安全生产统计工作会上强调的,近年来,随着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变化,开展安全生产统计改革已成为各方共识,这需要上下努力推进。要积极转变考核观念,逐步改变以事故考核为关键指标的思路,不断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合理性,更好地体现预防为主的根本目标以及重点工作的落实过程。各单位要加强事故信息统计分析,提高预测预警能力;要充分认识大数据、“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发展大势,提高事故信息统计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增强统计分析的针对性、预测性和预警性,更好地把握安全生产规律。
改革核心
2016年1月1日起,改革后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体系正式实施。作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体系改革的配套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系统”也于当日正式上线运行。
此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改革,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原则上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归口直报,目的是减少中间环节,强化属地责任,提高统计效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改革:一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类,逐步实现与国际统计指标接轨;二是按照强化工作过程考核、弱化事故绝对指标、突出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思路,改革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方式;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范围;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系统。
《办法》重点内容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在《办法》的解读中,进一步明确了其中的重点内容。
《办法》明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原则上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统计、联网直报。个别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形式,实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直报。
《办法》明确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按照GB/T 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分类统计生产安全事故。对符合核销条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经过公示、备案后,才能核销。根据《办法》,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确保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办法》指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进一步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修正制度,采用多种统计调查方法对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进行核查、修正,并对外公布。
与此前的暂行办法相比,《办法》主要有以下修订:
第一,明确适用范围。强调《办法》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避免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混淆,影响执行。
第二,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直报的统计信息报送形式。为保持与上述《通知》等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改革配套文件的一致性,《办法》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原则上实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直报,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实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直报。
第三,完善了统计工作的要求。将《暂行办法》中“及时、准确依据本办法进行统计”的表述,按照《统计法》第一条的表述修改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统计”。
第四,将《暂行办法》第四条中生产安全事故分为“法人单位事故”和“非法人单位事故”的统计分类方式移至《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中,并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依法登记注册单位事故”和“其他事故”。
第五,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类方式和统计范围。
第六,完善了统计原则。将统计原则修改为“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对可以核销情形的语言表述进行了简化。
第七,修改了核销流程。生产安全事故核销延续了《暂行办法》中“同级调查、同级核销”的规定。针对部分基层单位随意核销、不及时备案等情况,核销流程修改为:对符合核销条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经过公示、备案后,才能核销。
第八,增加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进行管理的要求。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督促填报单位及时补充完善或修正已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二是及时补报经查实的瞒报、谎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三是及时排查遗漏、错误或重复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九,明确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机制的要求和监督检查的权力。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机制的要求,对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第十,明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建立健全统计修正制度,提高统计数据准确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进一步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修正制度,采用多种统计调查方法对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进行核查、修正,并对外公布。
第十一,强调了统计信息和统计的公开。《办法》按照《统计法》二十六条有关要求,明确:定期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和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五部委《通知》重点内容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归口统计和联网直报工作,早在《办法》出台前的6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民航局等5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6〕70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印发。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通知》重点内容的解读中,突出了9项内容。
第一,《通知》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归口直报的统计工作方式。各有关部门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报告事故的基础上,即时完成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并由安全监管部门归口统计和联网直报。
第二,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主体责任。各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等违法行为。
第三,明确24 h内报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的时限,及伤亡人员变化需补报的时限。
第四,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原则上实行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直报的报送原则。部分重点行业领域因管辖级别、区域不同,存在跨县级行政区域情况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要求实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直报。
第五,明确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报送方式。其中,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县级直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及部分事故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民航企事业单位实行县级以上统计直报;民航各安全监督管理局实行省级直报。
第六,明确火灾事故统计方式,即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在GB/T 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分类,纳入各行业领域统计。
第七,明确道路运输事故统计范围,即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网络约车、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救险、校车,包括企业通勤车在内的其他营运性车辆或其他生产经营性车辆等12类道路运输车辆,在从事相应运输活动中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纳入统计。
第八,明确《通知》下发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统计制度。要根据各地实际,与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会商,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的方式、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
第九,明确安全监管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管理的工作职责。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上报和有关部门通报的事故信息后,要按规定要求录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系统”,避免遗漏、错误或重复统计。
(本文作者单位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司)
编辑 包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