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对方做亲子鉴定违法吗?
2016-11-11杨子
杨子
因政策变化不能入园,可否退房?
江苏南京一读者来信咨询:南京某知名幼儿园坐落在一个高档小区内,该小区的孩子可以上这个幼儿园。为了儿子上幼儿园,我在该小区看中一套房子并交了押金,与卖主的合同中注明我方购买目的是为了让儿子进入该幼儿园。然而,幼儿园贴出通知,鉴于入园孩子太多,幼儿园变更了入园条件:要求孩子出生时的户口便落在片区内,如果是从其他地方迁入的则不能入园。鉴于此,我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主认为幼儿园政策有变与自己无关,拒绝退房款。对此,我该怎么办?
答:你当初购房的目的是为确保你儿子能就读该房屋所在的幼儿园,现在不能入园的原因在于该幼儿园入学政策有变。对此,你与卖房人双方均无过错责任。但依据法律规定,你有权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中的不可抗力,通常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合同目的则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想得到的结果。本案因幼儿园改变以往招生政策,你与卖房人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属于不可抗力。而对于你购房一方来说,让孩子就读该幼儿园这一目的无法实现。此种情况下,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你有权行使解除权。若与卖房人协商不成,你可以通过起诉维权。
学生受体罚伤害,谁是赔偿责任人?
安徽滁州一读者来信咨询:我女儿楠楠因为上课吃东西被老师点名批评,并在教学楼走廊罚站10分钟。回家后楠楠不言不语,第二天起床后眼睛发直,面无表情。后经医院检查鉴定,被确诊为轻度精神分裂症。当我与老师交涉,要求其赔偿损害时,却听说该老师家庭很贫困,根本无能力赔偿。我该怎么办呢?
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是学校。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老师体罚学生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本案是楠楠违反学校纪律在先,但违纪只是批评教育问题,由此引发的教师对学生人格与身体伤害,应当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和《学生伤害故事处理办法》都做出规定:学校既有对教师职工的教育管理责任,更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与义务。教师体罚学生致人损害的行为毕竟发生在执行教学职务中,那么,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案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学校。当然,学校可以依据相关法律以及学校的规章,追究教师的过错责任。
隐瞒对方做亲子鉴定违法吗?
江苏无锡一读者来信咨询:我怀孕了,丈夫却总怀疑孩子不是他的,我想做亲子鉴定以证清白,丈夫却不配合。我想偷偷留下丈夫的头发,抽取羊水做亲子鉴定,这样做违法吗?
答:亲子鉴定从法律效力上分为个人隐私亲子鉴定和司法亲子鉴定。前者鉴定机构只对委托鉴定方提供的样本负责,不需要委托方提供被鉴定人的真实身份,所以这种鉴定结果不直接具备法律效力,没办法直接作为法律上的证据,但是可以让委托人心中有数。这样的做法并不违法。
如果需要具有合法性的亲子鉴定报告,需要当事人知晓,并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还需要具有司法资质的鉴定机构亲自采集被鉴定人样本以及照片、指纹等信息。这样的鉴定结果出具的报告书才是合法的,具有法律效力的。
(作者系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
编辑 刘建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