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立法,重在立足“权利”和“开放”
2016-11-10阿计
阿计
最近半年多来,电影产业促进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先后提交立法机关审议,公共图书馆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的制定,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的修改,也纷纷加快步伐。这些信号显示,长期积弱不振的文化立法,正在以前所未有之势进入立法快车道,同时也标志着,“加快文化领域立法”的顶层设计,正在付诸鲜活的实践。
但也应当认识到,文化立法提速还面临着诸多难题,其中最大焦点是,如何克服文化立法的传统思维,以全新理念打造更具现代性的文化立法。综观以往的文化立法,大多偏重于对文化事务、文化市场等方面的监管和规制,保障文化权利的立法设计却严重不足,促进文化发展的制度安排亦着墨甚少。据统计,目前64件涉及文化的行政法规中,仅有8件属于保障文化权益、促进文化发展方面的立法,管制色彩之浓重由此可见一斑。甚至,一些掌控立法话语权的职能部门,还热衷于在文化立法中设定名目繁多的审批权、管理权、处罚权等等,借机携带利益“私贷”。
文化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人权,也是文化立国的根基所在。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当是文化立法的核心价值和功能。而“重管理、轻权利”的立法误区,势必使文化权利失去具体法制的支撑,导致权利的兑现大打折扣。正因此,当下文化立法的当务之急,是从抱守“管理本位”转向立足“权利保障”。眼下,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为代表的立法行动,已经呈现了这一重大转型的势头,以此为契机,理应开放立法视野,探幽权利细节,以精密的制度设计,全面保障文化创造权、文化生活参与权、公共文化消费权、文化平等权、文化自由权、文化成果保护权等基本文化权利,最终建立起以权利为基点的文化法制体系。
另一方面,助推文化兴盛的制度动力,并非一味强化约束栅栏,而在于全面架构激励机制。但“重管理、轻促进”的立法倾向,难免滋生大包大揽文化事务、僵化管制文化市场等诸多弊端,进而妨碍文化发展、窒息文化活力。现实中备遭诟病的“一封部门函件左右文化产品生死”等现象,即为明证。正因此,未来文化立法的又一变革方向,应当是从迷恋“管制思维”转向侧重“开放思维”,以最大限度守护文化自由等基本原则,激发文化的创造力。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所设计的一系列扶持、鼓励产业发展的制度机制,以及取消或下放7项行政审批,体现的正是“促进”“放权”的立法思维转型,由此赢来如潮掌声,并被誉为最大的立法亮点,亦折射了社会对于文化立法精神品质的殷殷期待。
当然,立足“权利保障”,侧重“开放思维”,并不意味着彻底放弃监管。文化事业兼具意识形态和经济属性,对文化产品、文化市场等的必要监管,既是维护文化主权和安全的需要,也是保障权利、促进发展的一部分。但也应当看到,文化的自主性、开放性、多元性等特质,决定了公共权力对文化活动的干预,应当极为克制,并且设置公开公平的约束机制和权利救济渠道。因此,我国当下和未来的文化立法有必要重构国家和文化的关系,合理划定公共权力的干预边界,妥帖把握权力与权利、监管与自由之间的平衡点。尤其是对于关涉文化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事项,应当更多地建立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多元化的治理方式,而非沉湎于简单管制的惯性不可自拔。
衡量文化立法是否成功的标准,并非立法数量的多少,而是立法究竟体现了何种价值导向、基本立场。对于正在崛起的文化立法而言,如何从“管理型”转向“权利型”“促进型”,乃是统领立法全局、奠定立法品质的重中之重。而走出观念囚笼、革新立法思维,则是达致这一目标的根本路径。